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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三层“拦网”砍死人无罪释放 几番周折 走私罪无稽之谈

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充当着调节各项行为规范的准则。吕思源认为,刑法的宗旨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律师的职责是依法据实提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正确适用法律,个案成功辩护,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律师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为了不让一个好人受到“法网”无端的笼罩,吕思源套用前中国女排主将郎平的一句话概括自己的办案经验:一支优秀的球队,首先应该学会在进攻面前发挥出色的拦网技术,败敌于进攻之初。一名优秀的律师,一旦发现“法网”误“罩”,应该在“法网”刚刚“罩”下之时,拦住它,挡住它……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吕思源提出并实施了对公安刑拘、检察批捕、起诉等“三关”分别层层“拦网”和对法院“审理关”攻坚的刑事案件辩护办案机制。
与一些“刑辩律师无用论”观点相左的吕思源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很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更重要的是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发挥作用。
吕思源认为对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的成功“拦网”,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也是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审判的成本。
如果说律师通过法庭上唇枪舌剑的雄辩取胜,充分显示了一名律师的雄才大略,那么,在案件的审判前就“拦网”成功,则显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社会责任心和高超的执业水平。
吕思源有太多的成功“拦网”经验。
上篇:“无罪之杀”
1997年,安徽省阜阳市发生了一起轰动当地的血腥大案:一名在家具厂打工的民工,五斧头活生生砍死一名当地青年……
惨案发生后,远在千里之外的吕思源这天接到一个告急电话:“吕主任,我是宁波看守所的陈方(化名)。我的一个亲戚在安徽犯案,想请你担任辩护律师。”
陈方是吕思源在宁波办理刑事案件时认识的公安民警。那次吕思源会见被告人的认真劲给他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电话里说不清楚,要不你明天到杭州来面谈。”吕思源记起了这个人,身为看守所所长的陈方正直、讲原则的形象马上浮现在脑海中。
第二天,陈方急急赶到昆仑律师事务所。
原来,安徽阜阳惨案的砍人者叫王金贵(化名)的,是陈方的表弟。
“我表弟向来遵纪守法,平时连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会去杀人?此次在阜阳犯事一定事出有因。据说好像是当地一个派出所指导员的儿子持枪到家具厂行凶,被我表弟用斧头砍死。因为死者家庭在当地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再说,人被砍死了,这案就复杂了。所以想请你出山辩护,能保住他的头!”陈方对案件谈了个大概,并提出“保头”的请求。
得知王金贵拘捕在案,尚未进入起诉阶段,吕思源决定先去安徽摸摸底。
办妥委托书,第二天一早吕思源就起程赴阜阳,经过一天的奔波,晚上9点才赶到。接连两天,他都在案发工厂及周边农村了解情况。
原来,死者钱兵(化名)系当地小有名气的混混,仗着父亲是派出所指导员,尽干些横行街市的勾当。这天,钱兵偷偷拿了他父亲的手枪,领着三个小兄弟来到家具厂。一进门钱兵就用手指着王金宝(化名)厂长:“王老板,我姐从你厂买的家具油漆全起泡了!你要赔偿!”
开始,王厂长以为是一般的质量纠纷,忙递上支烟,赔着笑脸说:“我们厂的家具全都是自己生产的,一般不会有大的质量问题,这点我心中有数的。”
王厂长是浙江宁波人,到安徽开拓市场好几年了。其生产的家具以质优价廉而被当地百姓争相购买。但在经营过程中他最苦恼的是一些说不上来路的小敲小诈,搞得他很心烦。大多情形下他都花钱消灾,买个平安,毕竟在异乡生存不易。
“今天我们来,不是同你讨价还价的!你拿出一笔钱来,这件事就算了了。”钱兵见王厂长嘴软,越发逼得紧。
“这样好不好?要么,你们把购买家具的收据带来。要么带我去你姐家看一看。如果真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王厂长一脸诚恳。
“妈的,老子今天是来要赔偿金的,不是来退货的!”钱兵穷凶极恶,突然亮出手枪,指着王厂长。
望着黑洞洞的枪口,王厂长知道来者不善,凶多吉少。他趁钱兵一不留神,撒腿就跑。钱兵四人见状,连忙追赶,但哪里追得上逃命的王厂长?不一会儿,四人骂骂咧咧地冲回厂来。见到厂里几个工人怒目而视,钱兵气就不打一处来,冷不丁用枪指着一个民工:“钱拿来!不拿,老子毙了你!”另三个人都持木条,吓住其他职工。
冷冷的枪口顶在这位民工的头上,吓得他两条腿直哆嗦。
这时,在家具厂打工的陈方表弟王金贵见状怒火直冲脑门。他乘人不备,悄悄地顺手拎起一把木工斧子。
“快拿钱来!再不拿,我数一、二、三,数到三,我就开枪!”钱兵将枪不断地点着那位民工咆哮,开始数一、二……
只见那位民工吓得脸都白了,一圈细细的冷汗也冒了出来。
当钱兵数到二时,王金贵已移到钱兵身后。
“我同你拼了……”王金贵猛地举起斧头朝钱兵砍去。钱兵头一偏,一斧头砍在他的肩上,被枪顶着的民工迅速一把夺过手枪。
说时迟那时快,王金贵接连又砍了四斧头。钱兵惨叫几声倒地便没了声音……
见出了人命,另外三个同伙四散而逃。
根据群众的描述,吕思源认为这显然是一起由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凶引发的正当防卫事件。吕思源心中有了底,认为王金贵的行为不仅不能定罪,还应该在当地大张旗鼓进行表扬宣传。
于是,吕思源赶到阜阳市公安局,想先从公安阶段“拦网”。
也许此案涉及公安佩枪失事,公安局长见到吕思源,只是冷冷地说:你找我干吗,我没空接待。吕思源见状,也来了牛脾气:你是人民公安局的局长。你的职责是为人民办事。你们本应深入群众中听取意见,今天我们来反映意见你却不听。我看你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安局长。此话一出,把该局长听得一愣一愣的。在这个内陆城市,他还没遇见过哪位律师有这么牛气的。说完,吕思源转身头也不回地走了……他就不信阜阳的政法干部都是这个德性。
吕思源见在公安“拦网”无效,立即赶赴市检察院。在检察院,他敲开了“全国十佳检察官”的检察长李某的办公室。
听说是浙江来的律师,李某望着吕思源瘦小的身材和花白的头发,非常感动,连忙让座、递烟、沏茶。大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在起诉阶段才介入的,像吕思源这样从侦查阶段就积极介入、敬业的律师他还不多见。
“这个案子是实施新《刑法》后的第一个案子。我们特别慎重,反复研究过:这个案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认定王金贵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第二阶段,属防卫过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李检察长笑眯眯地看着吕思源说。他毫不保留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从现场情况分析,王金贵第一斧砍下时,钱兵已丧失了反抗能力,同时已经不具备侵害能力。王金贵后四斧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杀人罪,所以我们批捕了他。另外还有一个事实,就是钱兵的手枪内并没有子弹。也就是说,钱兵的持枪行为主要是以恐吓和欺诈为主要目的,并非真的要实施行凶行为。”
“李检察长,我同你的观点不一样。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既然对方如此直率,吕思源也摊开了自己的想法:“第一,凶手钱兵的手枪内有没有子弹,并不影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王金贵并不知道枪内无子弹。那一刻哪怕所持的是一把仿真塑料枪,当防卫者误认为是真枪,亦不影响正当防卫条件的构成;第二,事发现场情况危急,砍人、抢枪都在瞬间发生,而且王金贵的五斧头是连着砍的,并没有明显的停顿过程。我想,处在当时的应急情况下,连砍五斧是人的正常生理应急反应;第三,现场还有犯罪嫌疑人钱兵的三个同伙……”
吕思源直抒胸臆:“所以,我认为王金贵的五斧砍人是正当防卫,并无过当,不但不应治罪,还应大力宣传表扬才是。希望检察院能根据事实,无罪释放王金贵。”
“老吕,你说得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再说我们检察委员会上也通过了此案。起诉是肯定的,希望理解。”毕竟是“全国十佳检察官”,尽管观点不同,但李检察长诚挚热情,表现出了很高的素养。
话到这里,吕思源也明白,此案在检察阶段“拦网”已属不能。
吕思源握着李检察长的手:“李检察长,尽管检方没有采纳我的观点,但我觉得今天我们俩的沟通非常愉快,你不愧为全国‘十佳’,我很欣赏你的正直为人,如果此案开庭,我希望能与你交锋……”
李检察长紧紧握住吕思源的手:“哈哈哈!直爽!我喜欢你这性格的律师。”
出了检察院,吕思源直奔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想,最后“把关”在法院。我既然来阜阳一趟,应先找院长反映,使他心中有个“谱”,也不枉此行。
令吕思源想不到的是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周院长居然知道自己。
“久仰!久仰!久仰你吕律师的大名。”周院长一手拿着吕思源的名片,一手紧紧地握住他的手:“《法制日报》上《为民请命,为国护法》报道你的文章,我看过,印象非常深刻,知道你是一个仗义执言的好律师啊!”五十开外的周院长很是爽朗:“什么风把你从浙江吹到阜阳?快请坐!”
好比一见如故的多年朋友,吕思源顿时没了拘束:“无事不登三宝殿,今天来主要是为了‘枪案’被告王金贵的事,想请你为民做主,为国护法啊!”吕思源边说边递上委托书。
“哦!这案在阜阳影响很大,我已听说了,但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啊!”周院长一边泡茶一边说。
“我知道没到法院,但我想先行向院方阐明我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事件。对当事人王金贵,不但不应给予刑事处罚,还应大力弘扬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
“说来听听,你的观点。”周院长饶有兴致地坐下。
“今年是新的刑法实施的第一年,与1997年前《刑法》不同点在于,《刑法》修改后作了三个强调:一是强调保护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第20条,分三个层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构成;第三款,规定了六种情况下的‘双不’——不以防卫过当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话说的‘格杀勿论’。检察院批捕王金贵是对照了这第二款,我认为,应对照第三款,王金贵属‘双不’!”
静静听毕吕思源的一番话,周院长“嚯”地站了起来:“果然名不虚传!与我想的不谋而合!现在社会治安情况不是很好。阜阳市公安局局长也多次在电视台公开表示要对这杀人、抢劫等六种危及生命安全的罪犯格杀勿论。尽管此案与公安民警有一定牵涉,但我们不能叶公好龙吧。吕主任,你放心,案情如果确如你所言,待送过来后,我们一定严格依法办案。”
阜阳七天,吕思源感慨万分。临走,他把法律意见书分别留了一份给各家政法单位。他相信阜阳的政法单位一定会给“枪案”一个正确的答案。
果然不出所料,没过多久,吕思源就接到陈方的电话,告诉他王金贵在阜阳被宣告无罪释放……
“拦网”获得成功,吕思源露出了欣喜的微笑。
下篇:“走私空气”
“他连走私物品都没有看见过,这哪是走私?难道他走私空气啊?!”
在温州瑞安市公安局,吕思源毫不客气地质疑分管刑事的副局长陈松鹤。他与陈松鹤已是多次“交手”的老朋友了:“公安采取钓鱼的方法制造这起走私案,是制造了一起犯罪案件和一个犯罪嫌疑人。我认为公安采用这种侦查获取的‘犯罪分子’是违反我国《刑法》立法宗旨的,更何况本案的罪犯也没有制造成功。”
吕思源代理的这起香烟“走私案”案情并不复杂。这起案值达63万余元的“走私”,由公安人员担任“供货方”,采取用低价欺骗、勾引当事人蒋水根(化名)上当,然后在宾馆内交货时“人赃俱获”。
其实,直到63万元现金被缴,蒋水根也没看到过一支香烟。
蒋水根亲属请吕思源代理了此案。
“吕律师,有一细节你有所不知,蒋水根确实没见过香烟。但经我们了解,这批香烟又确实曾经从福建石狮走私瑞安,曾经放在某砖瓦厂内。”陈松鹤局长对吕思源介绍。
“香烟呢?后来那批香烟去向哪里?即便瑞安有走私香烟的存在,也不能说明蒋水根参与了走私行为,对吧?”吕思源反问。
陈副局长说:“此案已批捕,你是否去向检察院反映。”
“我认为走私案不能成立,我会到检察院阐明观点。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你能及时把人放了。陈局长,一个人失去自由是很痛苦的。”吕思源心事重重地走出公安局。他要赶在检察院起诉前把此案“拦”下。
吕思源直奔瑞安市检察院起诉科。彭永丰科长非常客气地给吕思源倒上水。
吕思源递上律师法律意见书:“彭科长,我们认为蒋水根走私罪不能成立,理由是……”
彭科长扶了扶眼镜认真地看了《法律意见书》后说:“吕律师,你放心。这个案件还未到起诉科,等案件一到,我们会好好审核的。你的意见我们也会给予充分考虑,相信我们会依法作出决定。”
“我希望检方能尽快给此案一个结果,还一个公民的清白。”吕思源给彭科长留下了联系方法:“一有消息,请电话通知我。”
腊月廿五,见瑞安方还没有来电,吕思源急了,打电话到检察院了解此案进程。
当得知此案已退回公安局时,吕思源马上给陈松鹤打电话:“陈局长啊,走私案是不是因为不构成犯罪而被检察院退回市局了?你们能不能有错必纠,早日还蒋水根一个自由啊!再过五天就是大年三十了,希望早点结案,让当事人回家过个安稳年吧!”吕思源急切地说。
电话那头陈松鹤表示一定争取。陈副局长是一个十分刚直的人,一向说话算话。

两天后,蒋水根无罪释放。吕思源又一次成功地“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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