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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报社维权,反被黑包头起诉 法庭痛斥,正义终于得伸张

在法庭上,不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代理,吕思源都以“雄辩”著称,他的辩护(代理)词逻辑严密,事实充分,条理清晰,真情感人。但外人不知,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吕思源为每一篇辩护(代理)词在背后做准备工作可谓呕心沥血。

吕思源认为律师要达到辩护(代理)到位,要过好三个“关”:一是训练好调查基本功,把好调查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亦谈不上发言权;二是学会善于分析,把好分析关,选准突破口。调查往往与研究连在一起,叫调查研究,研究即是分析,把调查取得的材料运用辩证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抓住重点找出“突破口”。三是不断提高文字表达、语言表达的能力,写好“辩护(代理)词”,提高临场发挥的辩论艺术,把好“辩论关”。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最佳发挥状态呢?吕思源强调,律师就应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在辩护中不断提高辩护艺术。吕思源认为自有律师制度以来,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律师是死啃书本啃出来的,而是边学边打,打出威名的!将军是打出来的,名律师也是打出来的!只有在“打官司”中不断学会“打”的技术、提高“打”的技巧,才能做到能征善战。

业内人士认为:吕思源的“三关”论,高度概括了作为一名优秀律师所应有的品质。而他关于“在‘打官司’中不断学会‘打’的技术、提高‘打’的技术”的实战观点,更是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所摸索出来的经验总结。

说起来,也许是吕思源与名誉侵权案件似乎有一种特别的不解之缘,很多律师干了几十年也许难得碰上一桩“名誉侵权”案,但就在吕思源打赢“青田狗案”赢得高度的社会赞誉后,又成功代理了一系列“名誉侵权”案,其中一起“黑心包工头”诉《浙江工人日报》“名誉侵权”的案件是他和小女儿吕健共同代理的。

此案曾轰动一时。

2001年11月13日,以敢说真话敢于维权而得到百姓喜欢的《浙江工人日报》,在二版显著位置刊发了一篇报道:《11名民工遭遇黑心包工头,干活七个月拿不到工资还遭戏弄》。该文以“到湖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打工的11名重庆民工,干了8个月的活,不仅拿不到他们应得的1.5万元工钱,还被包工头和公司戏弄了一番”为主要内容,叙述了民工们与包工头解春庭商定工资、民工们领取生活费、工程完工后解春庭以没钱为由拒付民工工资、同年10月至11月民工多次向解春庭催讨工资均未果的经过。

本来,这是一篇很典型的维权报道,在年终岁末诸多无良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大背景下,此文很好地维护了民工权益。不料,文章发表两日后,《浙江工人日报》就收到了中共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于2001年11月15日写给《浙江工人日报》编辑部的《函》。此《函》对报道文章提出 “强烈抗议”,认为报道给湖州市建工集团抹了黑。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原告解春庭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认为“包工头解春庭10月初付给民工们18240元之后,剩下的12836元双方商定春节前付清,而且解春庭是当面一人一张欠条写给他们的。这种状况在建筑业是普遍存在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借贷是成立的,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况且,业主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数额更大,故解春庭这样做完全可以理解。” 以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为包工头解春庭辩解。

有了湖州市建工集团的撑腰,原先还似过街老鼠般躲躲闪闪的解春庭忽然来了胆子,以《浙江工人日报》文章报道“将原告描述成一位随意克扣民工工资、恃强凌弱的‘黑心包工头’”、“报道内容带有侮辱其人格的内容”为由,把《浙江工人日报》告上了法庭。

接到诉状,《浙江工人日报》社的领导立刻火速找到吕思源,请他出马帮助报社维权。

看完诉状,吕思源眉头一皱: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真是应了那句恶人先告状的老话。像此类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报社进行新闻监督最正常不过了,如果换了民工懂法,完全可以在侵权之初就将“黑心包工头”告上法庭。

吕思源信奉“不打无准备之仗”的兵家格言,受理此案后,吕思源首先向采写该报道的记者孔令泉作了详细调查,后又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调查后,吕思源按惯例,写就万言《代理词》先传真给报社总编辑贝莉莉和副总编傅建成审改,贝总看后兴奋不已,说:“这样精彩的论辩,难得一见。”并给其领导班子和记者们传阅。

民工隆太良证词:去年11月3日早上,谭从发、隆金光和我到湖州蔬菜批发市场招待所二楼找解春庭,没找到,等了个把小时,我们没办法就去四建公司找,也没找到,便向四建公司一个财务科领导反映,他说没办法,只有找解拿钱,但只答应过问一下。没办法,我们打解的手机,骗他说有人要到他那里找活干。一个小时后,解春庭过来,一看到谭从发就破口大骂,说谭从发挑拨离间,是畜生,就算给其他人发工钱,也不给他发,解还把烟头扔到谭的身上,解的手下还拿着洋镐要打谭,被人劝开。我们与解交涉生活费及工钱的事,解许诺在11月9日到湖州市第一水泥厂门口(拿),但到了11月9日,他仍未付钱……我们这批民工生活非常艰苦,有时吃饭都困难,经常借钱,特别是去年11月份,我们才拿到50元钱,生活费都不够,只得四处借钱。

民工刘元仲证词:解不仅严重拖欠民工工资,骂民工,还动不动就叫民工“滚蛋”。记得和我们一起做的有三个四川民工,找到解春庭要生活费,解春庭一次才给二三十元。他们怕这样下去,以后连工资都拿不到,就要解春庭一次付给300元生活费。解春庭不给,他们休息了两天,就被解春庭赶走,剩余的工钱分文未付……。

民工刘元仲证词:去年10月下旬(工程结束后),我们找解春庭要工钱,解春庭说:“再过一个星期”但又不跟我们结算只给我们出了一个欠条。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再去,他也只给我们每人50元钱的生活费,后来我们再去了三四次。一分钱也没拿到,而且每次去他态度都非常不好,声音很响,我们只知道他在骂人,偶尔听到“他妈妈、奶奶的”之类我们能听懂的脏话。有一次我们去讨,他还扬言要找人打我们,那时候,我们生活窘迫,只好向老乡借钱。后来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人想办法,直到《浙江工人日报》出面跟他们交涉,我们才拿到工资。

民工向世明证实:工程结束后,解欠我5100元,我和刘元仲他们一起去索要工钱。他一开始就不给,催了好几次,都没有用,他还很凶,骂过我们……。

民工们的这些血泪证词中,描绘了一个典型的“黑心包工头”形象。

2001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解春庭诉《浙江工人日报》侵犯其名誉权”一案。

原告代理人以《浙江工日报》将原告解春庭描绘成一个“随意克扣民工工资、恃强凌弱的‘黑心包工头’”进行了辩解,同时认为解春庭的拖迟支付工资行为在建筑业是个普遍现象,不足为奇,更谈不上“黑心”。

“嘿嘿!”耐着性子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吕思源理正词严地斥之曰:“这些民工兄弟从四川千里迢迢、离乡背井到浙江打工,换取一些血汗钱,而他们是要靠这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的。但就是这么一点微薄的工资,原告也不能按月支付。到工程完工时,还要“打白条”,要工人三番五次催讨,还要挨骂。这又算不算‘黑心’?”。

吕思源举了几个民工的控诉后,要求法庭当庭播放《浙江工人日报》与解春庭的对话录音。

“……记者:你欠他们多少工钱?

解春庭:一万多元钱。

记者:你什么时候给他们工资(指这拖欠的一万多元钱)?

解春庭:春节的时候给他们。

记者:那么你要给他们的?

解春庭:春节时候付给他们。春节前拿到我再支付给他们……。”

放完录音,吕思源顿了顿:“事实是:解春庭单方亲笔书写给本案相关的12个工人的欠条合计共拖欠12位工人的工资12836元,而到春节前解春庭是否能支付工人们这些拖欠的工资,尚属未知数,因为,解春庭还设置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春节前拿到钱’,显而易见,他解春庭拿不到钱,也就不付了!这是什么逻辑?法律明文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工人们早已尽了义务,及时拿到工资,是工人们法定享有的权利。而包工头享有了工人们为其劳动的权利,就应依法履行及时如数支付工资的义务,怎么能每月先付点生活费,工资要到工程结束才结算支付呢?且到了工程结束时,原告又不付工资,只打“欠条”,请问工资能‘打白条’吗?这样的包工头,算不算‘黑心’?!”

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其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可见,国家对工资问题十分重视,强调严格执行。哪里能像原告解春庭那样,认为拖欠行为是“合法的、有理的?”

吕思源话锋一转:“更为可笑的是,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居然把印着神圣的大红印章的‘抗议函’寄到《浙江工人日报》,为黑心包工头辩护。

“我想‘抗议函’至少有六点说不通:一是本案涉及月工资制,依法应按月支付,但直到工程完工,尚欠12836元,该单位党、政、工领导却认为‘此事有理’,这不是视法律如草芥吗?

“二是本案只有解春庭单方擅自签发的‘欠条’,有何凭证证明是‘双方商定’?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三是居然把‘拖欠工资’与‘借贷’划等号,且认为法律是‘允许’的,莫非该单位的党、政、工领导自制了“法律”不成!

“四是竟大言不惭地称:‘这种情况(拖欠工人工资)是普遍存在的。’请问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合理吗?合法吗?

“五是强调:‘业主拖欠我们公司工程款数额更大,故解春庭这样做完全可以理解。’如此‘高论’,实在可笑,业主拖欠工程款本属不该。施工单位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但法律绝不允许以此作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而且是国家三令五申明文禁止的。

六是‘抗议函’还提出‘时间差’问题。称‘贵报文中提到,到我公司打工的11名重庆民工,干了8个月,至10月初工程完工,但包工头以没钱为由拒付工钱。在他们的催讨下,10月11日包工头解春庭付给他们每人100元的生活费,而事实上,11名重庆民工只有2名是今年3月到工地打工(其余9人是5月进来的)。’就算该‘抗议函’所称的是事实,但这‘时间差’也无法否定‘拖欠工资’这个基本事实,无法否定‘拖欠工资’事件违法的本质问题。被告对这种违法事件予以批评报道,正是真实反映‘拖欠工资’的事实,这不光为这11位民工,而是为全社会同样遭遇的所有民工维权。”

吕思源一马在先,吕健跃马紧跟,挥枪上阵,又作了长达一小时的精彩论辩,对方已全无招架之功,还有何还刀之力?好一对同是属“马”的吕氏父女,驰骋沙场,风卷残云,就将原告方批驳得体无完肤,仓惶败北。

这场精彩的代理恰好印证了吕思源关于律师辩论的“三段论”:如果没有扎实的“调查关”,就不会有那么充实的证据;如果没有把好“分析关”,就很难对症下药,很难抓住本案重点“突破口”;而没有精彩的论辩,前期辛辛苦苦的“播种耕耘”又怎么能结成沉甸甸的硕果!

吕思源庭上的精彩发言经浙江电视台、杭州电视台、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今日早报、、浙江经济报、青年时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市场导报、杭州日报等众多媒体的报道,这个浙江省“记协”维权委的法律顾问吕思源又为报社维权写下了精彩的一笔,更为广大民工的维权谱就新篇。

2001年9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被告以该事实为报道对象所作的报道基本反映了事实真相,其虽未对民工在原告处工作时间的长短、被拖欠工资的数额作具体描述,但这不影响整篇报道的真实性,另被告报道所作“黑心包工头”等的描述,与被告报道的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并非凭空杜撰,在批判性报道中应属正常范畴,不致侮辱原告人格。故原告诉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解春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解春庭负担。解春庭亦因此服判而未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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