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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铅弹买卖,误触法网科重刑 法庭内外,细辩案情获轻处

 小小气枪铅弹,绿豆一般大小。过去学校用于教学,给学生当军体课的教具,练习射击;街上小贩更是用它做赚钱工具,摆个气球射击摊……。

然而,胡士荣等五人就因买卖这样的气枪铅弹,分别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胡士荣更是被科以有期徒刑10年的重刑。一审判决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都以为自己看错了眼:买卖气枪子弹也要判刑?被告人的家属自然焦虑万分。更为糟糕的是:据说,此案判决前,一审法院经向二审法院请示,二审法院作了答复,才有如此判决。

手捧判决书,胡士荣十分不服,他要请最好的律师为其辩护,其家属杨国仙、哥哥胡士丰、亲戚楼金坤经向好几家律师事务所打听,律师同行们推荐了吕思源。

胡士荣的亲戚楼金坤找到昆仑所,对吕思源说:“好几家事务所的律师都说此案上诉没戏,除非吕思源肯试试。五联律师所的童松青律师对您很相信,他说这样的案子只有请敢硬碰硬的吕律师!”

听说一审是征求二审意见后审判的,吕思源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二审法院怎么可以这样干涉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呢?这不是二审变一审吗?你先把判决书和有关材料给我看了再说。我不在乎判决是不是请示过二审法院,就怕证据不过硬!要是证据过硬,确有冤屈,再难我也接案!”

原来是这么一个案子……

(一)误踩“雷区”

胡士荣在萧山市开了个“萧山市商业城士荣百货商店”,一直守法经营。2001年初,胡士荣到义乌市小商品市场进货,看到某摊位上放着广告牌:“有气枪铅弹可供”。胡士荣想起不久前有很多人问他有无气枪铅弹卖的情形,于是就起了批发一些转卖的念头。回萧山后,他见有钱可赚,便给义乌的摊位老板打了电话,老板次日就将六木箱计1,200小盒170,000余发气枪铅弹公开托运给胡士荣。收货后,胡士荣赚了点差价就将铅弹转售给了他人。

万万没料到,2001年6月7日,胡士荣却因此被请进公安机关,更出乎他意料的是,一审法院竟判他10年重刑。  

(二)会见的触动

2003年1月15日,胡士荣的家属与昆仑所办了委托手续。

2003年1月21日,吕思源与小女儿吕健一道会见了胡士荣。

这次会见给吕氏父女莫大的触动,亦更提高了为胡士荣力辩的信心。

坐在吕思源父女面前的胡士荣一脸憨厚,一看就是老实人,哪像一个“贩卖军火”的“军火商”!

吕思源开门见山:“胡士荣,你知不知道买卖气枪铅弹是违法、犯罪行为?”

“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我如果知道气枪铅弹卖不来,绝对不会进货。我看了义乌那边市场都是光明正大卖的,都是牌子放在外边的,况且我也没有听说过卖不来。……我进一箱的价格是170元,卖出200元,我进了六箱,总共可赚180块。吕律师,我开着小店,一不愁吃,二不愁穿,犯得着为这180块钱去冒风险吗?若知道是犯罪的,杀我的头也不会去做!”胡士荣这个堂堂男儿,好像小孩受了莫大委屈似的哭诉着……说着说着,胡士荣抹了抹眼泪,拱手一拜:“吕律师,你一定要救我!如果二审得不到改判,我就要自杀,想想做人还有啥意思,为这事要坐10年牢,还是死了算了!这个决心我是下定了!”  

吕思源、吕健父女一听吓一跳,看得出,胡士荣是说得到做得到的。父女俩几乎异口同声:“这个想法要不得,要不得!万一二审不能改判,你有冤情还可以申诉嘛,你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但胡士荣决然地说:“你们也不要劝我了,如果二审不改判,我的选择只有一条路。到时候你们就会看见的!”不管怎么劝说,胡士荣就是这样固执地坚持着,这在吕思源的律师生涯中从来没有遇到过。

回来的路上,胡士荣绝望的眼神老在吕思源父女眼前晃动,他俩都觉得胸中气闷难受,都觉得肩上的担子太重太重了。

(三)山重水复

此案辩护有三难:一是铅弹买卖数量特别巨大,胡士荣买进量高达17万余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为500发以上,“情节严重”的最低数量标准为2500发以上,而且按《刑法》第125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胡士荣买卖的数量高出“严重线”多达68倍。如果按典科刑,绝大多数人认为不是量刑重了,而是量刑轻了。

其二,虽然一审辩护律师曾经力辩:其行为发生在《解释》施行之前,不应定罪,但吕思源认为:虽然其买卖的行为发生《解释》施行之前,然而在2001年6月7日,胡士荣仓库中还存放着151580发,应视为持续状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应属无误。

其三,根据胡士荣亲戚告诉,此案一审判决前,一审法院因此案审理把握不准,曾经向二审法院请示过,且在二审法院答复后作出判决,若要想二审法院改判,出尔反尔更是难上加难。

吕思源为人坦诚,他直率地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告诉胡士荣的亲戚楼金坤。

“只因为太难,所以我们一定要求您出山啊!”经过一审,楼金坤“久病成医”也成了非法买卖枪枝弹药罪的“专家”:“其他几位被告人的律师都说,此案要从‘生活所需’着眼点去辩,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经营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吕思源听了直摇头:“生产所需、生活所需,两个‘擦边球’都打不上!胡士荣的行为既不是生产所需,也不是生活所需,生活上胡士荣不贩卖这铅弹也能过得去,经商总是为了盈利,这是一般的正常理解,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它不管你盈亏,只要目的为了营利,所以从是否为了营利上去辩是无法让二审法院采纳的。”

楼金坤听了直挠头:“吕律师,我相信您一定能辩护成功!即使不成功,我也不会怪您,还要请您申诉呢!”。

看着楼金坤信任的眼神,吕思源感到自己肩上压了千斤重担,同时更感到自己接了一块烫手的山芋。

(四)突出重围

时间一天天过去,吕思源在天天忙碌着各类案件的同时,晚上几乎满脑子都想着这个弹药案。

当吕思源得知此案二审书面审理时,备觉《辩护词》必须精工细作。

2003年3月2日。

一夜无眠,当太阳从东方喷射而出的时候,吕思源推开了书房的窗。早春二月,嫩黄的枝头跳跃着叽叽叽喳喳的山雀,随着山雀的蹈舞,在树梢宿了一夜的露珠闪着晶莹的宝石一样的光四处飞溅……他好久没有对身边的事物观察得那么仔细,在吕思源的生活中,除了案件还是案件。望着眼前的一切,他好像看到了童年的山村炊烟。

一缕阳光穿过窗棂,无所顾忌地倾泻下来,照在桌上的《辩护词》上:《无犯罪故意,依法决不能缺件定罪;若强要定罪,应法定刑期下量刑》。

翻着自己这一夜的心血,他得意地点上一支烟,为自己洋洋洒洒的《辩护词》感动,那种感动,是文化人在阵痛后诞生了文学作品后才有的体会。

吕思源有个习惯:代理词和辩护词每篇都有个击中案件要害的标题,这是吕思源的独创。有记者问他:我们看到过不少法律文书的范本,都直接以代理词、辩护词为题,从没有见到自设个“正题”而将代理词、辩护词列为副标题的,这是为什么?吕思源哈哈大笑:无题如何作文?有题才可以防止文章离题万里!范本不也是人编出来的吗?何必拘泥!况且,法官见题可一目了然,加深记忆!

事实也正是如此,如北方某凶杀要案未破,墙上留一血手印而不查,吕思源题为《包龙图能破“落帽风”,公安局不查“血手印”》的《法律意见书》将问题症结一题盖之。读者有所不知,这《落帽风》、《血手印》是两部戏名,在此题中搭配得天衣无缝,文思飞扬,凸显吕思源厚实的文学功底。

当年吕思源为被称为“浙江第一贪”的吕德昌辩护时,一句《砍尾定性导致砍头错案》的辩护词题目,题即中的:把该案款项未流入终点——最终流入公司的孙公司的事实抹去——即拦腰截断,认定贪污,导致一审判处死刑的谬误一言点出!切中要害。此辩护意见一出,立惊四座……

此案,吕思源从物证、书证、行为、陈述等四方面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明胡士荣无犯罪的主观故意:

(一)物证充分证明胡士荣的不明知:本案气枪铅弹的包装盒纸上写着杭州文具体育用品总厂出品。因此胡士荣认为这气枪铅弹属体育文具用品,不是违禁品。这种想法完全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绝非无理强辩。如果把这标明为文体用品总厂生产的产品等同于打仗、杀人用的火药枪弹,岂不张冠李戴,思维混乱?

(二)书证证明胡士荣的不明知:一是文教体育用品、玩具制造业的《归类表》将气枪铅弹归于文教体育用品、玩具制造业的品种之列。胡士荣因此认为气枪铅弹属文体用品,而非禁止买卖的禁品。这是完全正常的思维与认识;二是“士荣百货商店”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明白无误地确定‘主营’是日用百货、文体用品。胡士荣基于对‘气枪铅弹’属‘文体用品’的正常认识,又符合自己商店核准的经营范围,认为买卖必定合法,所以胡士荣不明知是合乎情理而非牵强附会。

(三)行为证明胡士荣不明知:一是义乌小商品市场公开贩卖气枪铅弹,而且还贴了广告广而告之;二是义乌商贩系公开托运;三是胡士荣的“买”和“卖”的行为都如此公开,光明正大,证明胡士荣是不明知的,假如胡士荣明知犯罪,敢如此公开进行吗?显然不敢。

(四)陈述反映了胡士荣不明知:作为《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的被告人陈述,同样显示为不明知。胡士荣在卷中称“工商、公安(在案发前)都没有通知:这些东西不好卖。假如通知过我,我却明知故犯,那么枪毙我也无怨。我真的根本不知道”。“我真的太冤枉了”。“我没有犯罪的故意” 。 “我若知是违禁品,一定不会去冒这个险的。”这些陈述,与前述物证、书证、行为联系起来看,确实证实了胡士荣不明知气枪铅弹是禁卖品,更不知此买卖就是犯罪行为的真实思想反映。

吕思源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及一审法院在办案中无法排除上述书证、物证的客观存在,无法排除这些书证、物证对胡士荣认识的左右作用,更没有举出证明胡士荣有犯本罪的主观故意的只言片语的证据,而是采用了反推法——胡士荣实施了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与结果,就反推有主观故意,这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和《刑法学》的定罪原则的。

接下来,吕思源的辩护词犹如破冰之河——势不可挡:按《刑法学》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而每个要件都必须有各自的证据来证明,绝对不能用客观方面要件来反推主观要件,这种反推法往往会犯有罪推定的法律明文禁止的错误,就会形成错误定性,造成错判!例如:有杀人行为的客观方面要件,不能反推就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过失杀人就不具备故意杀人的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故意杀人,不能定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同样有杀人行为和结果但不能定故意杀人,因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这是最明白最简单的起码的法律常识。  

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明胡士荣有非法买卖弹药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给胡士荣缺件定罪是错误的!

在狠击要害之后,吕思源又指出即使要强行定罪,那么胡士荣卖出的铅弹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发生,并列举了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从轻判处和在法定刑期下量刑的六个案例,并郑重地指出我国虽不实行判例法,但同在一个中国,同用一部刑法,办理同类案件,而且案情十分相似的案件,应有参考价值!

辩护词如一篇精彩的推理小说,把表象和事实逐一析剥,最后得出此案一审据典重科,实属偏颇,希望二审法院有错必纠,实事求是。

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勇于纠正自己的观点,兼听吕思源辩护意见,依法作了改判判决,认定胡士荣犯非法买卖枪枝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出看守所,胡士荣就急不可待地给吕思源打电话,电话中他笑着说:“在‘牢’里我一直寻思着如何自杀,因为我认为改判是不可能的!现在,真的改判了。吕律师,你是我一辈子的大恩人,我非常感谢你,也非常感谢二审法院实事求是……”

一旁接胡士荣“出狱”的哥哥胡士丰接过电话:“再过几天,我的新屋要上梁了,一定要请你喝喜酒!……不管你认不认,你是我们一家终生的朋友!”

“我认,我认!而且一定去喝喜酒。”

电话这头,吕思源高兴得像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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