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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组织卖淫,“芭堤雅”案施重刑 罪不当诛,省高院刀下留人

  1998年初的杭城。一起轰动杭州的卖淫大案吸引了媒体和市民的眼球。

在普通市民的眼里,位于湖滨路边的芭堤雅歌舞厅不过是一个装修高档、一到晚上就闪着花花绿绿霓虹灯的娱乐场所。但在别有用心的人眼里,芭堤雅就同它的名字一样,让人想入非非。
为什么“芭堤雅”会让人想入非非?原来,此名大有来历。去过泰国观光旅游的人都知道,泰国有一个著名的娱乐场所——芭堤雅。当夜幕降临的时候,芭堤雅灯火辉煌,人来人往,热闹非凡。当然,在色情旅游合法化的泰国,芭堤雅除正常的表演娱乐项目外,也是寻腐逐臭之士的向往之地。
在浙江省城,开出一个冠名芭堤雅的高档娱乐场所,自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那么是谁有这个胆量开“芭堤雅”呢,此人名叫杨军明。他常在客户面前吹嘘自己如何了得,如何如何能将黑白二道“搞定”。其实此人不过是从公安队伍清理出的一颗“老鼠屎”。
在杨军明被“送出”公安队伍时,曾经有人断言:此人总要出点大事体的。
果然不出所料,数年后,杨军明在杭州承包的芭堤雅娱乐中心终于搞出点闻名全国的“大事体”。
梦醒时分
1995年12月,芭堤雅娱乐中心成立,杨军明“下海”当了总经理。凭着对娱乐行业的“了解”,他很快就掌握到了做娱乐业的发财秘诀:那就是开展“特色”服务。
他开展“特色”服务到1997年承包芭堤雅桑拿中心时达到了高峰。
杨军明明知娱乐场所不可以搞异性按摩,但不搞异性按摩如何赚得了大钱?他深知政法机关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打击力度,便在桑拿中心建立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为防止客人洗“霸王桑拿”,规定了“收取押金制度”;为了全面掌控按摩女,建立了按摩女“工作指标制度”、“上班‘轮钟’制度”、“分配制度”、“惩罚制度”等。他的分配制度规定:按摩女小费75%归己,25%归公司。而“芭堤雅”最“娼盛”时有20多个按摩女,可见杨军明获赃十分可观。事实上,这剩余75%的小费中,杨军明大部分还扣着不给按摩小姐,巨额赃款落入私囊。
为了测试应聘小姐的“开放”度,杨军明亲自对按摩小姐进行“试钟” 。在试钟过程中引诱、传授、促使按摩女卖淫。
终于,芭堤雅在杨军明的苦心经营下名气大噪。卖淫嫖娼活动在“业内”成了龙头老大。营业额如火箭一样直线上升。数着一叠叠钞票,杨军明高兴得额头都亮了许多。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8年1月,经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查明,警方对芭堤雅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进行了突击。行动之日,浙江的新闻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一夜间,芭堤雅案成了百姓议论的话题。
就在公安采取行动取缔芭堤雅时,杨军明却在行动中逃之夭夭。时至今日,杨军明依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成了公安网上挂牌追捕的逃犯。
行动当日,公安民警除抓获一些卖淫女和嫖客外,还把领班汪红英和余星华缉拿归案。
法施重刑
1999年1月20日,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起诉、法院审判,“芭堤雅”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案终于有了结果:领班汪红英被一审判处死刑,领班余星华被判处无期徒刑,陆芸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汪犯有组织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认为汪红英在芭堤雅采用招募、引诱、容留等方法,聚集、安排14名按摩女卖淫114次,并利用领班职权执罚行规,达到控制卖淫女的目的。汪红英组织多人卖淫多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当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判处汪死刑。另外,由于汪红英组织卖淫行为是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后,该罪在新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危害程度是从妨害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讲,并不是以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实际获利多少来作为量刑依据的。即使其获赃比2700元更少,只要犯罪行为构上情节特别严重,就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
一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还参照了两个案例:1993年9月10日,省高院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招募、纠集,先后引诱、容留20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达80余次,从中获利800元的被告人余伟君以组织他人卖淫罪核准死刑案;1997年3月7日,胡树木、程志凤组织他人卖淫一案被省高院核准死刑执行枪决。此案中胡先后组织29名妇女卖淫、程先后组织9名妇女卖淫。
接到判决书,汪红英当场昏死过去。她不服,在芭堤雅,她和余星华一样,只是一个打工妹,何时成了组织卖淫的主犯?汪红英不服判决,她和余星华、陆芸三人分别提出上诉。
情重如山
汪红英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迅速传遍大江南北,一时间街头巷尾群众议论纷纷,在谴责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同时,都认为对汪红英判得太重了。汪红英前夫张兵(化名)从报上得知前妻一审被处极刑,在素以“讨公道为己任”的记者赵缨的陪同下,慕名找到吕思源。
在昆仑律师事务所,张兵握着吕思源的手:“吕律师,汪红英真的不该判那么重,尽管我同她已分居四年,但这件事,我不管的话,良心上过不去……。”
这几天,此案也吸引了吕思源的关注,但作为一名律师,他不可能迎合市井百姓的观点,而是从法律上寻找汪红英罪不当诛的理由,他看着一审判决书陷入沉思。
赵缨在一旁,不停地希望吕律师接案。张兵更是急得不得了,见吕思源沉思不语,以为是律师收费的问题,忙说“只要你吕主任肯出山担任汪红英的二审辩护人,不管花多少钱,我都愿意。”
“哦!”吕思源突然回过神来:“你误解了,这不是钱的问题。我有两个办此案可以少收费的理由。一是我认为汪红英确实罪不当诛;二是作为与汪红英已分居四年的前夫,在妻子落难的时候,不落井下石,反而挺身而出要保她。你如此重情重义感动了我。”
吕思源换了一支烟:“这案我接!”
张兵一听,双手紧紧握住吕思源的手:“这下红英有救了。吕律师,我代表红英谢谢你,谢谢你!”
“不用谢!我会尽力的!”吕思源是个实在人,他一贯主张:“要么不接,要接下来,就一定全力以赴!”吕思源时常这样告诫全所的律师,并自己身体力行。
明察秋毫
杭州市看守所。
作为“芭堤雅”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案的主犯汪红英的二审辩护人,吕思源与汪红英面对面。
“我也没想到事情会这样,晓得这样也要杀头坐牢,讨饭我也不会去芭堤雅。”汪红英在吕思源面前痛哭涕泪:“这几天我老是做噩梦,梦见自己被拉出去枪毙了……。”
“事到如今,你后悔也来不及了,不如朝前看。如果二审能改判,你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吕思源一边询问一边从眼镜上方探出炽亮的双眼,在法庭上犀利异常的眼神,今天却蒙上了一层柔情。眼前的花季女子既让他感到可恨,又令他感到可怜。毕竟,“组织卖淫”的罪名套在一个领班的身上有些牵强。
在看守所,吕思源越来越相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汪红英罪不当诛。
回到事务所,吕思源和女儿吕俊理清思路。他们认为汪红英罪不当诛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中汪红英仅仅是领班,是受经理杨军明指使而无权决定招募、雇佣卖淫女。
第二,认定汪红英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因为汪红英并未采用“控制”的手段。
第三,汪红英当领班前,芭堤雅桑拿中心已经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且按摩女也早就从事卖淫活动,故汪既不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又无逼良为娼的行为。
对照法律,吕思源父女得出结论:汪红英最多只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至于一审法院法官想用高院核准的两个组织卖淫案主犯死刑案例来证明一审判的“正确”的做法,吕思源认为:
首先,我国实行“成文法”,而不实行“案例法”,但通过案例比较,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应该说是大有帮助的。但一审法官为了证明自己判决的“正确性”,引用了浙江省高院己判决执行的“胡树木组织卖淫案”来证实本案一审判决正确,是错误的!
胡树木组织卖淫案与芭堤雅案有很大的不可比性:1991年至1995年11月间,胡树木、程志凤、胡进财、程爱仙等人为非法获利,分别结伙,以到广东、上海、温州等地以打工为诱饵,先后在淳安县梓桐镇、姜家镇、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镇等地,诱骗或直接招募37名女青年到广东省惠阳市,分别安排在该市沥青林镇、陈阳镇的富城饭店、桃花村发廊、颜如玉发廊等处卖淫,对不愿卖淫的女青年,采用殴打、胁迫的方法强迫其卖淫。其中,胡树木还先后组织29名妇女卖淫;程志凤、胡进财组织9名妇女卖淫;程爱仙组织8名妇女卖淫。
1996年1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胡树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程志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程爱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3月,省高院裁定驳回胡树木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省高院核准,胡树木、程志凤已被执行死刑。
胡树木、程志凤与汪红英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胡树木、程志凤是该犯罪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又是实施者;而汪红英根本不是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充其量只是一个协助实施者。
二、胡、程以“打工”为诱饵,到各地诱骗和直接招募37名女青年安排卖淫;而汪红英无此欺骗手段。
三、他们用暴力逼良为娼,汪红英无胁迫卖淫的行为。
总之,马玉兰(北京)、胡树木、程志凤对整个卖淫活动,有决策权、组织权、收益权、处分权,而汪红英恰恰相反,根本无这些权力,因此,汪红英与他们有根本的区别。
吕思源认为:一审法官想以“胡案”等案的正确判决,来证明“汪案”的判决“正确”,只能是南辕北辙。因为“胡案”与“汪案”有质的不同,“胡案”判决的正确,恰恰是对“汪案”一审判决的否定!
为此,吕思源在上诉书中呼吁并坚信二审法院定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此时记者赵缨在《都市快报》上以《一审处汪红英死刑,吕思源律师说不》的醒目标题,披露了吕思源的看法。《浙江工人日报》刊出了《八问芭堤雅》,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它们发挥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柳暗花明
长达万余字的“汪红英二审辩护词”经过几天几夜的精心整理,交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
合议庭对吕思源在辩护词中擅长的“剥笋法”颇为赞赏。他那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辩护观点最后赢得了严格依法办案的审判长郑建余、审判员丁建新和梁剑的首肯。
2000年12月9日,“芭堤雅组织卖淫案”终审判决下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改判汪红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审被告人余星华、陆芸的上诉被省高院驳回。
徘徊在“鬼门关”前的汪红英收到了判决书。她激动得在看守里泪流满面,欣喜若狂。日思夜盼的改判终于下达,她一颗在死亡边缘游走了多日的心终于回到了人世,仿佛有了再生的感觉。
这是律师吕思源律师生涯中的第7个“保头”成功案。
作为一名律师,吕思源完成二审辩护代理时,此案已经了结。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吕思源帮教服刑人员汪红英的工作则刚刚开始。终审判决后,汪红英被押往省女子监狱服刑。以后的每一年,吕思源都要和女儿到监狱去做帮教工作,经常给汪红英购卖生活用品,鼓励她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汪红英是不幸的,她误入歧途,为虎作伥,罪有应得;但汪红英又是幸运的,她遇上了吕思源这样的好律师,同监的犯人听说她的辩护律师视她为“女儿”,无不把嘴张得像个大写的“O”。汪红英对吕思源说:吕律师,此生我是没法报答您的大恩大德了。如果真有来世,我为您做牛做马也心甘情愿……
吕思源笑笑:你早日新生出监,就是对所有关心你的人最大的感谢了。
事隔多时,《律师与法律》杂志精于法律、妙于文笔的总编辑董服民看了吕思源关于“芭堤雅组织卖淫案”的辩护词后评阅:“大家手笔,精彩至极!”于是将该辩护词在《律师与法制》上全文刊登。后来该辩护词又被选入《大案名案法庭论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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