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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源辩护(代理)词及文章精选(八)据实揭恶霸,铁笔伸道义

——关于“青田狗案”名誉权案的代理词

[案情简介]

1994年7月15日,青田县北山镇下村65岁老农徐志张下地干活时在地里看到一条病狗,便牵回家施救,但不一会儿狗便死了。第二天,徐志张背死狗下山找狗主未果,遂把死狗背到镇政府报案,文书因无人认领便叫老汉把死狗背回去。

回家后约20分钟,白岩车村绰号叫“老虎”的吴志平带着四个打手气势汹汹扑进徐老汉家不问缘由,大肆进行“打”、“砸”、“抢”,还在徐老汉家中堂挖坑葬狗,并要老汉为死狗陪葬,最后以暴力诈去老汉900元钱,并威胁老汉不准向政府告发,否则杀他全家。

这令人发指的“狗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村民谈“狗”色变。

1994年7月28日,青田县人大代表杜建平在听选民意见时了解到此事,即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县公安局举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

同时,杜建平又向有关新闻单位作了反映。《中国老年报》、《人民公安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报》和浙江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相继披露了此案。

1994年8月22日,青田县公安局仅对吴志平在“狗案”中最轻微的砸锅扒灶等毁坏财物行为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由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赔偿150元的处罚。但吴志平对此处罚仍不服,向青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令人惊奇的是,青田县法院竟作出了撤销公安局的治安裁决的一审判决。青田县公安局和徐老汉提起上诉,但丽水地区中院的二审判决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以狗欺人的吴志平打“赢”了这两场官司后,又变本加厉地于1994年10月18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状告杜建平因举报和向报社反映情况而侵犯其名誉权。青田县人民法院马上立案。

吕思源主任在接受杜建平和徐老汉委托后,为四审均败的徐老汉向省高院、丽水中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以维护法律尊严。

1995年7月18日,吴志平告杜建平名誉侵权案开庭,吕思源在法庭上作了精彩的辩论。同年10月,法庭判决杜建平一方胜诉。同年11月29日,在吕思源等律师的努力下,丽水地区中级法院撤销了原二审错判,并依法改判,从而使一度被扭曲的“青田狗案”终于得到纠正。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杜建平律师的代理人,特作如下辩论。

一、对吴志平的霸道行为理应揭露

原告吴志平(狗主)为了其一只狗的死,在未查明死因(至今未查明)的情况下,以徐炳仕(徐志张老汉的儿子)“打死”其狗为借口,兴师动众,把徐老汉推翻在地,非法进入徐家,捣毁两个烟囱,砸破两口饭锅,敲断七条窗栅,并在徐家中堂挖坑,要葬狗在中堂,还要让徐老汉为狗陪葬。同时还以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家贫如洗的徐老汉900元钱。这些难道不是霸道行为吗?

但对吴志平的这些行为,群众却敢怒不敢言。在这种情形下,身为人民律师和县人大代表的杜建平出于护法为民的动机,采取向政府(县人大、公安局等)据实反映,向新闻单位(浙江电视台、中国老年报、人民公安报)据实反映,想以政府的力量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扶正压邪,这不应受到丝毫指责,而应该大加赞扬!

试想,假如我们面对邪恶势力而屈服,让一些村霸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那么,人民怎能安居乐业?对此,吴志平称杜建平与之有“矛盾”,所以报复他,难道原来有矛盾,对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揭露了吗? ’

二、对吴志平霸道行为的揭露基本属实

1.对吴志平霸道行为的揭露定性是正确的

尽管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行诉案中偏袒吴志平,但其判决中还是对吴志平予以治安罚款200元,即明白无误地给吴志平的霸道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不违法,何须受治安处罚?)

当然,这个“定性”是定轻了的,其实吴志乎的霸道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吴志乎的行为,对照法律,吴志平已构成如下两罪: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地侵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对照法律规定,吴志平带人强行进入徐老汉家,难道能说是“合法”进入吗?难道吴志平强行入室,并砸物挖坑,这不构成本罪?

(2)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吴志平的行为是否对得上号?在场目睹人吴某证明:

“7月16日,徐志张的儿子来叫我去大岩下,说为了避免房子被毁,我二人便匆匆去了大岩下,当时房间内坑已差不多挖好,‘大猫’(老虎吴志平)要把狗拉到坑里葬,还抓住志张的‘山渣’,(门前襟)往坑里拉,但没拉进去,后来硬把志张拿去300元,过3天以后志张的妻子又送了500元给‘大猫’了。”

又,青田县公安局在“行政上诉状”中写道:“……在原告打坏徐志张家的财物,并准备要将死狗葬在徐志张屋中堂的情况下,徐志张出于原告将死狗葬在他家中堂的压力,才将900元钱拿出来给原告的,显然,这并非出于志张本人的真实意愿。”

请看,这种敲窗、砸灶、打锅、挖坑、葬狗、陪葬等等行为,是不是标标准的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情况下拿去钱,不是敲诈勒索是什么?!

而丽水中院的行政判决书中却称:“被上诉人的损坏行为系自己的猎狗被徐志张之予套回致死(此认定实属无据乱断),徐志张又无诚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而为”,说白了,就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我们若按此论进行归谬推导,其谬自明:是不是事出有因,杀了人也可以不按杀人罪论处呢?!

还有的说法更为可笑。说什么:“本侵犯名誉权案,是要以中院行诉判决为准的,现在不管中院行诉案判决对也罢,错也罢,都已证明杜建平的报导严重失实,杜建平的名誉侵权案败定了,我们还要到北京去打官司,告(老年报)!”

此说法不堪一驳!

因为其一,不管怎么说,中院对本案有关联的行诉判决起码认定了吴志平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说,杜建平对吴志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宪法与法律赋予杜建平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合法的!反之,对杜建平合法、正义的斗争行为进行横挑鼻子、竖挑眼,求全责备,这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开脱、庇护、助长、放纵么?!

至于,有人或许会说:“你们前面给吴志平定的罪名,至今还没有什么公、检、法部门给他定过!”不错!这正说明与犯罪分子特别是有权有势有靠山的犯罪分子斗争是何等艰难,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需要更多的杜建平!需要成千上万个杜建平!只有这样,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现在把杜建平推上被告席,这是对青田社会风气的一种嘲弄!我为之感到痛心与愤慨!

2.杜建平对吴志平霸道行为的揭露基本真实

(1)吴志平的违法行为主要由这几个主要情节(敲灶、砸锅、挖坑埋狗、要老汉为狗陪葬、勒索钱财等)构成的:

吴志平敲过灶没有?回答是肯定的!

请看吴志平的招认:“我将他锅灶的烟囱打掉,烟囱是我一个人用手掌打掉!一口铁锅被我用砖头砸掉,一只铅锅盖被我用砖打掉的。”

吴志平指使过在徐老汉家中堂挖坑埋狗吗?回答亦是肯定的!

请看吴志平自己亦招认:“书记讲好赔我们900元钱,志张不肯把钱拿出来,我叫徐军两兄弟把地挖去,狗葬在中堂间下去算了!”(见青田县公安局对吴志乎的询问笔录,已在卷)这不是以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是什么?!如此恶行,闻所未闻!

尽管吴志平不敢勇敢地承认要把徐老汉活埋给狗陪葬的情节,但已有青田县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和三个证人证言证实!

杜文揭露的就是这些内容,吴志平也基本供认,且有众多证词、照片所印证。而这些主要内容反映真实,就应该说反映事实基本真实!基本真实的反映,就不能说是侵权!

至于原告代理人想以其找出的杜文中所谓的“23处差错”来认定其“严重失实”,这是“抓住枝叶,否定主干”的极其可笑的指责。因为我们即使把这“23处差错”全部纠正,而吴志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六个主要情节依然存在,这不是最好的证明了杜文的揭露基本真实么?!若按“纠正”后再重新发表,只要稍有正义感、有起码良心的人,看后照样会对吴志平的恶霸行为万分愤慨!

(2)下面,针对原告诉状的所谓“严重失实,侮辱原告”的指责,逐一驳斥:

①原告称狗是被徐炳仕捕去打死的,而不是吃农药所死。

对此,我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问原告有何证据证实?

②原告称徐老汉背到镇里找卖主谋取不当得利,而不是背狗去找狗主或报案的。

对此,有三点分析,可以驳斥:

第一,镇文书林乃新证明老汉是问:“你们镇政府同志狗肉吃否”,可见,徐老汉并未说:卖狗肉!(当然,林的话,本身不可信因为老汉怎么会到镇里去问吃狗肉呢?!)

第二,林乃新也证明了徐老汉问过:“这狗是谁的?”这不是找狗主人是什么?!

第三,从林乃新证明徐老汉说:“这条狗‘三步倒’吃进去”之语,可见林乃新说徐老汉叫他们吃狗肉是假的!因为徐老汉哪有胆量叫镇政府同志吃‘三步倒’(极毒药)的狗呢?!可见林乃新的证明编得不圆!

而吴林英、张开花、吴木荣等证实徐老汉背着狗在白岩、北山找过狗主是符合实际的,同时,吴加友也证明:“徐老汉……曾提出用广播找狗主人,镇里提出要他交2.5元找寻主人费,他不交就背回山去了。”

(3)原告称“怒而损其烟囱几块砖,砸破一口锅和他人损坏的几根木栅条,这个民事纠纷……已调处结束”,而被告却写成“创了三两道板壁(原告对公安局曾招认:‘中堂间板臂是被我用手掌打掉的!’)扒平两座锅灶(你敲了两个烟囱,已不好烧饭,与扒灶何异?)砸烂全部炊具(敲了两口锅,还不够吗?!)”说成是被告捏造!而这些情节样样皆有!

(4)原告称“挖洞葬狗”的气话不是其所说,其实原告早已招认是他所说,并且是他叫徐军兄弟干的,有徐军等人的陈述所证实,已在卷,为什么写起诉状又改口了呢?

3.原告称“关于赔900元的问题”不存在什么“逼”、“求”、“减”和补交500元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看,狗的死因至今不明,你有何理由要老汉“赔”钱?!

其次,你自己以前对公安已招认,老汉不肯拿出这900元钱,你才叫徐军兄弟挖坑葬狗的!这不是逼是什么?

4.原告称原告威胁“杀他全家”和“夸耀我有公安、检察院亲戚”的事,是杜建平“子虚乌有”的编造!

对此,有凭证可驳:

吴爱敏就证明吴志平要把老汉全家“荡”掉!这不正是威胁的 很好证明?!同案犯陈蒋春陈述:“吴志平说要把老汉东西打完! ”

至于原告有没有“夸耀我有公安、检察院亲戚”这在案卷里就有吴林英、吴木荣、张开花等多人证明。事实上,原告没有这些靠山,也不敢如此横行!原告以前有一次治安拘留至今未执行,不就是最好的反证么?!

原告称杜律师称其“老虎”、“村霸”是侮辱他的人格。其实,从本狗案及吴志平的一贯行为来看,这“老虎、村霸”形象是吴志平自己塑造起来的。请看:

1.北山派出所所长陈一平向法院出具的材料写道:

“吴志平曾于1984年前后,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过,后又于1989年9月份,因煽动闹事,被裁决治安拘留五天,后因故未被执行”

2.以前被吴志平及其一伙打过的人,据初步调查已有:

白岩供销社的留英雄,当着办公人员的面,在吴的办公室,被吴志平撕破衣服,打了两拳……

北山供销社的退休干部厉高祖(78岁),被吴志平顶在墙壁上打了数拳。厉高祖控诉道:“吴志平一向是以打架出名的流氓,我们供销社就有好几个人被打过,我也是其中一个,因我已年上古稀,只得忍气吞声!”

北山镇妙后村的一村民x x x在北山市场服装店门口被其打得很惨……

高桥背村的人,被吴志乎带了一伙人打伤……

温溪沙埠村的郭上仁被吴志平带了一伙人打得很重,当时公安局曾决定对吴拘留(但至今还难以执行)……

北山镇仁村村民陈金洪,被吴志平一伙打成重伤……

北山的徐翠兰家的两口锅被吴志平砸了……

北山的吴木荣被吴志平用石头砸破头,至今伤疤还在,……

可见,杜建平的说法并不过份。

在此,我坚信法院定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扶正压邪,执法护民,执法卫国,秉公判决!
(本文曾入选《律师名案论辩与实务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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