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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虽败犹荣,捐精案透视立法 迎难而上,小女子不让须眉

这是一本关于吕思源办案纪实的册子,其实吕思源两个律师女儿身上也有许多精彩的故事。大女儿吕俊是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激浊扬清、嫉恶好善,有其父一样的品格。两个女儿吕俊、吕健是吕思源生命的延续,也是优良品行的延伸和律师风格的衍生。

吕俊格言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保头”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就是防止错杀、误杀或者可杀可不杀而被杀。”

“一个律师屡战屡胜不易,但一个律师屡战屡败,却不轻易言败,更加不易。”

“好比一名消防员,如果仅仅出现在火场上的不一定是一名称职的消防员。同样,如果律师声音仅仅回响在最后的法庭上,他同样不是一名敬业的律师。好律师应该是从接案的那天开始,他已经开始‘审判’了。”

“沟通很重要,不学会与人沟通,纵有满腹经纶,万般想法,那只是你自己的事,与人何干?”

上篇:吕俊心中永远的痛

这是一件被新闻炒作得很厉害的案件,看一看标题,就知道这起案件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性:《新婚丈夫犯下命案,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他的妻子向法院提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请求——让我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舟山一妇女此举闯进了一个法律盲区》(《浙江工人日报》2001年11月20日报道),《高墙外的苦候》(《浙江经济报》2001年11月1日),《精子的死刑》(《新浪网》(2001年12月12日)……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一)事发突然,六元钱断送两家幸福

2001年5月29日下午,舟山市定海某贸易有限公司23岁的职工罗锋到经理办公室报销发票,为了一张6元钱的出租三轮车发票该不该报销与经理王莹争吵起来,因平时就与王莹不和,争吵过程中,王莹打了罗锋一记耳光,并随手拿起桌上的装修所用榔头敲了罗锋一榔头。罗锋夺过榔头,一怒之下,对准王莹头部连敲十几下。王莹被打死后,罗锋又将其尸体拖至卫生间旁的小房间藏好。此时,公司总经理费晓军(系罗锋表哥)从外进屋,被红了眼的罗锋用榔头追打,费晓军连喊:“侬昨啥啦,我是侬阿哥。”争夺中费晓军夺下榔头,慢慢才得知罗锋打死了王莹。

所以,这是一起事发全程无证人的案件。只有第一时间到现场的两证人:费晓军、罗利华的证词,印证罗锋的供述,另一证据是法医《活体检验意见书》鉴定罗锋“右耳后肿胀”。

那么罗锋是个什么样的人呢?为什么会为6元钱打死王莹?

吕俊的调查取证,牵出一个曾经美好动人的爱情故事。

得知罗锋犯下杀人大案,罗锋刚刚新婚5个月的妻子郑雪梨痛不欲生。她怎么也想不到平时连杀鱼都不敢的丈夫,怎么会如此冲动杀人呢?

郑雪梨和罗锋相识在厦门。1999年,罗锋调到厦门分部工作,认识了郑雪梨,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罗锋的忠厚老实,温柔体贴打动了她的芳心,没过多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罗锋调回舟山时,郑雪梨不顾父母和弟妹的强烈反对,毅然跟罗锋来到千里之外的舟山定海。次年6月1日,他俩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1月20日举行了婚礼。

郑雪梨回忆:罗锋有三件事值得她一辈子感动。1999年底,他们婚检时郑雪梨被查出血液中带有乙肝病毒,且会遗传下一代。罗锋是家中独子,本来家里人就反对他娶外地人,得知此情,更加阻挠婚事。但罗锋发誓非郑不娶,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他终于做通了家人的思想工作,同意了这桩婚事。当那天晚上十分孝顺的罗锋把父母亲的意见告诉郑雪梨时,两人抱头喜极而泣,发誓此生相亲相爱,永不分离。

婚后,由于新房是向银行按揭购买的,罗锋父母没工作,加上郑雪梨身体又不好,生活的重担全压在罗锋的身上,他每月1800元工资扣除1000元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外,除去一家人一月的生活开支,剩余的钱他便买补品给妻子补身体。为了替丈夫减轻负担,郑雪梨在定海开了间内衣专卖店。由于开店做生意时间长,很难照顾家庭,罗锋就承担起了家务的重担,每天早上六点半就起床买菜买早点,中午十一点半下班后便急着赶回家做饭,然后骑车二十多分钟把中饭送到店里,晚上又按时接妻子回家,风雨无阻。尽管生活过得苦一些,但郑雪梨还是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罗锋被捕后,郑雪梨茶饭不思,彻夜难眠,每天都做着内容一样的噩梦,梦见丈夫被押赴刑场。没过一个月,郑雪梨就因过度惊吓和刻骨相思,整整瘦了十多斤。在等待一审判决的日子里,她常常一人到定海看守所外苦等,虽然不能探视,但坐在墙外,她也觉得自己和丈夫近了很多,她仿佛能感觉到罗锋的呼吸。如果罗锋真的被处极刑,郑雪梨不知道会如何面对。

那段时间,定海看守所的民警每天都能看到郑雪梨傻傻地一坐就是半天、一天,他们也被她的执著感动,纷纷劝痴情的她心放宽点。郑雪梨红着眼说:只有这样,我才觉得离他近一点,内心好受些。周围的人听说了郑雪梨的故事,无不为之动容。

7月初,受害人王莹家属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被告人罗锋用极残忍的手段危害了王莹,不仅侵犯了王莹的生命权,还给死者的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要求判处被告人罗锋死刑,并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起诉期间,当地老百姓450人联名要求法院免处罗锋极刑,知情人都认为,一向乖巧的罗锋,孝敬父母、对家庭负责,罗锋不可能蓄意杀人,他的一时失去理智的杀人行为,与蓄意杀人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相信眼泪。9月25日,罗锋一审被判处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民事赔偿。

接到判决书,郑雪梨当场昏了过去。

(二)可怜天下女人心

醒来后,郑雪梨第一个念头就是上诉,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她就会努力。大家告诉她,二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要请就请杭州最好的律师辩护。大家又纷纷向她介绍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俊,说她是很有名的,还是一个女律师,办案更仔细,有更多的同情心。

郑雪梨赶到杭州,找到了吕俊,对吕俊介绍了案件和自己对罗锋的深情,她希望用自己的真情打动吕律师能够为她的丈夫“保头”。

望着眼前比自己小不了多少的痴情少妇,吕俊心头一阵酸楚,作为一名律师,出道几年来,她看多了、听多了凄苦的当事人和事,自己感觉心早已经麻木了,但郑雪梨却令她唏嘘不已。同是女人,将心比心,吕俊很能理解一个女人失去爱人的痛心疾首。

“吕律师,你一定要帮我,哪怕就是判处死缓,我也愿意等他一辈子,只要他活着,我就活着,他如果死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呢!”郑雪梨几乎在哀求。

“能不能保头,我要看了案卷再说。如果还有一线希望,我肯定接案。先把判决书放着,你明天再来听我的回话吧。”

郑雪梨走后,吕俊静下心来,抛却刚才萌动的恻隐之心——她不能带进任何个人感情到办案过程中去。她以一个律师特有的冷静摊开审判书和相关材料。慢慢地,罗锋的犯罪过程如过电影一般在眼前清晰起来,从法律的角度,她一遍遍审视着罗锋的行为和最终的判决在法理上还存在哪些距离。一点点,一点点,她心中浮起疑点:在与罗锋的争吵过程中,被害人王莹有刁难、打耳光、用榔头打罗锋等明显过错,罗锋失去理智杀人事出有因,该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夜吕俊翻来覆去整夜未眠,郑雪梨、罗锋、王莹等人的名字和她们之间那些本不该发生的人间悲剧一刻不停地在脑中晃动。

吕俊决定接手此案。

第二天,郑雪梨拉着吕俊的手:“姐,我知道要推翻一审判决很难,但我真的希望结果是一个意外。”

望着脸色憔悴、目光游离的郑雪梨,吕俊不知说什么好,只觉得肩上的担子好重。

次日,吕俊就赴舟山会见被告人。

定海看守所。罗锋手提着沉重的脚镣很不方便地挪动着出现在会见室。几个月少晒太阳,本来就皮肤白皙的罗锋更显得脸无血色,同一审判处死刑的大多罪犯一样,罗锋在期待奇迹发生的同时,更多的是考虑“那一刻”到来前的后事安排。

吕俊和同所资深律师苑亮询问完案情后,捎带着把郑雪梨对他的日思夜想进行了介绍。

听完吕俊的介绍,罗锋掩面痛哭,早已泣不成声:“吕律师,请你出去后告诉雪梨,让她回厦门老家离开这个伤心之地。重新找一个好人过日子。这辈子,我欠她太多,我对不起她,如果有来生,我一定再娶她为妻,一定好好爱她,再也不干蠢事……”

一失足成千古恨。古往今来多少事,恨也悠悠,爱也悠悠。

吕俊也忍不住潸然泪下。

经过几天的整理,2001年11月26日,吕俊形成了详实的二审辩护词:《受害人有明显过错,依法不该当诛;被告人狱中举报揭发,作证应留活口——关于罗锋罪不当诛的二审辩护词》。事隔十二天,重新递交了一份言辞更为急迫的辩护词:《罗锋先遭侵害,其罪决不当诛;篡改根本事实,人为制造冤案——请求实施执法监督,依法改判罗锋死缓,并追究一审法院故意枉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紧急报告》。

(三)闯进法律盲区

就在吕俊三易其稿上送省高院静待判决的日子里,郑雪梨提出了一个后来让全国媒体大炒特炒,并直接对司法提出挑战、石破天惊的请求——我要用人工授精的办法怀上爱人的孩子。

当郑雪梨把自己的这个想法告诉吕俊的时候,吕俊并没有很快正面回答,当时的她只是一下愣住了,办案多年,从来没碰到也没听说过这种事,真是遇所未遇。尽管吕俊不知道如何回答郑雪梨,但郑雪梨的痴情却令她永生难忘:一方是死刑犯——如果二审不能改判的话——来日可数,一方是结婚才五个月的美丽少妇——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很长。如果没有真爱,郑雪梨决然不会有这种想法。

人工采精,人工授精在科学上早已不是问题,问题是郑雪梨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呢?

那天,吕俊翻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好比在熟悉的森林里忽然迷了路,找寻了半天,才突然发现,这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森林。她和郑雪梨都不知道,她们无意中闯进了中国法律的一个盲区:没有人告诉她们应该怎样做。

但法理告诉吕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假如法律剥夺的只是罪犯的生命权,生命权不应包括精子的特殊介质,假如剥夺了罗锋的生命权的同时,也剥夺了他的生育权,但作为合法续存的婚姻关系,郑雪梨的生育合法权又由谁来保护?而且,罗锋的二审并没有结果,只要终审判决还未下达,罗锋只是涉嫌犯罪而被监禁的人,被监禁人被国家剥夺的权利应当仅限于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应当与普通人一样享有。

吕俊把他的观点和郑雪梨的人工授精请求书交到了二审法院。

一石惊起千层浪。经新闻媒体报道,郑雪梨的故事引发了中国大地一场大讨论,一场是普通百姓关于真情和真爱的大讨论。所闻者均被郑雪梨的痴情、真情感动,为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居然还有如此真情的女子而感动;另一场是法律界关于人工授精可不可行的大讨论,观点相左的认为死刑犯被剥夺的生命权包括繁衍后代的权利。

新闻媒体可说是全国敏感的神经,是弘扬正义的喉舌,其中有位“肝胆照日月,胸怀系万民”的《浙江工人日报》副总编辑傅建成几度面对全国众媒体的摄像机镜头慷慨陈词:“首先,郑雪梨的真情真爱的精神境界,感人肺腑,我与支持郑雪梨的每一个人的心情一样,希望真爱能有结果;其次,虽然郑的要求在立法上是个盲区,但从人文观来看,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人道主义的社会,而且必须以人道主义来支撑,因此,即使罗锋罪必当诛,而郑的要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应予支持;如果,司法人员漠视人道主义,这是落后于文明社会的表现,而决不是人类文明社会的表现;其三,法禁即止,法无明禁,且又符合道德的,就应予以支持,这正是全国媒体如此关注的原因之所在。

在杭州律师界中,有两人站出来公开为郑雪梨说话,一个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张国华,张国华认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是否还享有生育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应该被认为是仍然享有的权利,可以吃饭、睡觉,可以享有名誉权、不能被污辱、诽谤一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仍然享有生育权。

另一个是海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曾是浙江某法学院资深教授的他认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享有生育或进行人工授精的权利。但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既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同居和性的权利就同时也被剥夺了。因此,事实上,他妻子已没有怀上孩子的可能。陈有西同时为郑雪梨出点子:法律规定死刑犯可以捐献器官,这应该可以理解为,罗锋可以向他的妻子捐献精子。

互联网上网友的措辞就显得激烈和尖锐多了,在新浪网上一篇名为《精子的死刑》的网民留言中这样写道:“我国的《刑法》规定对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法院对未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会作出死刑判决,如果这时,她要求保障自己的生育权,这显然是想逃避法律对她的制裁。这样的要求当然不能得到同意。而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死刑犯的妻子要求保障生育权,当然,生育不是个体的行为,只有生命介质结合才会产生的自然现象。如果法院因为没有先例而否决了妻子的生育权,那还要法官干吗?找台超级计算机不就结了?判案的时候搜索一下数据库,看看有没有先例就可以判了。”

据新浪网统计:在短短十几天时间里,共有38508位网民参加了“因新婚丈夫犯下命案被判处死刑,浙江一妇女向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其夫怀孕生子的要求,你对她这一要求的看法?”的调查,其中有28733人“表示可以理解”,有7363人认为“不值得这么做”,还有2212人认为“不好说”。

国内有上海、辽宁、四川、重庆、浙江、福建等十余家电视台分别以新闻报道、专访、访谈等形式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央视“东方时空”栏目在采访后表示:如果“保头”成功,立即播出……

得知媳妇要求法院人工授精为罗家留点“香火”,婆婆和郑雪梨抱头痛哭。婆婆以为她为想罗锋脑子都想坏了,才作出此举,劝郑雪梨不要搞人工授精,她的人生路还长,将来还是要改嫁的。郑雪梨哭着说:“爸爸妈妈,罗锋走了,你们惟一的儿子走了,罗锋和你们都对我那么好,此生此世我不可以离开你们的。就让我为你们生个孙子吧。”

这边是新闻和法学界为死刑犯人工授精争得不可开交;那边,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适用和舟山市也没有人工授精的条件”为由驳回了郑雪梨的请求。

郑雪梨并不死心,她期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外开恩。

(四)遗憾的终审

根据法定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审理依法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由九名资深法官组成。

为了阐述自己的观点,吕俊三易其稿,并分别把辩护词送到每个手握生杀大权的委员手里。

在辩护词里,吕俊对罗锋杀人一案对前述的疑点,深化为三大疑点:一是假如罗锋当诛,为什么一审判决前有450人联名保他,判决后却增加到750人?说明罗锋民愤不大,罪不当诛。了解罗锋的人们,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重了。

二是本案是刑诉案,应适用刑诉的举证原则,为什么一审法院却用了民诉的举证原则?在侦查、公诉机关无据否定被害人的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怎么能滥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举证原则来搪塞?

三是已有被告人的陈述(这亦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且有《法医鉴定》和其他证人证言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害人确有明显过错,负有激化矛盾的直接责任,为什么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为什么,侦查机关已认定了这些证据,检察院却抹去了这些认定的证据,称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是无法举证?

在提出三大疑点后,吕俊以详尽的事实,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照《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死刑提出了正确把握党的刑事政策的一致意见:“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本案材料,被害人有三个明显过错:一是刁难。不让被告人报销应报销的6元出租车票;二是打了被告人的耳光;三是用榔头打了被告人的头部。以上三点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有证人证言证实;同时还有《法医鉴定》证实。特别是控方至今无否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任何证据,因此,亦无法否定被害人明显过错的客观存在。同时,这里又涉及举证原则的问题:《刑诉法》规定“举证原则”是控方举证。《民诉法》规定“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刑事案件适用了《民诉法》的“举证原则”,错误地要求被告人不仅仅要如实地陈述,而且还必须对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负举证责任,这显然有悖于《刑诉法》的举证原则。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本案起因,因无目击证人而无法具体查清,那么,一审法院以“无法查清”来否定被告人的陈述、费晓军、罗得华的证言及《法医鉴定》,也显然是“疑罪从重”的错误做法,这显然是有悖于现代刑事司法原则,显然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审判原则的。

另外,被告人并非手段残忍,品质恶劣的凶暴之徒,杀人目的也并不明确,出手过重完全是初犯的心理状态和一时激愤冲动下造成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仅仅依据“被告人罗锋用重达三磅重的八角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的次数和力度及使用凶器和手段”,而不考虑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不结合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就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有失草率。

辩护人认为,打击次数和打击的方式不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也不能因为打击次数的多就认为是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实际上,一锤毙命也极有可能是冷血杀手,是蓄谋很久的直接故意杀人。本案中事发的突然性,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家庭情况,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都可以说明被告人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杀人。

吕俊的辩护意见可以说是见功见底,内容有很强的逻辑性和思辩性。她那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先结论后阐述观点的“剥笋衣”辩护法很得父亲吕思源的真传。

不料,最后等来的,却是一纸“……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面对终审判决书,陷入痛苦的不仅是郑雪梨一家。

同样陷入痛苦的,还有吕俊,她为自己没能“保住”罗锋的头,至今仍然耿耿于怀。

有人告诉吕俊:二审后,郑雪梨每天晚上都抱着丈夫的骨灰盒睡觉。要吃八颗安眠药才能入睡。漂亮少妇生活在绝望的阴影里……

其实,谁都知道,吕俊尽力了。

下篇:弱肩担道义

2001年3月13日晨。浙江省温岭市。

在这个滨海城市的早上,天气还有些冷,大多数人都冬装未褪。已近八点,满街都是熙熙攘攘的人流:上班的、赶早市的、锻炼回家的……在人们行色匆匆的脚步边,出现了一幕与这繁忙而有序的街景不合拍的景象:一名五六岁的小女孩坐在地上,她的面前是比她更小的一个女孩。只见那只有三岁光景的女孩紧闭双眼,伸直了腿躺在冰冷的地上,身边摊着一纸“求援信”,上面写着“父亡母病,无钱读书”,“弟弟有病,无钱救治……”不时有一些善良的人们上前扔下一些零钱。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人给附近人民医院打了电话,不一会,来了一名穿着白大褂的医生,只见那医生走到小女孩跟前,蹲下来细心地查看小女孩病情。看到医生认真的样子,那大一点的女孩惊慌地说:“别查了,我妹妹没病,是装病的。”

得知是装病的,围观的人们都不约而同责骂孩子的家长太不人道。

在观看的人群中,有一个长得帅气的小伙挟着一个黑色小包,不动声色地在女孩四周走动,“帅哥”身边,有两个齐耳短发,皮肤白皙的秀气女子不时悄悄地对他说上二句。俩个小女孩见“戏”演不下去,起身走了……。

这段时间,也真邪门,由“流浪儿”上演的“戏”在温岭市各主要街市都能看到。也许是有群众向媒体进行了反映,中央电视台《法律帮助热线》得知此情,派记者到温岭进行暗访,那位帅气的北京小伙就是央视摄像记者秦玉祁,他手中夹着的黑包里暗藏着摄像机,而同行的两个女子,一个是央视《法律帮助热线》的编辑兼主持,另一位则是浙江首位被列入央视律师库律师、央视《法律帮助热线》随行法律点评律师吕俊。

整整一天,吕俊和记者三人在温岭市的大街小巷转了个遍。在万寿路街心公园边上,他们再次发现了那两个女孩。于是,早上九点开始,他们一直在暗中追踪拍摄到夜落时分,等待女孩家人的出现。

街灯亮了起来,从镜头中看,大一点的“孤女”朝远处招手。不一会,黑暗中快速走来一名妇女,只见她来到两名“孤女”面前,迅速抱起那个小的,趁势又背起那个大的……。

见状,央视记者和吕俊快速从隐蔽处走出,记者举起了摄像机,当地报纸记者也用照相机抢拍这难得一见的“孤女”母亲。闪光灯和摄影灯下,那位来自外省的妇女羞愧地低下了头,承认自己是孩子的母亲,因为来浙江的好多老乡都用这种办法赚钱,也就学着让孩子乞讨。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违反了我国什么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请《法律帮助热线》律师吕俊为你现场评说。”央视记者摄像镜头从主持人切换到了吕俊身上。

吕俊侃侃而谈:“这位母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183条追究遗弃罪或虐待罪。”

“吕律师,像这名支使自己的孩子上街乞讨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哪几项权益?”记者提问。

“三项权利:生存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那么,当地政府应该对儿童流浪现象如何处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者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那位被记者镜头包围着的“孤女”母亲消失在霓虹灯下,渐渐融入无尽的夜色之中。也许,今天她才知道,让自己的孩子乞讨也是“犯法”的,明天也许再也不敢让孩子上街乞讨了。

对于参与这种公益性活动吕俊常常乐此不疲,随着她“上镜”的次数增多,在浙江律师界中脱颖而出。不到三十岁,她就成了口碑斐然的名律师。吕俊有时也叹苦经:有了点名气,自己既高兴又痛苦,高兴的是自己的努力终于得到了社会、百姓的承认——这是做一个律师梦寐以求的境界;痛苦的是自己常常和当事人同喜同悲,心理压力很重。作为一个年纪并不大的女人,过早地承受着各种各样的苦楚,其实对身心健康并不好。但案子摆在面前,人间不平之事就在眼前,叫我熟视无睹,我真的做不到。

吕俊不仅是做刑事案件的高手,她的经济、民事案件也同样办得很精彩。2003年,由她倡导,并取得中国广发银行认可、合作,在全国首开银行信托遗嘱服务业务。此举一方面为银行开辟了全新的金融品种,一方面为部分潜在客户提供了资产保值、增值和遗嘱服务;同时也为律师业寻求了非诉服务的渠道。吕俊一人全案起草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在后续的业务开展中由昆仑所进行律师见证。

但吕俊还是吕俊,她的血管里,还是流淌着父亲刚烈的血。

这不,桐庐县一起好心劝架却被当事人推打,导致心脏病复发死亡,家属投诉无门的案件,又让吕俊日夜牵肠挂肚。

(一)好心劝架,却遭毒打

2003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廿八。

与中国农村的百姓一样,忙乎了一年的桐庐县桐庐镇三联村家家张灯结彩,沉浸在节日的喜庆当中。

四十岁的企业家余溪龙正在家里忙着年货。突然,村口方向传来一阵吵架的声音。一旁的母亲让他出去看看,谁也没想到,这一去,壮年汉子余溪龙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走近村口,余溪龙看到村治保主任吴昌林带着四个女儿、女婿正为一百六十元欠款殴打同村村民吴跃三夫妻,并把赶来劝架的吴跃三哥哥吴跃进也一起“收拾”了。同时被打的还有七十岁老翁吴光道,可怜的老人在新年来临之时却被打得头破血流……

余溪龙见吴昌林等十多人围打几个人,连忙上去劝架:“都过年了,还打什么打啊?”余溪龙见劝不住,又大声说:“不要打了,有事好商量!”

余溪龙有所不知,在他劝架之前,同村村民林松英也曾试图劝架,却被吴昌林用棍子打了好几下,并威胁:“你们谁来劝,我就打谁。”吓得林松英再也不敢劝阻,在一旁愤愤不平地瞪着眼睛。

同村的吴志强和余溪龙一道上前把打架双方拉开,却不料吴昌林及女婿此刻却打红了眼,不分青红皂白,也把余溪龙按在墙角一顿毒打,一边打一边还大声喊:“志强你要过来,连你也一起打。”

挣扎着逃脱的余溪龙连忙拨通了“110”报警,没想到,还没逃多远,又被吴昌林一伙用棍子猛击头部而倒地昏迷不醒。

眼看丈夫不省人事,余溪龙妻子吴丽萍在打完“120”求救电话后,哭着求打人者吴昌林用车(村里就他有辆面包车,并在事发现场)救命要紧。却当场遭到拒绝。没过多久,“110”警车赶到事发现场,下来一名警员,吴丽萍又哀求民警先救人,没想到,这名与吴昌林沾亲带故的警察却也一口拒绝。就这样,20多分钟宝贵的抢救时间白白被浪费。

当“120”赶到时,余溪龙已是双目紧闭,心跳脉象全无。救护车风驰电掣地往医院赶去。经抢救,医生也已回天无力,余溪龙于上午九点钟在医院死亡,此时,离事发时间才两个小时,离大年三十还有两天多。

年后,浙江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报告认为:余溪龙死于突发性心脏病,被殴打情绪激动是诱发心脏病之根本。

没想到好心劝架却遭毒打致死,更为遗憾的是原来是护法的治保主任目中无法,打人致死,还一直逍遥法外……。

(二)投诉无门 弱妇问天

生死两茫茫。

突然的遭难,使余溪龙一家整个春节都沉浸在悲痛之中。同村的村民也唏嘘不已:昨天余溪龙还生龙活虎,今天就躺在冰冷的冰柜里,等待法医解剖。

吴丽萍不甘丈夫死得不明不白。2月9日,春节一过,就赶到公安局询问尸检结果,她要为丈夫讨个公道。

一直等到月底,公安局才下结论:余溪龙死于心脏病。尽管本次纠纷(劝架者成了纠纷对象)起诱因作用,但吴昌林不负刑事责任,只负部分民事责任,必须立即释放。

吴丽萍不服:一是余溪龙不是本次纠纷的参与者,只是劝架者,不应笼统归为“纠纷”对象。二是余溪龙的死因与被殴打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没有被吴昌林殴打,余溪龙不可能死亡。

不知是真是假,吴昌林四处放话:“我们在公安等部门的关系是很好的,出点事不怕,让她去告好了。”

果真,吴丽萍在桐庐告状无门。

吴丽萍一定要为丈夫讨个公道,经人指点,她来到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找到吕俊。

3月6日,在浙医大法医鉴定后的第七天,吴丽萍拖着疲惫不堪的身子敲开了思源昆仑律师所的大门。

吕俊审视了所有的材料,如果当事人陈述属实,侵害人的行为显然构成犯罪,但不是构成余溪龙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间接原因。由于司法界对此类侵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争议,吕俊还不能一下子给吴丽萍一个满意的答复。

如果吴昌林有罪,依据在哪里呢?吕俊陷入了沉思。

整整几天,吕俊都吃不好睡不香。要打开个这个死结,看样子还得从案例入手,她知道中国的刑法体系并非欧美的判例法,相关案例并无直接的借鉴意义。但至少会在法理上提供给检察官一个对处理相关案件的启示。

功夫不负有心人,吕俊在相关的林林总总法学书籍中找到了三例类似的案件。其中一件发生在浙江龙游县的翁雪生故意伤害一案,与此案极为相似:

被告人翁雪生与被害人翁金生系同村村民,199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翁雪生的耕牛闯到被害人翁金生家吃饲料时,被翁金生扔刀驱赶割破前蹄。事后,翁雪生为翁金生未支付治疗牛蹄伤的医疗费而怀恨在心。1998年2月3日下午3时许,翁金生撑小船从龙游县詹家镇石亘村龙兴殿埠头接堂妹翁小仙返家,途经衢江江中心时,翁雪生撑船快速追赶并故意撞击翁金生的小船,致使翁金生一只脚滑入水中,因其一只手抓住桨柱才幸免掉落江中,当翁金生刚在小船内站稳时,翁雪生举起竹篙,用竹篙末梢朝翁金生连击二下,翁金生晃动头部躲避,由于躲避及时未被击中。后经翁小仙劝阻,翁雪生才停下。当日下午4时许,翁金生回家后对家人称有头痛、想呕吐等症状。同年2月5日晚9时许,翁金生头痛加剧致昏迷后被送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503.20元,经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翁金生系遭对方打击时,由于躲避因头部较大幅度的转动,造成颅脑扭转致剪刀力作用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堵塞,导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雪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翁金生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雪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翁雪生一案也曾经历过一番周折,一审曾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翁雪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在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减轻处罚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将此案发回重审,二审翁雪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事处罚和相关的民事赔偿。

吕俊认为此案与吴昌林殴打余溪龙至死案有着非常接近的情节。

吕俊胸有成竹代书了《责令桐庐公安局对吴昌林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报告》。

(三)事出有据,省院监督

但吕俊知道,这是一起难度很大的刑事案件,最大的难度还是检察院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同性,她想如果此案从桐庐“起墙”恐怕基层检察、法院谁也作不了主,还得逐级上报审批,如此一来,还不如就从“山顶滚石头”,直接由省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吕俊眼前忽然一亮。她从“余溪龙的死亡结果与吴昌林的殴打的因果关系成立”和“主观方面的认定”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吕俊认为:如果没有侵害人的致害行为,则不会发生余溪龙的死亡后果。即是侵害人的行为剌激致使余溪龙的情绪剧烈变化,与被害人的心脏病发作死亡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余溪龙的情绪剧烈变化是侵害人的行为之必然结果,情绪剧烈变动不是余溪龙所能够左右控制的。余溪龙的神经系统不断受到侵害行为的攻击必然发生反应,从而导致心脏病发作。

在主观方面,侵害人的伤害故意,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从侵害人的认识能力和侵害人的行为看,侵害人具有伤害余溪龙的故意。不是他们不知道余溪龙有心脏病,而是他们并不在乎,从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在主观上至少持放任的态度。

5月初,在中国大地“非典”肆意横行的日子里,吕俊接到省检察院通知:省检察院已经通过要求立案监督的报告,现已将相关意见转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吕俊并不满足于此,她搜索着所有记忆,四面八方打听还有否类似案例。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她打听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一类似的判决的消息,吕俊如获至宝,立马网上搜索,和上图书馆查找,但难觅萍踪浪迹,于是她又奔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来此案判决书。吕俊此时真的有如获至宝的兴奋,此案与桐庐案太相似了,被害人亦是“诱发心脏病致死”。此案案情十分简单:海军战士林亿里驾汽车与黄更新、贾清宝到定海南珍菜场购菜。

到菜场后,林将汽车停放在菜场北大门东侧。被告人童信同看到后,在未着制服说明身份的情况下,上前对林亿里等三战士说:“此处不能停车。”林亿里等人听后,将汽车往南开了三十余米处停放时,又被城关集贸所副所长兼南珍菜场场长王德忠阻止。林等人询问哪里可以停车?并说明买菜只需三十分钟左右。王德忠表示可将汽车停在原停放处,林亿里等三战士将车开到原停放处下车欲进菜场买菜,被告人童信同看见后又上前阻止,并叫他们快把汽车开走。林亿里等人认为应听从工商制服的王德忠的话,因而对童信同所言未予理睬。

当林亿里等人行至菜场北大门台阶处时,被告人童信同又前去阻止说:“我讲这里不好停车,你们为啥还要停”。林答:“这里不好停,那里不好停,叫我们到哪里去停,我们听穿制服的。”在旁的王德忠向林亿里等三战士介绍童信同是集贸所领导,并叫林等战士将车开掉算了。林亿里等三战士不同意开车,由此发生争吵。此时正在集贸所办公室的被告人支文儿及其他工作人员见童与他人争吵,赶至现场,被告人支文儿上前抓住林亿里的衣襟,被挣脱后双方发生拉扯。

被告人童信同见状大声说:“叫他们到办公室去讲”。被告人支文儿、童信同及他人一起猛抓林亿里手、肩等处,将林强行拖往集贸所,拉至集贸所楼下路梯口时,由于双方用力过猛,致林亿里摔倒在地,即被支文儿拉起,然后将林亿里推、拉至城关集贸所二楼会议室。被告人童信同大声训斥林亿里是打人凶手,根本不配当兵。林听后站起来未说完话就趴倒在会议桌上不省人事。在场的王德忠等人当即进行了急救,并迅速送往舟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但林亿里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林亿里因外力作用下的损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在心肌炎的基础上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童信同、支文儿在管理市场与他人争吵中,不计后果,采用强烈推、拉、扯手段,将他人拖至集贸所,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判处童信同和支文儿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吕俊又以此案例为据,向省检察院上了书。

曙光就在前头,行凶者还能横行几日?

在本文杀青的时候,杭州都市快报上刊登了一则报道此案的新闻《劝架人死于心脏病,打人者是否干系?——杭州市检察院即将对该案立案监督》。

尽管已经看到希望,但如果此案不能得到公平处置,凭吕俊的个性,她一定会一直关注下去,直到水落石出……。

与吕俊一样,谁都希望这是一个美好的世界,谁都希望这是一个充满人性和爱心的世界,但现实就是现实,犯罪和丑恶无处无时不在,这就注定了吕俊作为法律斗士将得继续战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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