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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口雌黄,恶霸“狗案”咬作者 明辩邪正,思源当庭斥无赖

1994年9月21日,《中国老年报》在显要位置刊登了一篇稿件《令人发指的“狗案”——老人发善心反被毁家 村霸施淫威法理难容》(下简称“《狗》文”)。
文章披露了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下某村65岁老农徐志张被恶霸欺压的新闻。原来,徐志张老汉在自留地干活时看到一条病狗,便牵回家救治。不料这狗不一会儿便死了。第二天,徐老汉背着狗下山找狗主,未果。便将死狗背到乡广播站广播寻找狗主,因无钱付广告费,只得向乡政府报案。乡文书认为既然是一条无主狗,便让老汉背回家自行处理。回家后,徐老汉万万没想到,自称狗主的白岩下村绰号“大猫”(方言,指老虎)的吴志平带着四个打手气势汹汹向徐家扑来,吓得徐老汉儿子徐炳仕赶紧从后门逃之夭夭。进了徐家,吴志平一伙一阵打砸,在房屋中堂挖了一个坑打算葬狗,威胁要徐老汉为狗陪葬,最后还以暴力诈去徐老汉900元钱,同时威胁徐老汉不得向政府告发,不然杀他全家。
《中国老年报》在报道的同时还配发了《必须严惩村霸吴志平》的评论文章。
同时,《人民公安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报》也纷纷发表报道声援徐老汉。
不料,被《狗》文作者称为恶霸的吴志平于10月18日将作者杜建平以名誉侵权告上了当地法院。而在这之前,吴志平刚刚打赢两场围绕“狗案”引发的“官司”,吴志平乘胜追击,把《狗》文作者拖上审判席。青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狗》文名誉侵权案。案件还没审理,吴志平的代理律师就放言:我方百分之二百要赢这个“官司”。
读者有所不知,这吴志平可是当地一“老虎”(当地人统称地痞、流氓、恶霸为“大猫”即“老虎”)。此“老虎”与一般的小混混有所不同。他头上有一顶镇供销社主任的“桂冠”。你看他行恶乡里后,居然还懂得用法律作为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其与他‘霸’不同之处。
原来,当“狗案”发生后,青田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于8月22日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由作出对吴志平治安拘留15天,赔偿150元的处罚。
这吴志平平时仗着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鱼肉乡里,只有他欺压百姓的份,哪有他让人“处理”的事?收到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后,很觉得丢了面子,立马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也不知他使了什么法子,一审法院居然撤销了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书下来,公安局和徐老汉都不服。他们依据事实分别就一审判决上诉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料,丽水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治安拘留为罚款200元。事后,吴志平得意地对人说:5万元就搞定这个事了,想拘留我?没门!
事至如今,当地群众议论纷纭,为徐老汉鸣不平。这时杜建平出来拔刀相助。他身为县人大代表,又系当地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对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义愤填膺。他以事实为依据采写了后来惹来一身“官司”的《狗》文。
吕思源就是在这个时候受邀担任杜建平的代理律师的。
开庭前,有人悄悄告诉吕思源:“吕律师,趁还没开庭赶紧回杭州吧,这个案件杜建平肯定要输。”
“是吗?”吕思源怒目圆睁,“我倒要看看是怎么输的。”
庭审如期举行。
“……被告在《狗》文中,煞有介事地把原告描绘成一个横行乡里、人见人怕的‘老虎’和‘村霸’,又把原告写成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犯,似乎十恶不赦,足可判我几年徒刑了。纵观《狗》文,被告利用一起小案件作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加上用上一些侮辱人格的“村霸’、‘老虎’之类词汇,已造成原告的名誉在全国上下以至国际上的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代理律师宣读了起诉状。
轮到杜建平答辩了。他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没想到,杜建平发言还未到3分钟,庭审法官就分别以“民事案件不要说刑事内容”、“声音太高”、“不要打手势,否则不许发言”为由三次打断了杜建平的发言。
坐在对面原告席上的吴志平捂着嘴在笑。
一旁冷眼观看的吕思源坐不住了,举起右手示意要求发言。
“吕律师,你有什么话要说。”
吕思源正气凛然地手指法官:“我的发言针对你!你身为法官,办案不公。你三次打断被告的发言,理由都是错误的。”
法官一惊,但又不便当庭发作。
“你的第一次的理由是‘民事案不要涉及刑事’。此案的确是民事案件,但是吴志平诉状中认为侵犯其名誉权的理由之一是杜建平称他为‘恶霸’。‘恶霸’是由民事和刑事的恶行构成的。如不讲刑事,法庭怎么判定文中‘恶霸’一词的对与错?”
“你的第二次的理由是‘声音太高’。难道有哪条哪款法律规定法庭发言限制在多少分贝?”
“你的第三次的理由更加荒唐了,在法庭上不准打手势。可是法官先生你在三次制止杜建平发言时,不是也都用手指他的吗?为什么你可以,而杜建平不可以?而且又有哪条法律规定发言不得辅以手势?”
法官哑然无语,过后两手一摊:“我不管了,你们自己争吧!”
吕思源侧过身对杜建平说:“杜律师,你将原本要讲的内容,以原有的音量,以你平常的习惯发言吧。”吕思源在法庭上冷眼看出了些道道,虽然不敢妄加猜测,但显然对方律师开庭前所言的“百分之二百赢”一语并非空穴来风。他已经充分做好了一审败诉二审上诉的准备。
轮到吕思源辩论了:
“审判长,审判员:(没有在称呼前惯用的‘尊敬’一词):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依法作为本案被告杜建平的代理人,特作以下辩论。本案的焦点是杜建平的《狗》文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杜建平撰文的动机是否正确;二、《狗》文揭露的内容是否真实或基本真实;三、《狗》文产生的是正效应(效果)还是负效应(后果)。”
“首先,原告的霸道行,令人发指。原告为了一条死狗,在并未查明死因的情况下,就认定是徐志张儿子徐炳仕‘打死’其狗,兴师动众,非法闯入徐家,捣毁两个烟囱,砸破两口饭锅,敲断七条窗栅,并在徐家中堂挖洞,要葬狗中堂,还要徐老汉为狗陪葬,最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敲诈家贫如洗的徐志张900元……这些行为野蛮至极,令人发指。轻者讲是霸道行为,依法而论则完全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敲诈勒索罪’。他的这些行为,有公安机关笔录和群众证言为证。而杜建平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撰写《狗》文又有何错?对违法犯罪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与之作斗争。杜建平用新闻报道的手段与吴志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
吕思源话锋一转:“吴志平何许人也,在今天开庭前,我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就记录下九起吴志平横行乡里的事实:白岩供销社的留英雄,被吴志平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员的面,撕破衣服,被打两拳;北山供销社78岁退休干部厉高祖,被吴志平顶在墙壁上打了数拳。厉高祖控诉:‘吴志平一向是以打架出名的流氓。我们供销社就有好几个人被他打过。我年事已高,被打了也只好忍气吞声;温溪乡沙埠村的郭上仁,被吴志平带了一伙人打得遍体是伤,当时公安局曾决定对吴志平拘留;张口村的张崇杞被吴志平从三米多高的坑沿推至河坑的乱石滩上,导致张重伤,卧床三年,至今还留有后遗症……够了!这一份份血泪的控诉,难道我们还看不出吴志平平时是一个怎么样的人吗?难道说打人无数、横行乡里的吴志平还够不上‘恶霸’这个称谓?我看名副其实。”
旁听席上的观众传来一阵轻轻的叫好声。
“也许有人说,至今还没有哪家政法部门给吴志平定过罪,不错!这正说明我们在与犯罪分子特别是有权有势有靠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是何等的艰难。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需要更多的杜建平,需要成千上万个杜建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我们国家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其实,杜建平律师是应该受到奖励的勇士!而今天,杜建平却被推上被告席,这实在是对青田县社会风气的一种嘲弄!我为之感到痛心与愤慨!”
“至此,我想说:杜建平的《狗》文,在揭露原告的霸行中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一是起码原告在公安局上诉二审法院要求维持对其执行行政治安拘留案中,丽水市中院支持了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二是《狗》文唤起了社会普遍的责任心,引起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迫切关注;三是《狗》文弘扬了正气,打击了邪恶势力的嚣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前所述,从动机——杜建平律师的揭露动机是护法为民,扶正压邪;从内容——杜建平的揭露基本属实;从结果——杜建平的揭露没有产生不良后果,而只是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故杜建平的《狗》文根本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
突然,吕思源,横眉一竖,神情十分严肃地说:“最后,我顺便严肃地提出一个令人十分震惊的问题:我在阅卷中发现有张条子:上面有这样的记载:
‘……(1)找到1995年6月25日《浙江工人日报》,该报刊登杜建平案不是事实。(2)杜建平案开庭后,情况马上向中院范汇报。6月30日上午。’
我搞不清这是一个电话记录还是范某的亲笔,但这说明一个严肃的问题:这是以个人干扰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宪法126条之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的行为!请贵院向地区中院和人大汇报,认真查处!以确保审判的依法进行!”
吕思源的发言如惊雷炸响,法官惊呆了,听众拍手了。
尽管庭上原告代理人还就一些细枝末节技术申辩,但庭上谁清谁浊已是泾渭分明。
庭后,杜建平敬佩地握住吕思源的手:“吕主任,你的辩护太精彩了!这不但洗掉了我身上的不白指控,还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青田县的法治环境。我也是个律师,能与你共事是我的荣耀。”
同年,青田县人民法院对《狗》文侵权案作出“青民初字第53号”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案的公正判决,产生了连锁反应。其后,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将与此案关联的吴志平诉青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等两案也分别进行了再审改判。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此是后话。

接到判决书后,吕思源点上一支香烟,抽得有滋有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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