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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石头冤案,暴露“三农”告状难 拍案而起,律师组团援弱者

泰顺,地处浙江的南部山区,山高地远。

深秋的阳光把漫山遍野都铺上了一层暖色调。远山层峦叠嶂,满目的红叶黄叶夹杂在青翠的松树间,显得格外醒目。和风吹拂下,梯田里成熟的稻子翻着一片片金色的浪花。汽车在山间穿行,偶有一二只山雀惊起,在山野里响亮地唱着歌而去……。

吕思源紧靠车窗坐着,上山的盘旋公路令他感觉有点头晕。一旁的《温州日报》记者几次告诫他不要往下边看,但吕思源还是忍不住看了几眼,这样的山路他已是多年未走了。只见下面的盘山公路像一条蛇似的从远处蜿蜒而至,路上的汽车看上去就像一只只爬行的小甲虫。

吕思源无心欣赏这美丽的山区景色。这次,他和严华丰律师千里迢迢,赶赴泰顺,是为两位素不相识的弱女子提供法律援助来的。

吕思源从包里掏出了那份倾注着他们几天心血的《法律意见书》细细审看,不经意间,那股悲愤的情绪又一次涌上心头。

这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援助案件,与往常所办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这次与受援对象交锋的却是象征着正义和权威的当地政法部门。

时间拉回到1998年3月25日上午。

这天,泰顺县包洋乡横溪村农妇夏张梅、夏美聪和年仅15岁的陈雪松。赶着牛往村外的山坡地里走去。上山的路很窄,像往常一样,她们把牛拢成了一排,慢慢赶着往前走。小路的下方,是一条水渠,这条水渠通向横溪村章岳水电站。

她们怎么也想不到,一场灾难正向她们悄悄靠近……。

同村的陈锦玲在远处看见她们赶牛上山。夏张梅她们赶着牛上山的时候,向同村的李明洪、陈崇礼两位老人打了打招呼……。

正走着,突然,山腰传来一阵石头滚动的响声,只见一块偌大的石头从山上滚了下来,随着滚动的惯性,“嘭”的一声,石头砸在半山腰的水渠上。水渠是由山石和水泥切起的,哪里经得起如此一击,水顿时从裂开的水渠中“哗哗”地直往下流……。

陈锦玲看见水渠被山石砸裂了,赶紧跑回村叫人。原来,这陈锦玲是章岳水电站股东陈作敏之女,水渠漏水,当然是自家的财产受损了。

一路上,陈锦玲想,这山石没人动它,怎会自己滚下山来的?她怀疑是当天路过此地的夏张梅、夏美聪等人所为,于是赶往百丈派出所报案,副指导员何家考接待了陈锦玲。

后来法律援助团查实证据时获知,这何家考身为警务人员,和副所长胡伟仲共同在章岳水电站参股了3.75万元。

听完陈锦玲的“报案”,何家考心想:坏了。他知道,这水渠漏水,意味着水电站要停机修渠,意味着大把的经济损失。

何家考二话没说,马上带着一干人驱车前往横溪村,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其实山区老百姓哪知道公安抓人还要什么证件,对派出所的人,谁敢说个不字?),将夏张梅、夏美聪和当时年仅15岁的少女陈雪松拖上警车,带回派出所隔离审讯。

后来发生的一切,对夏张梅、夏美聪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到了派出所后,何家考把衣服一掀,点上一支烟;“你们说,砸渠的石头是不是你们推的?”

夏张梅、夏美聪早吓得浑身发抖了,山里人最怕官,不要说这官里头最可怕的公安了。但没有推过石头怎么承认呢。夏张梅、夏美聪一再表示自己没有推过山石,而且也没必要往山下推石头。

“还赖!有人看见你们推的。你们还不承认?!”何家考恼羞成怒,“把她们铐起来!跪下!”

39岁的夏张梅和67岁的夏美聪无助地跪在派出所——这本是惩治坏人,维护正义的地方。在农村,只有跪天跪地跪祖宗,夏美聪那么大了,还没有给别人下跪过,她又气又恼,但与接下来的惩罚相比,跪着已经算是轻的了。

见三人还是不肯“交待”,何家考烟屁股一扔,抬起身就是一脚,狠狠地踢向“疑犯”,接着又采取抓头发,压手指,用警棍殴打的手段,终于“降服”两名“疑犯”,让夏张梅、夏美聪分别在事先制作的“笔录”上按上指印,承认自己“推石头砸坏水渠”。

已近古稀之年的夏美聪被折磨得当场小便失禁。

15岁的陈雪松在被关押十小时后“无罪”释放。

次日,横溪村村干部得知夏张梅等三人被抓,连忙赶往百丈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他们看到了戴着手铐被关押的夏张梅、夏美聪。村干部要求先把人领回,何家考斜了斜眼:“要放人可以,先交2000元保证金。”

在场的村干部你一百我一百地凑了1000元:“何指导员,我们大家来时都没带钱,要不就交1000元保证金吧?”

“不行!少一分也不能放人。”何家考一口拒绝。在他的地盘上,从来没人敢和他讨价还价。

无奈,村干部们只好写下一张1000元的欠条。当被拘禁了30小时的夏张梅、夏美聪看见阳光时,已经无法自行走路。几名村干部轮流将她俩背回村子,当晚,又被急送到医院诊治。夏张梅入院后曾发生阵发性惊厥,临床诊断为脑部外伤综合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确诊夏张梅右足第四趾伸肌腱断裂。

在温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上,法医鉴定夏张梅损伤属“钝体他伤致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夏美聪伤势为轻微伤。

公安人员不文明办案引起当地群众的激愤,也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温州日报》就此事发了内参。温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艾华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核实,严肃处理”。

其间,夏张梅、夏美聪为搞清楚此事真相,到陈作敏家追问事由,在陈家吵了起来,一不小心又“触犯”了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连温州市政法部门的领导都看不懂了。

1998年7月18日,泰顺县公安局派员到横溪村,以“开会调解”名义把两人的丈夫一同“请”到县公安局。在连续48小时的审问之后,7月20日以涉嫌“破坏电力设施”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两罪分别对4人刑事拘留。

1998年7月21日,夏张梅、夏美聪的丈夫被“无罪”释放。

1998年7月27日,夏张梅、夏美聪在本人及其亲属未提出申请,也没有交保证金和找担保人的情况下,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999年6月22日,泰顺县检察院以两位农妇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9年7月,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夏张梅、夏美聪“管制三个月” 的刑事处罚。夏张梅、夏美聪不服,依法上诉。

2000年2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0年7月23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2000年8月9日,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温州日报》曾以《“石头冤案”水落石出》为题对此案作了详尽披露,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历时三年的“泰顺砸渠案”本以为到此结束,曲曲直直已有公论,不料,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却出台了一份《不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含有“夏张梅、夏美聪推石头砸坏水渠的行为及同他人非法侵入陈作敏住宅的行为”等文字,控方把未经法院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给夏张梅、夏美聪安上了。

拿到“判决书”依然不服的夏张梅、夏美聪只好不断申诉。其间,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冰、潘晓业、金培云率先为两位农妇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两年多的案件审理期间里,为了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夏张梅、夏美聪变卖了家产,包括卖光了家里的水牛、猪,同时还四处借款。由于拿不出2000元钱的手术费,医生建议的夏张梅右足第四趾手术至今未动,这一脚趾如今已无法正常屈伸。陈雪松那个被打伤的小手指因无钱治疗,也未完全恢复正常。由于夏美聪的“疑犯”身份,她的儿子、媳妇的预备党员资格被“取消”,两个孙子体检合格后,在政审中也被取消了参军资格。

这时,温州的几位记者向正在温州出差办案的吕思源反映了此案的案情,并请求吕思源能对此案发表看法。吕思源坐不住了,他决定牵头成立法律援助团,为夏张梅、夏美聪讨回公道。

吕思源的建议很快得到了浙江光正大律师所、瓯江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响应,两地三家律师事务所抽调了精干律师参与此案,他们是:浙江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吕俊、苑亮、何松庆、刘平、叶卫兵、严华丰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朱文刚、刘骏、董逸敏律师;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王晓冰、潘晓业、金培云律师。

由十三人组成阵容强大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对一个案件进行法律援助,浙江尚属首次,全国也属鲜见。

此案颇为棘手的是,吕思源他们的对手是当地政法各家:公、检、法。而且三家都认为自己办案不存在错误或者失误。

公安认为:水渠被砸这一事实客观存在,而且证据确凿充分,夏张梅、夏美聪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均承认了是自己推石头砸坏水渠。当问及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时,公安部门表示后来已没有采用何家考等人制作的“笔录”,而是重新组织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记录。

而据夏张梅、夏美聪反映,泰顺公安局制作的第二次“笔录”,是问讯民警当着她们的面重抄百丈派出所的“笔录”后,个别公安人员强行让她们按上手印的。

至于“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泰顺公安局认为:水渠被砸事发以后的同年4月24日晚,夏张梅、夏美聪伙同其家属因对陈作敏心怀不满,强行闯入陈作敏家中吵闹长达半小时,夏张梅、夏美聪还爬上陈家灶台叫喊“冤枉”。公安机关在当年7月18日的重新调查中发现此事,因此作了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有:陈锦玲见到石头滚下来砸坏水渠并听到夏张梅在公路上讲话;陈作敏及另一证人对陈锦玲这一陈述的证词;证人林某、夏某曾在百丈派出所问夏张梅、夏美聪有没有推石头,夏张梅、夏美聪均承认。同时对另一对证明夏张梅、夏美聪没有滚石的李明洪、陈崇礼两位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检察院认为:夏张梅、夏美聪未经他人同意闯入他人住宅,尤其作为女人爬上他人灶台叫“冤枉”,这在泰顺农村是非常忌讳的事,因此也可以说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夏张梅、夏美聪未经他人同意闯入他人住宅,确实有违我国法律法规,但尚构不上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用民间的迷信说法作为执法依据,显然极不应该和极不严肃。

吕思源还了解到,由于双方的纠纷,1999年2月,陈作敏曾带人闯入夏张梅家中,并砸坏其房门、锅等财物,但陈的行为并未受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也未对其作任何指控。这说明当地公、检的办案有一定的倾向性。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对案情的分析,13位律师于2000年10月28日联名签具了《关于浙江温州泰顺夏张梅和夏美聪被诬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分析案情提出了法律意见:

(一)夏张梅、夏美聪根本无罪。

1、“两夏”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阐述了理由)。

2、“两夏”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阐述了理由)。

(二)重审过程发生的一系列执法错误,原审法院泰顺县人民法院本应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审。可是在重审过程中,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泰顺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撤诉”。这样,就发生了一系列执法错误:其中关键是:

公诉机关无权撤诉(并阐述了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撤诉的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相矛盾。

(2)公诉之后可以撤诉违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刑诉法》第二条规定得相当明确,司法机关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还肩负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义务。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设立公诉机关的撤诉权,这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与《刑诉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的。

如果公诉机关享有撤诉权,……所有公民都可能面临着公诉机关任意的恶意起诉、撤诉和再起诉的恶性循环,《刑诉法》规定的羁押时间、诉讼期间、补充侦查的限制等等均形同虚设。

(3)即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也属不可以撤诉之列:因为《解释》规定“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而本案已经经二审发回重审。……

《法律意见书》指出,泰顺县检察院的“撤诉决定”是违法的,这既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侵犯,又是为了继续诬陷夏张梅、夏美聪,更是为了自己对夏张梅、夏美聪错捕错诉的行为的掩盖。

《法律意见书》最后指出:要是没有浙江省、温州市有关领导对媒体报道的重视和作出重要的护法批示,没有全国十余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真执法,可能夏张梅、夏美聪早已被判成有罪,夏张梅、夏美聪案真的被铸成冤案了。

这份长达十页的《法律意见书》被迅速交送到省、市、县各有关部门。

为了与蒙冤三年的当事人见上一面,吕思源决定亲自给夏张梅、夏美聪送去《法律意见书》。

经过七八小时的颠簸,汽车终于开到了包洋乡横溪村。

看到头发花白的吕思源千里迢迢来到小山村,夏张梅和夏美聪拉着吕律师的手,泪流满面,像两个受了委曲的孩子见到了大人,边哭边诉说。吕思源安慰道:“这几年你们受苦了。你们的遭遇,不仅仅是你们自己的事,更关系到党的声誉,政法部门的声誉。我们这么多律师来援助你们,不仅是为了你们洗刷冤屈讨回公道,更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省里市里政法部门的领导也非常关心此案,你们要相信事情终会水落石出的。”

夏张梅和夏美聪千恩万谢。

吕思源认为:这件案子,从公安部门的侦查、预审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再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个派出所副指导员能够左右的,因此事情并非这么简单。一起农村里极为普通的事件,却因为侵害了一名民警的个人权益,造成滥用职权,给两个普通家庭带来了三年的不幸遭遇。

那么,这件案子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这正是一个正直律师所关注的执法环境问题。

吕思源相信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已经不应该存在“山高皇帝远”的僻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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