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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十倍涨价,“导火线”点燃众怒 怒斥违法,物价局被迫求和

物价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向来十分重视。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了第9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它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旨在利国利民。可是,2002年7月2日,浙江省舟山市物价局作出的舟价(2002)99号《关于加强民爆产品配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却在舟山引起轩然大波。胡乱涨价,物价“导火线”点燃众怒。

(一)天价炸药愁煞人

“民爆产品”指雷管、炸药、导火线等民用爆破材料,在舟山市,其主要用户是采石矿山行业。

2002年7月,矿山企业的采购员,像往常一样到专营部门去进炸药、雷管、导火线,但大家都被新提的价格吓了一跳:怎么价格突然上涨了十几倍?他们当即质问供货者:“怎么可以随便涨价呢,这样我们怎么吃得消?”供货者的回答理直气壮:“你们找市物价局吧,我们是按照物价局定价卖的!”几家矿山企业主找到了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的几个同志手指《通知》,态度非常生硬:“我们有权对民爆产品配送服务费制定政府指导价,而且这个价格订得合理合法。”

经多次交涉无果,矿山行业又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主要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业作了实地调查,写成《关于民爆产品配送服务管理的调查报告》呈送给市物价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该《调查报告》可以说是他们用事实和泪水写成的。《调查报告》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内容处处以情动人,希望用真情感动舟山市物价局,这个他们心目中的“上帝”。

《调查报告》中,采石矿山企业主历数了当权者对采石矿山企业的认识“误区”,强调不能以安全为客观理由搞如此天价产品;指出全市只委托两个单位进行民爆产品的代购、代运、代储方式,还由原来15天送一次,改为每天送两次,而且雷管、炸药同车运装使配送民爆产品车的事故概率至少增加了30倍,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其次是阻碍了生产发展,因为采石矿行业要避免高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提早作业,而配送车每天要送几十家企业,最迟的要到早上九点才运到,直接妨碍了劳动生产;再就是高收费,低服务,企业已到了不能承受的地步。

满腔心血铸写就的《调查报告》,被物价局当做一团废纸扔在一边:“我们就这样定下了,你们再讲,我们也不会改变,要告就告好了!”

“报告”归“报告”,在铁腕的行政当局面前,淳朴的海岛老百姓还是低头认了,谁让他们要在这个行业里讨生活呢。再说炸药、雷管、导火线,对于采石矿行业来说,好比阳光、空气、水分一样重要,每天不能少,再贵也得用。于是,一家家矿山企业,忍辱负重,苟延残喘。

物价部门就是吃准了这些老板谁也不敢当“出头鸟”的心态。但后来发生的一切,却让他们始料不及。

(二)两业主挺身而出

舟山市有182家采石矿山企业,如果加上一些不上规模的总共有200余家。《通知》出台后,想上法院讨个“说法”的人也大有人在,但大多都停留在嘴上,只见嘴动不见行动。

王方清是舟山大东方建材有限公司的老总,在当地算是条硬汉。他想:如果没人告状,企业迟早要被拖垮。与其坐着等死,还不如拿起法律武器搏一搏。如果说枪打出头鸟,就让他们打我吧,反正这样下去,告也是个“死”,不告也是个“死”。只要我依法行事,总不会错。

“我也算一个!”得知王方清要告物价局,舟山市定海新港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的老总吴国伟也毫不犹豫地响应。

自古英雄多寂寞,200多家采石矿主竟然再没有人在起诉书上签名。这多少有点让王方清心寒。不过,他也理解那些老板的难处:万一得罪了“官府”,以后生意怎么做啊?

当下,两位老总委托“大东方”厂办主任王勇物色一个好律师。他俩知道要与政府对垒,必须请一位好律师,千万不能请“银样鑞枪头”一类的人物。

王勇脑袋一拍:“还物色什么!去杭州请吕思源就是了!”

因为前不久,吕思源代理的89位三轮车夫打胜了诉普陀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他的名字在舟山已是风传浪推了。两位老板猛地兴奋起来:“不错,就找吕思源!王勇,你一定要请到吕思源,这个任务就交给你了!”

王勇火速把诉讼材料传真给了吕思源。

这边,吕思源和两个女儿迅速看材料,立即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舟山市物价局的([2002]99号)《通知》属违法行政,可以一诉,同意代理,并马上电告王勇。

2003年2月20日,王勇带着全部材料来到昆仑所,其中包括《调查报告》。吕思源看后对王勇说,行政诉讼,我方没有举证责任。我们的任务,就是依法驳倒被告的证据即可。你们这《调查报告》写得很好,也花了不少力气,但未能击中本案的要害,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你们凭此与物价局交涉,他们当然不可能理会你们!

“吕律师,本案的要害是什么?”王勇打破沙锅纹(问)到底。

“要害么,我们父女三人研究过了。归根结底两个字:违法。具体地说:一是主体不适格,就是俗话说的‘没资格’;二是滥用职权,这是俗话说的‘瞎来’!”

王勇一听深有感触地说:“我们只会讲理,没有从法律方面指出,所以物价局不怕!我们两位老总要请你们父女代理此案,能马上定下来吗?我心里很急。”

父女三人立即商定让吕健和父亲共同代理。

王勇十分高兴地说:“开庭之后,我们安排你们到桃花岛休息两天。那里是拍摄《射雕英雄传》的地方,我觉得你们父女三人就像小说中的射雕英雄……”

吕思源连连阻止说:“胡话不要乱说,不要乱说!我乃一介书生而已!”

接案后的第五天,吕思源向定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吕健马上进入“备战”状态,她针对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对每一份证据写好质证的书面意见。虽然行诉案件只有质证阶段,实行质辩结合,没有单独的辩论阶段,她还是学父之长,一丝不苟地起草了《代理词》。

吕思源戴上老花眼镜,仔细审读了《质证意见》和《代理词》,脸上绽开了笑容。

(三)法庭质辩如破竹

2003年4月18日。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属浙江省首例此类诉讼案件,省经贸委派员到定海参加旁听。浙江省几家媒体的记者当庭旁听采访。庭上气氛十分严肃。

吕思源、吕健以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出庭。

庭上,父女两人轮番上阵,沉着应对。每当被告提出一个证据,他们就有的放矢,箭箭中的。

当被告拿出《价格法》,企图证明他们是依据《价格法》定价,认为自己的行为属合法行政的主张时。吕思源“弯弓射雕”:“很好!这正是度量被告违法的准绳!这份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按《价格法》定价,反而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价格法》。理由有三:

一、证明被告无主体资格。根据《价格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舟山市物价局既非市人民政府,也非县人民政府,因此主体不适格。

二是证明被告‘四无’定价违法。《价格法》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有‘四有’根据。‘四有’即:1、有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2、有市场供求状况;3、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4、有社会承受能力等定价依据。可是,本案被告变法定“四有”依据为“四无”,亦即在无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制定天价,严重违反了价值规律,是典型的违法定价。

三是证明被告不调查、不听证违法。《价格法》第22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是,本案被告不作调查,不听取意见,凭主观臆断制定天价,显属违法。”

吕思源最后总结:“综上所述,对它的相关性表示异议!”

审判长询问被告:“被告对原告的这一质证意见有何解释?”

“我、我们调查过的。”被告代理人理屈词穷,当庭讲了一些调查情况,以作应急。

吕思源举手请求发言。吕思源反问:“你们所谓的调查证据呢?证据在哪里?为什么你们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庭上所言的所谓证据?难道这些证据见不得人?”

好比岳飞在考武状元时对杨再兴、罗延庆施用的“败枪”绝招,对方在吕思源一阵紧似一阵的追打之下根本无法还招。

被诘问得无言以对的被告只得拿出第二份证据:《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爆产品配送服务费管理的通知》。

“原告代理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相关性均有异议。”吕健跃马而上,挽满了弓:“对其合法性的异议:一是被告不具备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主体资格。《价格法》第20条,专门就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作了明文规定,分成两大类三种:

第一类第一种:国家级的,无须授权,亦即本身有制定价格权的主体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一类第二种:省级的,无须授权,亦即本身有制定价格权的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类只有一种:省级以下的,本身没有价格制定权,必须经授权后才能获得制定价格权的主体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而本案被告不属前述法定的二类三种主体之列,显然没有定价的主体资格!

二是被告违反《价格法》的定价原则(“略有盈余原则”、“四有”依据原则)和方法(调查和听取的程序规定必须实施的方法)制定“天价”,显属违法。”

瘦弱的吕健艺高胆大。她的无所无惧、勇往直前的气势把对手镇住,而她的质辩更令法官为之侧目:“对相关性的异议为,它不仅不能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恰恰只能证明被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

此时的吕健已烂熟“吕家军”的有效战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她那一招一式处处显示出吕思源的庭辩风范,使对方只有招架之功,哪还有还手之力?

被告的代理人举手辩称:“市物价局成立之日起,就已经得到授权,不必事事再授权!市物价局若无定价权,那还有什么权?”他自以为理直气壮!

好一个吕健,只见她 “枪头”轻拨,朝此论要害直刺而去:“按法定,市物价局享有执行价格的监督权。请被告代理人注意,定价权与监督权有质的区别!”

被告代理人哑然。

被告代理人举出第三份证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通知》,用以证明物价局的定价行为合法。

轮到吕思源上阵了,只见吕思源轻轻一点:“本代理人对‘通知’的相关性有异议:因为该文件只能证明公共安全等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范围,不能证明被告定价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一份份证据构筑的防线,在吕氏父女的凌厉轮番攻击下,摧枯拉朽,势如破竹。

被告代理人再无计可施,束手无策。

(四)物价局被迫求和

实行“诉讼制度”,确实是人类社会的一次飞跃性的进步。平时我们看古装戏,特别是看到清官断案戏时,常会有这种感觉。诉讼制度使得原被告双方都有了一个平等对话、论法评理的机会和舞台。它把一些暗箱操作,单方行为的东西,都暴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这样一来,是非自有公论。

本案也正是如此。未诉讼之前,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庭一辩,是非泾渭分明。

庭后,来自省城的赵缨、金立鹏等记者先后采访了省经贸委的同志,他们的观点代表了官方的看法:“这个案子,关系到全省矿山行业的命运,系我省首例。我们听后,觉得原告的两位律师辩得有法有据,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并建议有制定价格权的部门尽快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并出台合理合法的价格来。这对舟山市的矿山行业有利,对全省的经济建设有利。我们想,这就是本案产生的积极效果。”

记者拦住旁听席上的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欧凯华采访,“欧庭长,这起民告官的案件,被告会败诉吗?法院会不会照顾政府形象,偏袒政府?”

欧凯华坦诚回答:“这个案子,很明显是被告举证不能,相信法院自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至于你后面的问题,请来日注意判决结果。”

庭审的第二天,恰是周末双休日。

王方清与吴国伟两老总兴奋不已,坚决挽留吕思源父女上普陀山旅游,并委托王勇陪同。在游普陀山时,王勇触景生情地说:“吕律师,你们对舟山的百姓是有恩的。前不久,普陀区的89名三轮车夫送你们匾额上大书:‘矢志护法,救民水火’。眼前的普陀观音菩萨也是护法救民,普渡众生。你们就是百姓的护法神啊!”

吕思源双手合十,闭上双眼:“善哉!善哉!老纳岂敢!岂敢!”

吕思源顽皮的样子逗得王勇和过往游人哈哈大笑。

状告物价局已是罕事,而如此“天价”更为罕见,开庭后,众媒体纷纷发稿,其中《浙江工人日报》的首席记者孔令泉在该报以《价格咋说涨就涨十几倍》为题报道。舆论“清一色”地对违法定价作了监督。

正当大家盼着此案判决时,定海区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打来电话告诉吕思源: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复同意延长判决期限两个月,延期至8月4日。明眼人一看,就知这案件看样子有点难判了。

果然不出所料。没过多久,王勇打电话告诉吕思源:“被告方已托人求和。两位老总也同意撤诉!”

吕思源从王方清那里也证实了双方的和解意向。对于并不大的舟山小岛,吕思源完全可以理解诉讼双方需要寻求一个都不伤面子的解决办法。

和解不失为最佳的解决办法。

中国人骨子里还是“凡事和为贵”,万不得已才会诉之法庭。不管和解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吕思源都愿意为之鼓掌。

和为贵,可以使人世间少一些纷争,多一些平和,又有什么不好呢?

最重要的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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