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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四)评《我为马俊仁当律师》

开来律师针对赵瑜的《马家军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而写的《我为马俊仁当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称赵文“侵权”或“诽谤”。许多朋友把开来大作给我,要我看个究竟。

连续几天,我反复看了开来的《律师》和赵瑜的《调查》。后来,就一个个问题,把《律师》和《调查》的有关章节对照起来,反复看,反复研究,终于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开来的观点有失偏颇,开来的做法不妥!

一、开来文章“命题”有误

在中国,律师是一个社会职业。它有别于外国的律师。中国的律师,不可能是某个人的律师。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或是“法律顾问”,或是“代理人”,或是“辩护人”。从马俊仁给开来的“委托书”也表明:“希望你能抽空给我当个法律顾问。”所以,该文的命题,规范的表达应为;《我为马俊仁当法律顾问》。我认为,一个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表示,应该是规范的,不知开来看到此处有何感想?

二、侵权乎?诽谤乎?

开来在《律师》中第一章第一句就称:“我作为律师参与《马家军调查》侵权案”,对赵瑜的《调查》定性为侵权——侵犯马俊仁等人的名誉权。

衡量一篇文章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认定为侵权。

先从事实看,赵瑜的《调查》是从王军霞及了解马俊仁的许多同志那里了解来的,而且王军霞反映的内容占很大比重。可是,综观《律师》只举了马俊仁反驳的事例,很少发现赵瑜书中写到的其他人反驳的事例;《律师》一文中根本就没有对《调查》写到的卖假“秘方”、做假广告、以及对得奖轿车未很好落实给王军霞等人等等的否定材料。开来在《律师》十分严肃的“案情分析报告”中强调:“《调查》是一部报告文学,对它的基本要求是真实。不仅包括描述事实的真实,还包括对主人公形象刻画的真实,因此必须是全面的真实而不是片断的真实。在《调查》中,不仅事实不真实,人物形象也失真。虽然在书中有些对主人公成绩的抽象认可,但它所刻画的阴暗面使得整个人物形象严重失真。这整个形象让广大读者感到是丑陋的,是把马俊仁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彻底改头换面了的,因此,马俊仁的名誉受到伤害是一个不难认定的法律事实。”可惜,这个“案情分析”缺乏足够的佐证材料,显得有些空泛。按理,开来认定《调查》“侵权”或“诽谤”,那么,文章的重点应放在这里,可是《律师》的内容十分分散,在这个重点上也显得十分单薄,不足服人。

此结论中还有几点让人费解。“结论”称:“它所刻画的阴暗面使得个人物形象严重失真”。这里就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对人的看法、写法,可不可“—分为二”,应不应该用“一分为二”的科学分析方法?只写人之长,光歌功颂德,为尊者讳,为亲者讳,这才是儿千年来的陈腐观念,而今社会上存在的“表扬与自我表扬”之恶习,难道值得提倡?

我们评价一个伟大人物时,也要用“三七开”、“四六开”,对马俊仁先生就不能“一分为二”地进行评价和刻画吗?一个伟大人物“三七开”之后,仍不影响其伟大,难道刻画了马俊

仁的“阴暗面”(缺点与错误)就能使马俊仁的整个人物形象严重失真吗?!

“结论”还称:“这整个形象让广大读者感到是丑陋的,是把马俊仁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彻底改头换面的了。”

此“说”之—是:许多读者读了《调查》之后,并没有感到马俊仁是丑陋的。评论家李炳银就认为:“它充分肯定了马家军的始作俑者马俊仁的超常之处和他创造的奇迹,又深层次地表现了这位从乡村走出来的田径教练在文化上、观念上、行为方式上的局限。它写出了一个真实的、活生生的英雄马俊仁。”他不仅不认为是丑陋,而且是英雄。

此“说”之二误是:“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古云:“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你开来怎么能知道“人们心目”中原来的马俊仁形象如何?又怎么知道这个原来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改头换面了呢?这种推测的方法,怎么能得出“马俊仁的名誉受到伤害是一个不难认定的法律事实”呢?至于《律师》中称作家赵瑜《调查》的主观过错是:带着既定的主题思想,把主人公当作服务于他写作目的的模特儿、标本,仅仅采用了他的生活履历,但偷换了大部分内容达到服务于主题的目的。从这—法律角度来看,作者的主观恶意非常强。

这段文字又似“定调结论”,但论据是什么,还是以空带空,以空证空。什么“凡合乎需要的,不论可靠与否都用,不符合需要但接近立意需要的,就加以歪曲:完全不符合需要的,就全部舍弃;需要不足的,就自己编造。”洋洋大观的长文,在这种重点问题上,应该列举:哪些材料被歪曲了;哪些是作家赵瑜凭空编造出来……因为,文学上称:“论点”要有“论据”支持;法律上称:谁“主张”,谁“举证”,事实胜于雄辩!

我也不知开来如何组织文章的。本来,应该自己“举证”的地方不“举证”,这也罢了,可是,自己举不出什么证据,却突然讲到法律对他(赵瑜)所谓证据(笔者注:这里“证据”应改为“材料”)都将会有—个质证的过程。似乎开来自己的所谓证据,不需要经过“质证”似的。

开来的文思,实在太敏捷了,本来是指责赵文侵权的主观过错问题,突然跳跃出这样一段妙语奇文:

“假使你(赵瑜)的目的高尚,是在研究什么国家民族的健康发展、你可以写论文,也可以写小说。”我读后研究再三,难衷一是,只得提出问题,请教开来启蒙:

第一,是不是赵瑜以同样的题材,素材作论据撰写论文,其目的就高尚了?或演义成小说,其目的就高尚了?写报告文学,其目的就不高尚了吗?这以文章的体裁区分写作目的高尚和低下的高论,实是平生初闻。

第二,是不是说,只有论文、小说才可以“研究什么国家民族健康发展”的重大主题,而报告文学就难当此任?这种“主题受文体限制论”,亦属平生初闻。

第三,是不是说,赵瑜以同样主题、素材写成论文、小说,就不构成侵权主观过错,而写成报告文学就成了主观过错?这种以文体区别侵权主观过错,也是平生初闻。

开来接下去用比喻“举证”,以期“证明”赵瑜的主观过错,其语十分精彩:“即使你是真正的医生,你可拥有为病人开腹探查的权力,但你没有向社会公布他的病历,随意乱诊断

的权力。”对此我请教:你的意思是不是说赵瑜在《调查》中写到的你认为是“侵权”或“诽谤”的事,是确有其事,只不过赵瑜没有权力向社会公布?“本案”的实例是什么?编造假“病历”的实例又是什么?随意“乱诊断”的实例又是什么?!对这么多“为什么”无实例作答案的情况下,开来却作出了如下“结论”:“这种牺牲道德以获取观念成功的做法,是不合乎社会法律规范的。”

前述种种,我认为,就《律师》所列的材料看,还难以证明赵瑜的《调查》构成“侵权”,更谈不上构成诽谤罪。就算开来还有“8万字”的“伏兵”,已看过这些“伏兵”的安顿先生却认为,那些“伏兵”倒真的要使开来当侵权被告,那么一旦真的“官司”打起来,这样的“伏兵”冲出来,难道就能把赵瑜捆到“侵权”或“诽谤罪”的耻辱柱上吗?况且,是否构成侵权或诽谤罪,都必须经审理认定,末起诉、未立案、未审理,匆匆忙忙向社会大造舆论称赵瑜和《中国作家》侵权或诽谤,不是一个律师“求真、严谨”的态度。

三、关于“法律管的和法律不管的”

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知。此话不假,因为法律是起码的道德。然而有一点必须指正;既然开来称赵瑜的《调查》构成“侵权”或“诽谤罪”,对此,显然属于“法律管的”,“侵权” 与否由民法调整,“诽谤罪”构成与否由刑法调整。为什么,身为律师的开来,却要在“法院的门前双手将他暂时拉住,把这个非要立即在法庭上与诽谤者决一死战的身躯,扳向全体有

良心的中国人面前,先请中国的良知做出回答”?

开来这段文字,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火药味太浓了。把打一场民事侵权案,至多也是—般的刑事案,竟描写成“决—死战”。当然,我想开来也是形容形容马俊仁的决心罢了,总不至于在双方的纠纷中火上加油。

第二,开来迂回地表示:“暂不打‘官司’,先打舆论战”,且实际也这么做了。洋洋大观的文章,一下子变成铅字,并已形成强烈反响,开来舆论战的目的也基本达到。然而,对于良知,有几点需要提出:

其—,关于“中华鳖精”的广告问题。

赵瑜笔下写道:“中华鳖精,生命核能,到底有多少真东西?老马略施小计,世人皆入误区”,“这里还要向—部分至今仍处在误区中的读者进一言,(中华鳖精)营养液,只是借着马家军的成功作广告,马家军的成功断然不是靠喝了中华鳖精。崔大林先生对我说,强调中草药特别是强调甲鱼,这不过是一种对媒体的说法。”每当人们看到马俊仁在电视上大叫“我们常喝中华鳖精”的镜头,有多少人会投以赞许的目光?因为,大家知道,靠常喝“中华鳖精”是喝不出世界冠军的,是喝不出举世闻名的“马家军”的!“马家军”在世界体坛披金戴银,是常年累月苦练的结晶,是中国人志气的结晶,哪是靠什么“中华鳖精”所致呢?我想中国人的良知绝不会为此首肯,只能为此摇头!可是,百倍推崇“良知断是非”的开来,对此何以缄口不言对与否呢?!难道,赵瑜公开把这个广告予以曝光,就算对马俊仁的丑化?难道法律明令禁止虚假广告,“良知”却允许虚假广告泛滥不成?,难道赵瑜不为“英雄、名人”讳,就不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规范吗?中国人的良知难道会为此跟着开来说话?!

其二,关于“生命核能”的“秘方”问题。

马俊仁嘱咐队医张琦给写个营养药单子,还告诉她写常用中草药,有益无害即可。于是张琦随手写出提供给今日集团生产所谓“生命核能”的8种药名:“红参、鹿尾、天麻、黄芪、枸杞子、阿胶、大枣、当归”。把这8味普普通通、信手写来的中草药当成“秘方”,生产了所谓的“生命核能”。对此行为,开来怎么又缄口不言了呢?

马俊仁带出一支举世闻名的马家军,在世界大赛中连连夺冠,确实不愧英雄称号,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是祖国的骄傲,但他“常喝中华鳖精”的大喊大嚷,“8昧普通中药”产生了所谓的“生命核能”,不能不说是老马的“败笔”。若“为英雄讳”而不披露,我认为还是披露的好。因为,这能使成万上亿的中国人走出误区,少花冤枉钱,更主要的是精神上别再受愚弄!对这样的问题,一般普普通通的中国人也晓得孰是孰非,何况是为中国人争光的英雄和为中国人争气的斗士呢?!

像上述问题,法律管得着,良知更管得着!法律不允许搞虚假广告。良知更不允许做虚假广告!

另外,还有王军霞、曲云霞、刘东得奖来的那3辆奔驰轿车迟迟不落实问题,还有从沈阳“孤军”迁至大连基地的问题,还有“大连兵变”的因由探索问题,该不该写?我认为该写。这样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以利再战,这就是作家赵瑜在《凋查》中要探索的大主题:中国的体育事业怎样才能根本地、持久地、健康地发展?而王军霞、曲云霞、刘东得奖的轿车迟迟不能落实,这是对《宪法》第六条关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规定的不兑现。当然会对运动员的积极性造成极大挫伤。中国人的良知当然也对她们寄予满腔的同情!中国人的良知,难道会因赵瑜写了这些东西就指责赵瑜侵权不成?!是非曲直,该由法律规范的,可诉诸法律,求得公正判决;属法律管不着的道德范畴的,良知当然会作出公正的评说。这里还有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要是你开来写的文章有真凭实据,合理合法,那么,安顿读了那删去的8万字之后怎么可能产生“老实讲,我真的不希望再看‘8万字’的内容。假如是我,我也不会同

意你发表这些文字,因为结果很明白,你将因为这些而代替马俊仁走上法庭,且是站在被告席上”的看法呢?!这样的文字,难道能先“技术保留”,在马俊仁“一旦诉讼”时作为“证据”

材料使用吗?!

开来说,《调查》这本书中“暗示马家军使用了兴奋剂”!或许开来慧眼独具,但我却看不出这种暗示,或许水平有限,于是我打电话询问了赵瑜:“你是不是在文中暗示马家军使用

了兴奋剂?”赵瑜答道:“我文中绝对没有这个暗示,我从没暗示的意思!谁说我暗示,就是她自己的心病!”

开来读《调查》的“读后感”是:“原来马俊仁是一个虚构出来的英雄,马家军也是一个—打就破的神话”。这或许也是开来独特思维的结晶。我因没有这种独特的思维,读不出这样的感受。我读后仍认为马俊仁是一位了不起的为国争光、为中国人争气的大英雄!绝不能认为,对人物一分为二的评价,就等于否定了马俊仁,进而等于否定英雄的马家军,进而等于否定金牌荣誉,又更进而等于否定祖国体育荣誉,这在逻辑上是推不出的!

还有,开来认为赵瑜写此文是“出卖”朋友。这也是逻辑上“推不出”的。假如按其所推,那么,开来不是出卖了其母亲的朋友?且《中国作家》章仲锷副主编根本没有委托其写《“调查”的调查》,只是开来从其母亲处看到了《调查》之后,对章老主动表示要写篇《“调查”的调查》。章老出于职业习惯,欣赏她这个题目,于是说,只要你依照事实写,哪怕同马教练那边的观点一致,我都照发。可见根本不是“委托”,充其量只能说开来想投稿,章老表示欢迎来稿罢了。怎么开来笔下就变成了第一章“《中国作家》的委托”呢?而且,她不仅把章老描写成“全身心是文学研究细胞组成的,他的大脑纹路是用高尚的铅字打造出来的,而不是在生活中磨砺出来的”一个脑子僵化的书呆子,还把当年大病一场、三次住院的她母亲的朋友章老写成“目前受到组织关照,暂时被冷藏在一家医院里了”。读来,我不觉一阵心寒。此时,我耳际仿佛又响起开来精彩的言词:“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做人比做律师更重要。”

还有,开来反复搬出这则消息:他们“已经组织了诉讼律师团,主诉讼律师是当年审判‘四人帮’的最年轻的主审法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年审判“四人帮”,“本案”不是审判“四人帮”;当年的法官,如今已是律师。若真的官司打起来,“本案”审判人员亦不会因为他是当年主审“四人帮”的最年轻的法官而赋予特权,亦不会因此而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的审判原则!开来何必再三渲染呢?况且,开来再三称“现在材料已经比较充分”。侵权乎?诽谤乎?均有法律规范,应从速诉诸法律,千万别再在未诉未审未判之前,四处大造赵瑜和《中国作家》侵权或诽谤的舆论了。因为,不通过法律审判,这样旷日持久地把舆论战打下去,才真正影响马俊仁先生为国争光、为中国人争气的正常工作!亦不利于社会的安定!我还想对开来说:打官司不应说是“悲剧”。官司多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一种表现!当然,双方如能调解息讼,那将是最好的方法。

法正即民安,民安则国泰。有法律规范可调整的,应按法律规定办;法律以外由道德规范的,应按道德规范办。凡事不能随心所欲,应以社会安定这个大局为重!

“舆论大战”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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