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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源辩护(代理)词和文章精选(一)爆炸来自何方

——关于江西特大瓦斯爆炸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19日13时左右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涌山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爆炸案,3个矿井遭殃。汪瞻二井死亡9人,涌乐井死亡2人、重伤1人;王家桥井烧伤12人,且3个矿井均被炸毁。其后,乐平市检察院对汪长寿提起公诉。

此后,汪长寿慕名聘请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思源律师为辩护人。

律师接案后,即去涌山矿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证实涌山矿区王家桥斜井系爆炸井,汪瞻二井是受害矿井而不是事故矿井。由于瓦斯爆炸不同于一般事故,必须请科学家进行分析,于是吕思源律师随后又前往北京请教。中国工程院院士徐更光以及徐立根、张申、高光斗、陈建华、郑焕祥、田保中等7位专家组成了分析小组,他们在认真审阅、开会研究之后,于1996年8月28日作出了《专家分析意见书》,彻底否定了江西省的所谓“鉴定结论”。

本案一审,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王长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景德镇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采纳了律师对汪长寿在“94.11.19”爆炸事故案中的“无罪辩护”的意见,判决汪长寿在“94.11.19”的特大瓦斯爆炸案中无罪。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汪长寿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汪长寿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实际,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先捕后拼凑“罪证”,明显违法,公诉机关出于无奈

1.从卷中所见,逮捕汪长寿是于1995年11月28日,而鉴定却是在1996年2月5日才作出的。没有“罪证”何以逮捕?1

2.从卷中所见,公诉机关亦曾明文表明在未勘察事故现场之前无奈立案。“事故原因不清,有关人员责任无法认定”(见鉴定书),可是,后来又立了案,这显然是无可奈何而为之。

二、本案鉴定既不合法,又颠倒了黑白

1996年2月5日,江西省乐平涌山镇王家桥矿区“94.11.19”事故“鉴定组”所作的所谓“鉴定”(全文简称“鉴定”),一不符合法律程序,二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以权压法的案子。早于1995年6月1日,乐平市政府给景德镇市政府的《处理报告》中,在未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就定了调子:“事故极可能在汪瞻二井,并建议追究窑主(汪长寿)的刑事责任”,于是公诉机关无奈立案,“鉴定组”按需“鉴定”,而这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鉴定”。

1.该“鉴定”不符法律程序

(1)“鉴定”书的出具,必须是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而全国对法定鉴定机构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条件:要有资格的专家、学者;要有精密的鉴定仪器设备等等,十分严格。因此,我国经国家授权的只有北京、上海几家。而不是任意凑上几个人就可以组成“鉴定组”的(所以,本案北京的国家级专家只组成“分析组”而不是“鉴定组”。而本案的所谓“鉴定组”是未经国家授权、自封的“鉴定组”,显然没有“鉴定”资格,其作出的所谓“鉴定”当然没有法律效力!)。

(2)“鉴定”书的出具,不仅要有资格,而且还要有鉴定的能力。这就是说,每个鉴定者自己首先要有这个资格和能力。

而本案“鉴定组”的9个成员中,只有一位高级工程师杨全南先生具有鉴定资历,但他又未经国家授予鉴定权。而其他8位均不具备鉴定人的资历,故其所作的鉴定,显屑无效。

2.原鉴定认定“爆炸矿井”是汪瞻二井与事实相悖。

(1)鉴定者称:“其中事故矿井之一王家桥斜井没有爆炸痕迹,没有发生爆炸”。既然鉴定者承认未进入斜井事故现场,又怎能断定没有“爆炸痕迹”呢?

a.据现有的王家桥斜井的井下工叶金良、叶梅崽等人连环证实,事故当天王家桥斜井发生三次瓦斯突出(即爆炸),而且一次比一次大:第一次瓦斯突出(小爆炸),吓得在那里挖煤的波阳老“胡子”跑出井外,中途撤离(附件五,叶梅崽的证词证实;附件七,叶金良证实称:“……听到上头子巷爆炸”)

第二次瓦斯突出(较大的爆炸,引起井下起火,烧伤该井下12名工人,有叶金良、叶梅崽、叶为长、金明圆、金如者证实)。

第三次瓦斯突出(巨大的爆炸——即本案“11.19”大爆炸。)有叶为长的证词证实,他在第二次爆炸起火烧伤,向洞口爬逃命途中,跑到“第一水平线十来米路左右,又听到一声“轰”的巨响,马上有一股台风一样大的风,从我背后扑来……”被第二次爆炸起火烧伤的金圆明、金如者均证实:“当他们被烧后,爬上第一水平线,自己往上爬时,后面有一股强大的风往上冲”间接证明了这是第三次爆炸。

可见,原鉴定关于“王家桥斜井没有发生爆炸”之说是与事实不符的。

b.原鉴定者称:“第四天……见……支架被烧还有火星……闻到里面轰的一声响……”第四天尚且如此,何况当天呢?又怎能说王家桥斜井没有爆炸?岂不自相矛盾乎?!

(2)至于原鉴定所认定的“火源”、“爆炸源点”、及“事故形成经过”等问题都是他们错误认定“爆炸矿井”是汪瞻二井为前提之后的分析推导。那么,我们只要剖析一下认定爆炸矿井是汪瞻二井之说是否科学即可一目了然。

①若真是汪瞻二井爆炸,那么,为什么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距离其最近,且中间有60公分宽、2米多高通道的涌乐井的井下工不是被炸死,烧死,而是中毒死伤?!这是有违科学的!

②若是汪瞻二井爆炸,那么,煤矿爆炸势必引起大火,而火焰必须是先烧近后烧远,同时火焰是向上的。为什么它自己井口既无火光又无黑烟冲出,而且最近的涌乐井的矿工不烧伤,反而烧伤比它深15米,转过6道弯的200米远的王家桥斜井的井下I?又为什么,王家桥斜井距汪瞻二井最近1名井下工反而不被烧伤?!

③事故后,汪瞻二井井下还有三次打电话上来,而且声音一次比一次弱,这也表明井下矿工系中毒死亡,而不是爆炸死亡o

(3)汪瞻二井标高最高,且王家桥斜井(因其强行向上挖空涌乐井与汪瞻二井的交接处,与汪瞻二井贯通)的自然风均吹向汪瞻二井,自然风量大,再加之该井下有一台11千瓦,一台5千瓦的风机,与自然风同一风向排风,井下通风良好,不易造成瓦斯积蓄与超限。

(4)从征状看。王家桥斜井的风井王良友井首先冒出黑烟(有朱长海,林光生,夏家汉证明)。鉴定者也认定:“如爆炸发生在王家桥系统的井巷内,爆炸和火焰将首先从良友井冲出,即使火焰消耗在井巷中,良友井的负压也将黑烟首先从良友井抽出”,而今朱长海等人的前述恰恰已证明了这一点。

汪瞻二井事实上没有黑烟(更没有火球)冲出。只是一股气流冲出,这有段修好,林光生,项幼子,朱继平,朱长海的证明o

(5)从火焰走向看。只有是在王家桥斜井—85水平下山一、二、三垅爆炸(即该井当天第三次爆炸),其火焰才符合从近至远,从深至浅的自然规律,而若按原鉴定者认定的所谓“爆炸点”,火焰就出现了烧远不烧近,烧深不烧浅的反自然规律现象。

由此可见,本案“11.19”大爆炸在王家桥斜井而决非汪瞻二井。

综上所述,从程序到实体两个方面看,本案“鉴定”是一份程序不合法、实体严重失实、颠倒黑白的所谓的“鉴定”,它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份无效的“鉴定”!

三、《专家分析意见》合法有效

1.程序合法

(1)分析组的7位专家均有副研究员以上职称,都具备法定的鉴定人员资历,均完全对本案事故有研究的能力。

(2)送请分析者完全合乎法定要求。《刑诉法》、《律师法》均规定律师有取证的权利和义务,送请分析,亦是取证的一条合法而重要的取证渠道。

(3)送请分析材料全面(其中鉴定书、图、检察院调查笔录等)。

(4)虽然,该分析意见未签章,但已有各位专家的亲笔签名,各负其责。因“分析组”是针对分析本案事故而成立的,当然不可能刻有公章。

2.实体科学

(1)关于如何确定爆炸矿井的关键问题——瓦斯浓度问题

(专家分析意见》首先指明可爆浓度为4.6%,并以汪瞻二井瓦斯浓度离可爆浓度甚远、且不可能有火源来否定。这是根本的否定,科学的否定。

而“鉴定”对瓦斯浓度这个关键问题没有谈及(注意,他们在第四部分早写了“事故前十几天汪瞻二井因瓦斯检测器摔坏而一直未检测瓦斯,通风瓦斯管理极差,”但没有说浓度为多少,更可笑的是,未测(先假设未测,实为测过),并不等于瓦斯浓度高,就算高,高到百分之几?距可爆浓度多远?仅仅用排他法(排光了没有?) 和颠倒法(第一个冒烟是王良友井而不是汪瞻二井);就能得出正确结论?既然认定9个人立即炸死丧生,怎么井下还会有三次打电话上来求救?王家桥斜井至今未下去,又怎么能证明“没有受到爆炸冲击的破坏?”

(2)关于对王家桥斜井完全具备瓦斯爆炸条件的分析,这是抓根本,从“瓦斯浓度”这个关键论证:从开采的煤层看,属高瓦斯煤层;从通风设施看,连开采八一煤层必备的基本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风墙也没有;而且采区内测到的瓦斯浓度高达4%,具备瓦斯爆炸条件。

注意:庭审中所谓鉴定人提供的王家桥斜井的几处瓦斯测定记录,均未超过1%,但这是上班时测的,稍有煤区瓦斯知识的人都知道,瓦斯浓度是处于变化状态,刚上班时低,开始作业后升高,出事故前一般更高,所以叶梅崽证言当时瓦斯浓度为4%是可信的,因为,这已是王家桥斜井当天第一次瓦斯突出之后和第二次瓦斯突出燃烧之前所测定的。

对此,请法官注意:

王家桥斜井当天三次瓦斯突出,且一次比一次大,这是客观事实,有王家桥斜井的当班井下工叶为长、叶金良、叶梅崽证实(见附件六、七、五),还有项幼子、夏家汉等众多的人证实,难道这些人都说假话不成?!

既然是客观事实,为什么所谓的“鉴定”对王家桥斜井当天的三次瓦斯突出只字不提呢?不知道吗?不可能!汪长寿就向“鉴定组”提出了这个问题!

(3)<专家分析意见》对爆炸源点的分析,也是抓根本,从“瓦斯浓度”这个关键定点定位是十分科学的!

其一,所谓“鉴定”第6页尾部亦承认:“汪瞻二井准备采掘的八一煤层—70米水平,无论走向还是竖向都处在王家桥斜井—85米水平回采后形成的采空区冒落带的火区范围内上部。”

其二,有叶金财、朱继平、徐金焰证实(见附件二、一、四),其中叶金财、朱继平均作了补充证明(见附件):“汪瞻二井立井底边是被王家桥斜井强行刁穿。”可见,在此处下的采空区引起大爆炸,才能造成汪瞻二井死9人的严重后果。

四、本案爆炸事故的来龙去脉

本次事故的征兆,据现已查取的证明材料证明,在事故前三天已明显发生,有王家桥斜井井下工叶为长的证言所证明:

“在出事的前三天,我也是在王家桥斜井做事,第一天,我在井下‘八一’煤层挖了一天煤,那个地方的煤很冰很冰,瓦斯高,危险,下班之后,我向带班的叶长寿反映了这个情况。”

“11.19”当天,王家桥斜井发生了三次事故。

第一次事故:

当天中午12点左右,王家桥斜井“八一”煤层平巷西头“胡子”做的工作面,瓦斯突出;

第二次事故:

大约是12点30—40分,王家桥斜井内,发生大火,结果烧伤了王家桥斜井井下工12人。

叶梅崽证明道:“没跑多远(指第一次事故时他往外跑),有人说瓦斯突出不要紧,当时带班人和瓦检员都在我身边,瓦检员就在称煤的地方测量了瓦斯,测量到瓦斯有4点。我回到称煤的地方称了两担煤,有好几个挑煤的金家人在那里跟我结账,还投结好账,我就听到爆炸响声(详:即第二次事故),那个冲击波把那个原封闭的墙冲倒了,火从里冲出来,把我们几个人都烧伤了……”。

叶为长证明道:“大概在12点半左右时间,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当时就把我的矿帽震在地上。我一回头,火就烧伤了我的脸。我就赶快爬倒在地,卧倒在地大约3分钟的时间,我就爬起来,当时四周什么也看不到,好大的烟雾,我捂住嘴巴,大概跑了30米路到了第二水平线口上,就没有烟雾了。烟从‘八三’水平线西头过去了。”

叶金良证明道:“(我回到—85‘81’煤层下山一垅)采了不到两担煤时,就听到上头子巷爆炸响,我知道可能是瓦斯爆炸,就赶快往上爬,到平巷一看,很大的烟雾从平巷西头‘八一’煤层扑来,我们赶快又往上爬。”

金明园证明道:“我就到梅崽称煤的地方等他一起下班,等不到三四分钟时间,就听到一声爆炸响,响声不大,不到一会儿,就听到一声爆炸响,马上就有火(如碗口那么大)向我们冲来,我当时就被烧伤了,我马上回头,我又被烧了一次(所以第一次烧伤我的背部,第二次烧伤我的胸部)这时烟雾很大,我摸出封门往外逃……”

金如者证明道:“我们3人又去‘八一’煤层一垅至二垅挑煤,挑起二担煤时,我在工作面,听到上面有煤掉在风机上,打得‘叭叭’响,这时大工催我赶快挑煤出去,我挑到了称煤的地方,过磅员叫我把煤倒掉,赶快出去,走了几步,我撞开封门,火就从我背后冲来,把我冲倒在地,烧伤了,我以为自己要死了,抹抹自己的头部,发现头发已经被烧光了……”

在此,我们按时间顺序插叙一下井上地面发生的事:

此时,王家桥斜井井下烧伤人员纷纷出井,陆续全部逃出,有一职工跑到王家桥斜井食堂叫人救火,途经汪瞻二井,曾与汪瞻二井的项幼子对过话。有项幼子的证明。

项幼子证明道:“我当时站在我们井(汪瞻二井)口边,看到王良友井口冒出黑烟,这时有一名王家桥斜井的职工,匆匆忙忙边跑边喊:‘井下起火!井下起火!快去救火!’从汪瞻二井煤场经过,向王良友井跑去(因为当时正是12点多,吃中饭的时候,他们的管理人员大概都在食堂里)。”

此证也同时说明此时汪瞻二井还平安无恙,没有任何要发生事故的迹象,否则,项幼子怎能安然地站在井边。同时更能证明,王家桥斜井的12名井下工烧伤,是发生在“汪瞻二井遭冲击波灾难之前,而不是之后!

第三次事故:

时间:隔第二爆炸时间稍后

地点:王家桥斜井内;

结果:不仅毁坏了王家桥斜井自身,而且殃及汪瞻二井,涌乐井。

对此,有叶为长,叶金良,金明园,金如者(见附件六、七、八、十五),及汪瞻二井,涌乐井遭殃的情况为证。

叶为长证明道:“(遭第二次事故烧伤脸后),当我跑到第一水平线10米路左右,又听到一声‘轰’的巨响,马上有一股象台风一样大的风从我背后扑来,我双手扑倒在地,拚命地往外爬逃命,迅速逃出井口……”

叶金良证明道:“……就听到上头子巷爆炸响(第二次事故的爆炸)……很大的烟雾从平巷西头(八一)煤层扑来,我们赶快又往上爬,爬到第二水平线绞车地方,又听到第二次爆炸声(第三次事故的爆炸声),这次爆炸声,是从下面发出来的,比上次要大得多。”

金明园证明道:(烧伤后),我就拼命往外爬,这时下面有很大的风冲来,风有四五级那么大(评:这是第三次在王家桥斜井—85水平“八.一”煤层下山一、二、三垅爆炸所产生的强大冲击波),我双手按地,沿着铁轨,终于爬上了井口”

金如者证明道:“(烧伤后,爬到绞车房坐上矿车),瓦检员打了 铃,绞车没人开,我们下了矿车,自己往上爬,后面有一股强大的风往上冲,我终于爬出了井口”。

这第三次爆炸,因王家桥斜井的井下工已撤到井口附近,离爆炸点又远,故未伤及,但已造成本矿自毁的后果,“东门火起,殃及池鱼”,却给汪瞻二井和涌乐井造成严重后果。

该次事故形成的强冲击波,冲垮了汪瞻二井立井的井壁,打落已在下班出井乘坐在吊桶上的4名井下工,导致9名井下工死亡;并因该第三次事故产生的毒气致涌乐井下3名工人两死一伤。

本案的原“鉴定者”为了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采用了“一瞒、一倒”的手法。

(1)“一瞒”:即隐瞒了王家桥斜井当天发生了三次瓦斯突出事故的真相;

(2)“一倒”:即颠倒了时序,就是把王家桥斜井12名井下工被烧伤原本在汪瞻二井遭殃死亡9人之前。颠倒为死人在前烧伤在后。

他们就是以此“瞒”“倒”手法,以障人耳目,但他们骗不了科学家,因此,专家们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分析意见》以否定之。我们恳切希望人民法院能明察秋毫,去伪存真,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曾刊于《律师与法制》杂志1997年第7期)并入选《律师名案论辩与实务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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