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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牵住牛鼻,“剥笋壳”伪证立显 紧扣关键,“梳辫子”真相大白

面对错综复杂、形形色色的各种案件,吕思源接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取证和对证据的研究分析。他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从而发现事实的真相,认定案件的关键所在。
吕思源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名好律师不但要有勇有谋,还要有福尔摩斯的认知水平和推理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每当山穷水尽的时候,特别是面对那些没有证据,甚至是证据对自己代理的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他强大的推理能力同样令法官折服,同样轻松赢得官司。
这不能说是侥幸。这证明了一名优秀律师的实力:零证据,同样可以胜诉!
在兰溪,吕思源两起“零证据”的驳伪胜诉的“碰撞案”和“断指案”赢得了满堂喝彩。知情者,对此两案喻之为“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的战争。
巧妇也做无米之炊
1990年夏。
兰溪市城关医院女医师郑爱琴下班回家。她由中山路南行百余米处,向左拐入青龙巷,因为她家就住在青龙巷北侧。说时迟,那时快,只见一辆自行车飞快地从青龙巷由东向西急驶。自行车刹车不及,把郑爱琴撞跌在地。年已 50余岁的郑爱琴哪里经得起如此猛撞。她捂住胸口忍痛赶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治,拍片确诊:郑爱琴被撞断胸肋骨两根。郑爱琴及其家属立即寻找骑车青年陈╳╳索赔。不料时过境迁,陈╳╳一口否认,拒绝赔偿。郑爱琴无奈,只好将陈╳╳告到兰溪市人民法院。
郑爱琴找到吕思源,请求为其担任代理人。
接手此案,吕思源得知:被告陈╳╳已作好充分准备,不知施了什么法术,让三位现场目击证人为之作证:说是当时陈╳╳的自行车已刹车停定,是郑爱琴自己碰上自行车而跌坐在地致伤的。郑爱琴得知后,目瞪口呆:这三名证人怎么可以这样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呢?
吕思源问:“当时旁边还有目击者吗?”
“没有,就这么三个证人。”郑爱琴丈夫李宝泰如实诉说。吕思源有些为难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能打赢官司?
陪同郑爱琴夫妇的应志华是吕思源的老朋友。他恳求说:“老吕,郑爱琴夫妇为人我很清楚,不会讲假话。你一定要出山打抱不平!”禁不住老应、老李的苦苦哀求,吕思源终于答应试试看。
现场就这三个证人。为什么三个证人都异口同声,说是郑爱琴自己撞车的?吕思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如果郑爱琴所言确凿,则说明三位证人串通伪证。但假的就是假的,吕思源深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第二天,吕思源分别找到了三位证人。三人支支吾吾,似是而非的讲述,更令吕思源疑窦丛生,同时更坚定了为郑爱琴“讨回公道”的念头。
没有证据如何打,吕思源没有气馁。他多次询问郑爱琴被撞的经过和证人所处位置。最后到现场丈量了郑爱琴的跌坐处与证人、郑家门口的距离及自行车把手的宽度及高度等等,他不想放过一个细节。他醒时想,梦中也想。几天下来,对案情已烂熟于心。同时一个念头闪出脑海:用对方的证据做“炮弹”……
这天,吕思源从法院出来时,恰好碰上了分管民事的黄副院长。黄副院长也是个直来直去的人。吕思源很欣赏他的为人。
“老吕啊,听说你代理了郑爱琴诉陈╳╳的损害索赔案?”黄副院长开门见山,“我看这个案子你退了别办了!”
“为什么?”吕思源知道黄副院长绝不是那种吞吞吐吐的人。
果然,黄副院长坦率地说:“原告方一个证据也没有,被告却有三位证人作证。你代理败了,有损你的好名声!”
原来是这样,吕思源感谢黄副院长的好心:“黄副院长,这个案子我是铁了心代理了!我有两个请求:第一,请您对这个案子脑子里先不要有框框;第二,开庭时,请您亲自旁听!”
见吕思源那么自信,黄副院长不知他肚里卖的什么药,欣然答应:“好啊,我一定到场。”
开庭那天,黄副院长没有食言,果真坐在旁听席上。
起立。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入席。
法庭审理。按照原告律师的要求,三位证人均到庭作证。
“证人王桂花(化名),请问当时原告跌坐在地时,你看到她的脸是朝南?朝北?还是朝东?朝西?”
“朝东!”一脸紧张的王桂花不解地看着吕思源。
“证人张敏(化名),请问当时原告跌坐在地时,你看到她的脸是朝南?朝北?还是朝东?朝西?”
“朝东!”张敏不假思索地回答。
“证人蔡新(化名),请问当时原告跌坐在地时,你看到她的脸是朝南?朝北?还是朝东?朝西?”
“朝东!”蔡新站起,想了想说。他没想到吕思源会问那么简单的问题。
“肯定吗?”
“肯定!”
事后,郑爱琴告诉吕思源:“我当时很奇怪。你怎么只问一个问题,而且问得太简单啦。我心里好着急。”
简单吗?问也简单,回答也简单。然而,正是这简简单单的“朝东”两个字,在后来的辩论中,吕思源由浅入深,层层深入,揭露了无可辩驳的事实真相。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三个证人都证实,原告跌坐时脸‘朝东’。这是大家都听到的。且已记录在卷。现在我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三位证人的证言实属伪证。”吕思源话音刚落,被告和三位证人均流露出难以察觉的不安。
吕思源横扫一眼:“从原告跌坐时脸的朝向看:证人证言显然有诈。因为,原告的家在青龙巷北侧。原告是从西向东走的,脸是向东的。假如原告已转身朝家门走,那么碰撞上自行车跌坐在地时,脸肯定朝北而不是朝东。此其一。”
“从原告的伤势看:原告被撞至两根胸肋骨折断。假如当时自行车已停定处于静止状态,处于正常走路步速的原告,即使碰上自行车亦不可能致原告跌坐在地,更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势!试想一个健康的人碰上静止状态的物品会产生这样的伤势,那么是不是每个家庭都不应该放床、柜、桌、凳?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碰上跌地致伤,谁还敢放家具?!因此,从伤势看,只有自行车急驶撞人所致!同时,原告所伤的部位高度与本案自行车把手的高度相一致。此其二。”
台下旁听席上的黄副院长听了吕思源的“开头炮”,禁不住点了点头。
证人席上,三位证人神情十分紧张。
吕思源顿了顿,语气铿锵地说:“前述两点已揭露了伪证的冰山一角。下面再从三位证人的站立位置等角度,彻底揭穿伪证的庐山真面目!”
“三位证人一致证实:当时三位证人均站在青龙巷北侧的、原告西侧沿巷靠墙的水池边。王桂花在洗衣服,脸朝北。张敏和蔡新脸朝西,三人正在聊天。王桂花作证说:我朝东一看,看见一辆自行车向她们驶来,急忙喊了一声:‘危险!小心!’并速用双手将与我聊天的张敏和蔡新拉开。这时只听到‘啊唷’一声。我们都亲眼看见自行车已停定,是原告转身要进家门时撞上自行车跌地的。
此段证言,不堪一驳:其一,从证言看,当时张敏和蔡新与王桂花聊天时脸向西,其后脑勺向东。后脑勺不可能长眼睛,怎么能看到被告自行车已停后原告自己撞上去的瞬间?
其二,王桂花看到车来,迅速用手去拉另两位证人。按照人的心理和生理状态看,紧急情况下,人不可能一心两用。王桂花用双手去拉另两人,其眼只能是看着这两个人。其大脑不可能既指挥手去拉人,又同时指挥眼去看住驶来的自行车。
其三,既然王桂花称急喊‘危险小心’,并速拉开张敏和蔡新。那么足可证明自行车是急驶而来的,绝非慢悠悠地过来。所以,三证人称‘车速很慢’的证言不攻自破。
其四,原告与证人王桂花是只隔一堵墙的邻居。两个家门相距近在咫尺,既然在西侧距车较远的证人已感‘危险’将临而急避,与自行车更近的原告,岂不更加危险?!
其五,王桂花称:这时只听到‘啊唷’一声,我们看到原告跌坐在地上。我们由此可以推理:‘听到’之后‘再看去’,只能是看到撞人的结果,而不是撞人的瞬间。也就是说,证人已在法庭上不打自招地证实,她们只听到原告被撞时的痛苦叫喊声,只看到被撞后的结果,根本就没有看到车撞人刹那间的情景!”
吕思源用抑扬顿挫的语调,作了逐层论述。至此,突然放慢了语速,拉长了声音,变换了语气:“在此,我非常感谢被告千方百计搞到的三份证人证言。因为它们不仅揭露了证言被告‘车已停,人自撞’之说的虚假,恰恰又反证了原告的‘车急冲,撞倒人’之说的真实!而这些真实,又恰恰是证人大脑、五官、双手按事态发展的过程直观反映的结果。
“从证人的证词中我们‘看到’:自行车向她们急驶而来;王桂花即大喊:‘危险小心’;并用‘双手’拉另两证人躲避;并用‘耳朵’听到‘啊唷’的叫喊声;然后,再用‘双眼’看到原告已跌坐在地的客观事实。而其作证:‘车已停,人自撞’的结论恰恰与证人当时的直观的客观真实相左,是事后主观的妄加杜撰!
“所以,本案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告骑车过快,撞倒原告。”
吕思源的大手一挥,结束了他的精彩的代理词。
庭上,鸦雀无声。
审判长和审判员听得全神贯注,频频点头。他们也被吕思源环环相扣、鞭辟入里的精彩论辩吸引了。就这样,吕思源运用方方面面的综合知识,既把假证驳得体无完肤,又用假证反证被告骑车急驶撞伤原告的事实。用对方的“炮弹”把对方的“阵地”夷为平地。案子虽有大小之别,但在这小案中吕思源却做了“大文章”。历史上曾有举世闻名的林肯以“月亮揭露伪证”为“小阿姆斯特朗”的成功辩护案。这与吕思源的辩护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案后,《兰溪日报》的记者胡新谷撰文《吕思源据理驳伪证》在《浙江法制报》上发表。此是后话。
一审采信吕思源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庭审仍在兰溪开庭。
二审再起波澜。
开庭前,郑爱琴夫妇十分忧虑地告诉吕思源:“刚才一些律师在来旁听的路上,因不认识我们,他们只顾自己谈论。说是昨晚,对方代理人已与经办法官接触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要改判。吕律师,你说败了怎么办?”
吕思源哈哈大笑说:“事实胜于雄辩。这个案子的事实已经再清楚不过了。事实决定了我们要胜诉,法律决定了我们能胜诉!”
果然,一开庭,主审法官先入为主地对案子谈了看法:今天这个案子,一审事实未搞清楚。我看这样吧,就调解吧。我先提个杠子:上诉人赔偿600元给被上诉人怎么样?”
郑爱琴一听就火了:“你这个法官不顾本案通过一审辩论,已辩得非常清楚的事实,怎么可以未开庭审理就先定调子?你配戴头上的国徽吗?”
吕思源一边劝郑爱琴不要发怒,一边严肃指出:“作为法官,既然是开庭审理,就应按程序审理。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决不能先定调子!诉讼首先要搞清是非。赔偿金额是在搞清是非之后再据实依法讨论的问题!若是法官你已定调还开什么庭呢?我们也就不用发言了。法官你自己自审、自辩、自定、自判好了!”
庭上法官被激怒了。他从没见过如此“不知好歹”的律师。只见他一边说一边完全不顾自己的身份,在庭上拍起了桌子。
吕思源毫无惧色:“法官先生,有理说理,拍桌子只能说明你无理!”
也许是法官见恐吓这招无效,也许是被吕思源的一身正气所感染,只见他渐浙恢复了常态:“好吧,我们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开庭依法定程序进行了。
庭后,这位从金华来的法官向时任兰溪市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的郑明打听:“吕思源这个人怎么这么狂?”郑明说:“他不是狂,这个人就是这样硬碰硬!了解他的人都知道他的个性,是个心直口快很好相处的人!”
那以后,吕思源“硬碰硬”的名声传播开了。此案二审,固然如吕思源所料:郑爱琴赢得公道。
“零证据”打赢官司,吕思源更赢得了社会的广泛信任。
“包拯”尚需思源护法
世上奇事多,无巧不成书。没过几年,吕思源又碰上了一个零证据的“断指案”。
这天深夜12点,吕思源正在兰溪市红专路12号的斗室里奋笔疾书。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这几年的法律服务生涯,吕思源早已习惯这种突然的敲门声。“谁啊?”吕思源大声问。
“我是小张!”
开门,只见熟人小张带着一男一女站在门外。吕思源连忙请进、让座、泡茶、递烟……小张十分了解他的习惯。一等让座、泡茶、递烟“三部曲”结束,就开口说:“吕叔叔,这两位是我的好朋友。他的老婆要受冤枉了!请你一定帮帮他。”小张指指同来的一个青年女子说。
吕思源吸了口烟,理了理思路,要这名叫苗芳(化名)的女子仔细说来。吕思源有个脾气:接案前要求当事人说清案情,觉得有屈有理,才会接案。老吕这个习惯,后来成为他的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惯例,那是后话。
原来,这是一起指控苗芳咬断自诉人食指的故意伤害自诉刑事附民事案。居住在兰溪市马公滩的苗芳是金华某农村婺剧团的台柱,戏演得很好,常在戏中扮演包青天。苗芳因邻里纠纷,同原告由口角升级为互殴。女人打架与男人不同。一般总是扯头发、打嘴巴、扭大腿、抓脸孔、咬胳膊等等。咬断指头很少听见。
当得知苗芳将对方食指咬断被诉上法庭,老吕立即拒绝说:“苗芳,你也太狠了!邻里纠纷,怎么能咬断人家的指头呢?你这种行为为我所不齿,我决不代理!”
没想到,老吕话音一落,苗芳“哇”的一声大哭起来。
吕思源这人心软,见不得人家落泪,忙说:“别哭,别哭,有话好好说。”
苗芳哽咽着说:“在戏里我演包青天,但没想到自己的冤屈却得不到伸张。我听人家说你也是‘包青天’,却不知你也是个……”
苗芳的话,激将着吕思源。由此,吕思源若有所思:莫非此案另有冤情?
吕思源重新拿起诉状,细细推敲。诉状中的一段话,引起老吕极大的关注:“被告人抓住自诉人的右手并将食指咬断。”
惯于推敲的吕思源一经推敲,思路顿开:一个人的手当被对方抓住时,人的生理自卫本能所使,手指必然立即捏成拳头。而拳头是塞不进嘴巴的……想到此,他立即说:“苗芳,我帮你代理!”
接案后,老吕开展了调查。出于当地的复杂原因,此时没有一个人肯为苗芳作证。老吕又碰上了“零证据”的局面。阅卷中,老吕却发现对方律师取得了数份证据。而且几乎如出一辙:“亲眼看见苗芳抓住王丽(化名)的右手,并将其食指咬断。”其中还有一份伤者的病历记载着:“伤者的右手食指的左右两侧留有明显的齿啮痕……”见到此语,老吕心中豁然开朗,阴云全散。
数日后,此案开庭审理。
自诉人按诉状陈述了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举了数份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人苗芳陈述:“王丽听他人挑拨,说我在背后讲她坏话,要撕烂我的嘴巴。她将右手食指伸入我的口中,要撕我的腮帮。我奋力反抗,上下牙齿一咬,没想把她的食指咬下来了。”
辩论中,自诉人的律师历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器官,且有众多证人和病历记载证明,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庭上,苗芳十分紧张,已吓得不知说什么好了。她一边哭一边只会说:“我是冤枉的!我是冤枉的!”
“下面,请辩护人作辩护。”法官朝吕思源看了看说。
吕思源不慌不忙,语出惊人:“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确属冤枉。”
“我想就本案提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神志清醒而健康的成年女性,两个力气相差不大的女性,是否有能力将另一个人的食指抓住塞入自己的口内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十分简单:一、出于自卫的生理本能,被抓者定会将五指迅速捏成拳头,而拳头是塞不进嘴巴的!
“二、假如依证人所言,被告人是掰开自诉人的手指,并将其食指塞入自己的嘴巴。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被告人的手掰住对方的手指,绝对不可能用两个指头掰。两个指头掰的力量是不足以将自诉人制服并将其手指塞入口内的;那么,被告人只能用整只手掰住食指,而整只手掰的情况下,其体积之大,已无法将自诉人的食指塞入自己的嘴内。即使塞入,亦只能是一个指尖。而本案自诉人被咬下的食指部分已超过两节,显然与拉而塞入的情形不符!
“三、依据病历记载的齿痕可见,自诉人被咬断的食指处留下的齿痕在食指的左右两侧。这样的齿痕正符合被告人的陈述:系自诉人趁被告人不备,争吵中突然将食指伸入其嘴巴内,欲撕烂其腮帮的动作,导致被告人挣扎反抗中将自诉人食指咬断。”
吕思源断言:“上述可见,本案性质,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庭上,一番针锋相对的辩论后,吕思源的雄辩观点赢得了法官的肯定。
赢“官司”后,苗芳感激地对吕思源说:“当初我只为兴趣学演戏。学成后只为谋生而演戏。从今后,我要牢记自己经历过的这场‘戏’。在舞台上演好戏,为受冤者叫屈,为正义呼喊!吕律师,谢谢你了!”

吕思源笑道:“不用谢!不用谢!但愿你在舞台上演好人间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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