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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鑫案庭审笔录

程序

审判长: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严红鑫及严红鑫的辩护人均提出严红鑫的讯问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核查程序。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出示了部分证据,以证实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表示有讯问被告人严红鑫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依法要求公诉机关在休庭后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但公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供。合议庭依据诉讼法158条规定 ,已经针对该证据进行了核查。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有没有证据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有没有

公诉人:有的,公诉人需要进一步说明。关于证据非法性问题,在第一次开庭以及庭后法院向法院调查情况时,公诉机关已提供了很多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证明被告人严红鑫在进看守所时体表无伤痕,也就是说,在关押进看守所前未被刑讯逼供,之后也未被带出看守所审讯,也就是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客观条件,而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也证实整个讯问过程规范、严谨、连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下面公诉人将进一步向法庭补充说明,证明本案证据的合法性。第一,严红鑫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诉的笔录,这些笔录都是侦查人员在合法时间、合法地点、合法方式取得,并且有严红鑫确认后,签字,那么在法律上应当视为真实的,除了多份有罪供诉,还有多份亲笔供词,有5份,严红鑫多次承认了收受孙等6人的财物,如果说存在刑讯逼供,这些供词做何解释,除了上述供词,还有2份自我剖析。表明自己因为法制意识单薄、贪小心理,在工作关系与人接触中,收受了不该收的财物。如果说以上这些是非法的,这些证实又何而来。如果没有这些社会事实,拿来这些深刻认识。这恰恰证实严红鑫是有感而发,有事实基础存在的。第四,本案证人证言都是在侦查人员在合法时间、合法地点、合法方式取得。且与被告人严红鑫的有罪供述是一致的。足以证实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强调指出,收受财物情况,除了被告人收受孙国成财物的事实是本院事先掌握的,收受其他五名人员财物是被告人最先交代的,侦查人员才了解的,因此不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前提。也就是不存在侦查人员指供的可能性,因为侦查人员事先并不知情,你让侦查人员怎么指怎么供,这些情况都是被告人自己告诉的,侦查人员才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又恰恰与被告人供诉一致,那么这就是客观事实。公诉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证据的合法性。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没有疑义?

被告人(严红鑫):有。今天公诉人提出的录像,上次开庭时就说5天内提交法院。我一直提出来不要听我的一面之词,也不要听办案人员的一面之词,录像放在那里。我之前给法院的和给检察院的材料中写的很清楚,我为什么会承认。实际上每一次我都是不承认的,只要有完整的录像都可以看到。为什么会有有罪的供诉,实际上在这期间,他们对我进行了威胁、欺骗、强迫、引诱。所以上次开庭,我就说只要大家看录像,都能说明问题。但是今天公诉人还在说这种话,你们是看过录像的,录像也一直说是有的,完整的,如果法庭允许的话,我把从5月4日到7月19日最后一次笔录,我为什么会承认的过程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具体过程等下法庭上举证的时候你再陈述。你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你先质证,这些证据内容是否合法,来源是否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联,你是否有质证意见?

被告人(严红鑫)::有的。我提过我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写的,都是办案人员逼着我写的。还有我的认识,5月7日的认识,完全是他们欺骗我,说写一个的,我们帮你材料写好一点,就让你取保候审。说我们领导只看材料的,不会来听你讲的。我根本写不出来,不想写,他们教我怎么写的,这些录像里面都有的。7月19日我的认识是在经过了我的朋友王百江的欺骗的情况下,我最后绝望后才写的。你们可以去看我的认识,一看就能知道是假的,里面的内容都是看守所里面的一些规则,这怎么能叫深刻认识。很多东西都是你们强逼我的,还有你们说的证人证词,证人到庭上来,我觉得只有证人到庭上来当面质证,才能证明这些东西怎么出来的,为什么瞎编的东西最后都成了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吕:当时法庭要检察院在5天内补充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应该是哪些内容呢?一个是录音录像,5天内未提交,当时提出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其他证据是什么呢?根据规定,法庭还可以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或者讯问人出庭作证,这些证据都应该在上次开庭后五天内完成的。这些做了吗?都没有!那么这些当然只能够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还有关于看录像的地点,法律也很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是要交给法院看的,而不是法院去检察院看的。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05年的规定,所有的录音录像应该是经过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签字才行的,请问每次都签过字了吗?还有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应该有看录像的权利。还有指出,公诉人对因果关系的颠倒,我们现在讨论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说,你现在无权对严红鑫后面的东西,他的笔录、他的亲笔供述,还有证人证词,还没有决定是否能够当庭宣读,当庭出示,没有允许你出示的东西又怎么能够证实你这个东西是合法的呢。还有公诉人说有6个证人证词,而法院对6个人通知出庭,那为什么6个证人今天一个也不敢出庭作证呢?既然他们没出庭,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要求法庭对6个证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建议现在应停下来。

审判长:你这个有依据吗?

吕:有的,第1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3条,庭审中或庭审前,辩护人提出没有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举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于这一证据,法庭应当参照这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所以我认为在初审中提出是合理合法的,

审判长:那辩护人能不能提出对证人非法取证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的人员具体对他取证的方式手段,有没有有关证据?

吕:因为我们没有接触过证人,我们只能从案卷中进行合理的推断?疑问和线索,因为我们现在去接触证人是不合适的。一个是2010年4月17日对孙国成的笔录,“今天再次对你进行讯问,”而孙国成也是这样说的“我以前讲过了,今天再次回忆”也就是说,4月17日之前还有其他笔录,那为什么之前的笔录不提交,只有4月17日的笔录。之前笔录与4月17日笔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况且4月17日的笔录,自4月17日晚上7:20开始讯问,直到晚上0:20点才结束。为什么在晚上提审,为什么要做5个小时,对照一下其他证人的讯问时间,5-6页纸的笔录最多一个小时就可以完成,而孙国成用了5个小时,究竟在干什么,为什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检察院威胁啦,如果威胁,那就是违法证据。而且奇怪的是孙国成第一次只记得一年之前的事,不记得两个月前事,而4月17日又记得了。那5个小时很值得怀疑,也很关键。那查一下4月17日是哪2个审讯人员就行了。我们怀疑使用了非法手段涉嫌非法取证。还有俞文灿笔录中,俞文灿他是单位领导,他如果行贿的话应该是单位行贿,他不可能是活雷锋,应该有其他人知道,应该有其他相关的财务凭证,那这就值得怀疑他为什么个人掏腰包为单位送钱。周立产问题,他存在选择性遗忘,无关紧要的细节记得非常清楚,而一问关键的问题具体是哪家超市或者商场的,都记不清拉。丁建刚也是一样的,个人掏腰包为单位送钱,朱张田也是个人为单位送钱,而一问关键的问题具体是哪家超市或者商场的,都记不得拉。胡国标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单位为个人送钱,而一问关键的问题具体是哪家超市或者商场的,都记不得拉。案卷中还有更加奇怪的事情,就是这三个人陈述这一事实的遣词造句都是一模一样,都是说“具体”“哪个超市”“或”“商场”“我记不清了”。记得起来的行贿场景如出一辙,都跟严红鑫很一致,连忘记的东西也如出一辙,而且表达这种忘记的句子也一模一样,具体哪个超市或商场我记不清了!这样的证据很可疑。

审判长:公诉人对刚才辩护人的疑义有何答辩

公诉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录像问题,刚才公诉人已说,法庭在向检察院调查核实时,公诉机关已向法庭提供了原始的录音录像,包括讯问被告人的笔录和讯问证人的录音录像资料都已提供了,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均显示整个过程规范、严谨、连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关于提交录像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我们是严格按照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其他的一些规定,认真执行的。我来宣读一下这个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所取得的。。。。。。”公诉人要说的就是庭审前,公诉机关已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而同步录音录像是作为被告人供述的一个载体形式,我们不是作为一个证据提交。而辩护人一再要求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无非是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第2点,公诉人提交录音录像的前提是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取得的供述有疑问,前提是法庭而不是辩护人。第3点,提供录音录像资料的对象是法庭。第四,根据规定,此中出现的法庭并非今天参加庭审的所有人,也就是说排除了辩护人。在法庭核查时,公诉机关已提交了所有的录音录像资料。已严格按规定履行。因此不应当支持辩护人的要求。关于辩护人提到的证人出庭问题,以及证人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等问题

吕:你刚才说错了,我们没有说对证人进行了刑讯逼供。

审判长:你让公诉人说完。

公诉人:关于辩护人提到对证人非法取证的形式,当然包括指供、诱供等一系列行为,关于这一点公诉人首先说孙国成的,辩护人提到的理由根本不能说孙国成被威胁被暴力去证。从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孙国成的证言一直是非常稳定的,从数字供述来看,3年共计9万,与被告人所述也是一致的,根本没有辩护人所说的明显改变。至于细微的差别是正常的。如果说出来的话高度一致,那才是值得怀疑的,我想辩护人也不可能就同一件事情的陈述做的一字不差。至于说孙国成的不是第一份笔录,因为涉及其他案件的秘密,所以不做更深一步的解释。至于笔录时间点和时间长度问题,侦查人员是既合理又合法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制时间点和时间长度。这5个小时也没有超出合理长度。就像我们今天开五个小时的庭那也是正常的,家常便饭。时间点的选择也是合乎情理的,因为这是侦查谋略的需要。午夜和凌晨是一个人意志最为薄弱的时候,也是侦查获得最为价值的时候,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不是在最薄弱的时候讯问,难道还要在其最轻松最无压力的时候吗?如果侦查人员对行为人施加一些精神压力,在时间点的选择上被灌以威胁、引诱、欺骗,这样我们侦查人员的工作要怎么做,那么以后每一件腐败案件都查不出来的。我们侦查人员都不用查啦,都不用工作了。至于其他证人的证词,从证据取得顺序来看,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做亲笔供述前,并没有掌握其他5人的行贿事实,所有时间、地点、数字、原因都是被告人自己提供的,然后侦查人员去找的5人取证,5人经过回忆后所述与被告人一致。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并未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指供、诱供。这种先供后查的方式,是正常的,是可取的,为什么多名证人与被告人所述一致,原因很简单,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被告人这种往自己身上“泼脏水”的形式太过可笑。关于到底是单位行贿或者个人行贿并不影响被告人的受贿性质,关于资金问题,现实生活中,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在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上,两个口袋混在一起是非常正常的。很难查清楚。至于所有的“无法记清”,公诉人认为很正常,公诉人不清楚辩护人是否能够记得每次购买的日用品来自哪个商场,公诉人做不到,一般人也做不到,除非在同一个地方买的。本案中行贿人所购“卡”的可供超市是非常多的,而且时间跨度上也有好几年,记不清完全正常。而作为受贿人,不同人不同卡,加上单位发的卡,记不清也很正常。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言依据”。关于这一点,公诉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所有证人的联系方式。法庭在开庭前已通知所有的证人。公诉人认为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1是本案侦查阶段的审讯均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包括证人的这些资料法庭已观看。理由2是侦查人员在取证时的地点、方式、要求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没有暴力、威胁等手段,证言与被告人基本一致,且有多份笔录,真实稳定,足以说明证人今天是否到庭不影响原先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对讯问行为不合法性的证据?

被告人(严红鑫):我觉得公诉人所说的特别不对。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我不知道你们交个谁了,我有没有这个权利看这个录像,到现在为止,我没有看过,反而。。

审判长:(打断)法庭在问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法性?

被告人(严红鑫)::现在我人在看守所,我到哪找证据?录像。。

陪审员:(打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正面回答,不要绕弯子,时间太浪费啦。

被告人(严红鑫)::录像上有的。

陪审员又一次打断。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证据?

吕:没有。

审判长:那对被告人讯问形式的是否合法,以及证人取得行为是否合法,法庭将结合后续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进行综合认定。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人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合法,可以在后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与辩论。现在法庭继续开庭,下面由公诉人出示其他的相关证据。

吕:审判长,稍等一下。关于孙国成等人能不能进入非法证据排除,刚才公诉人有一点讲的不是事实,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公诉人说孙国成的笔录一直很稳定,是9万,但事实不是这样的,他第一次笔录是3万,第2次是9万,这是个重大的改变,这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怀疑,应不应该进入非法证据排除,这是个大事大非的问题。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进行合议,休庭5分钟,对辩护人提出的证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合议。

休庭中。。。。。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证人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合议后,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辩护人提到的证人之间证言矛盾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合议庭需要等到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现在法庭继续开庭,公诉人有没有问题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有的。你与何时担任市政养护管理所所长。

被告人(严红鑫)::07年10月份正式负责。

公诉人:什么时候担任市政园林管理处副主任

被告人(严红鑫)::09年12月。

公诉人:市政养护管理所所长的职责是什么?

被告人(严红鑫)::管理好整个养护所。

公诉人:所长职责

被告人(严红鑫)::对城区所有市政设施进行养护。

公诉人:那么你们所主要负责过哪些工程,07年---09年间

被告人(严红鑫)::今天我要在法庭上解释一下,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所。。

公诉人(打断,):我问你负责过哪些工程,不需要你解释。

被告人(严红鑫)::我听不懂你什么意思?

公诉人:我问你你们所07-09年所负责哪些工程,你自己的职责你不清楚吗?

被告人(严红鑫)::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所职责是养护工程。

公诉人:那么有哪些养护工程?

被告人(严红鑫)::一般的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等。

公:具体一些?

严:我想不起来啦,因为我要解释你不给我解释。

公诉人:那么你担任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时的职责是什么呢

被告人(严红鑫)::分管前期工作。

公诉人:什么前期工作?

被告人(严红鑫)::就是市政园林管理处所负责的新建工程所需要的前期工作,如拆迁等。

公诉人:这些前期工程有哪些?

被告人(严红鑫)::09年我当副主任时市政园林管理处所负责的新建工程,这些(工程的前期工作)都是我的职责范围。

公诉人:我现在问你你所说的前期工程都是哪些工程?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已经说了是新建工程。市政园林。。。

公诉人:(打断),这些工程总有名称的,你能说就说,不能说就不说。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说的是具体工程的名称

被告人(严红鑫)::工程有很多。

审判长:你记得起来就讲,记不起来就如实回答?

被告人(严红鑫)::我不知道她所说的哪些工程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新的问题。

公诉人:孙国成你是否认识?

被告人(严红鑫)::我认识。

公诉人:他从事什么行业?

被告人(严红鑫)::他从事一些施工班组。在市政园林管理处的话,他是我们公司下面的一个班组。

公诉人:班组?他有做市政工程的资质没有?

被告人(严红鑫)::我想你问这个问题很可笑。

公诉人:被告人你有没有收受孙国成等6人的财物吗?

被告人(严红鑫)::没有,绝对没有。

公诉人:难么从我院案卷显示,你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的现金和卡共计15.3万元。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供述。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已经说了,每次都是在办案人员的威胁、欺骗、引诱、强迫下,我是在没有办法的前提下,才有的这些有罪供述。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会在这些材料上签名纳印。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说的很清楚,录像都有,我是在没有办法的前提下。也是在他们的欺骗之下。

公诉人:什么叫没办法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也说了。我想把5月4日到7月19日之间发生的。。。

公诉人:请你简单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你简明的说。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说了对我进行威胁,我如果不承认,他们就让我坐牢。

审判员又打断(被告人你只需要回答公诉人的所说是否真实就可以了,你刚才浪费太多时间了)

公诉人 :被告人你作为一名成年人,且是一名担任领导职务从事工作多年的共产党员,对党纪国法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并且熟知的。在侦查人员讯问你时,你自证有罪,且在有罪供述上签名纳印。写上亲笔供词,你当时就应该清楚你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个你又如何解释呢?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什么地方要发问吗?

公诉人:事实部分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需要发问

吕:严红鑫你说你没有收过人家的钱,那你以前为什么会承认?

被告人(严红鑫)::我刚才说了,我希望法庭上能够让我把事实真相原原本本的说出来。在这之前我都没有解释的机会。我想法庭允许我。

审判长:刚才已经说过,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就行。

吕:这是个事实问题。应当让严红鑫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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