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保住了他的人头(浙江工人日报2010年7月29日)
2010-7-30 17:20:49
临海一故意杀人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判决改死缓,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点将吕思源出马辩护,最高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驳回了最高检察院的抗诉 法律援助保住了他的人头 记者 冯伟祥(浙江工人日报2010年7月29日)
“陈主任,向您报告一个好消息,你们指派我们法律援助的那个故意杀人案有结果了,程威的头保住了!法律援助成功了!”“谢谢!我正在北京开会,你们先写个材料,要好好总结推广一下。” 近日,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拨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的手机。上面就是两个人的通话内容。 这两位资深法律界人士经历了无数案子,很少会被一个案子感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都如此兴奋? 这个刑事案子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最高检抗诉的案子,不仅罕见,而且辩护难度极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书,采纳了吕思源等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不仅是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也是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一个巨大成功。
出狱后的第二天,他持刀杀了横刀夺爱的情敌 程威,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8月,程威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11月,程威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 在释放的第二天,程威就又闯下大祸,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6年10月2日,程威被湖南临湘市公安机关抓获。 刚刚跨出监狱大门的程威为什么要杀人?面对刑侦民警的审查,程威一方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一方面表示,被他杀害的阿勇是情敌,在他服刑期间横刀夺爱。 程威与阿花(化名)于本案案发前七八年开始谈恋爱,两人感情深厚,并已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程威虽然两次被判服刑,均没有影响阿花对他的感情,阿花总是每月前往监狱探视。 阿勇(化名)明知阿花与程威之间的关系,却动起了趁虚而入的念头。他趁程威服刑之机,利用其教阿花学习驾驶之便,与阿花发生了关系。 2006年7月,阿花去探监时将此事告诉了程威,并提出与程威分手。程威问阿花:“你不考虑我的感受,发生关系时,他有无强迫你?”阿花哭而不答。 同年9月8日,程威刑满释放,阿花将其接出后再次提出与其分手。程威不同意分手,并要求阿花与阿勇断绝关系。 9月9日上午,程威再次约见阿花,试图挽回感情,为表示爱情至死不渝,程威拿出钱,叫阿花“上街去买些鼠药或刀来把我杀了”。阿花离开后,程威自己去买了一把刀,又去找阿花,“想找到阿花,让阿花把我的心掏出来让她看看,让阿花能知道我的一片真心,让她能回心转意”。程威多次打电话给阿花,阿花均予回避。程威无奈,当得知阿勇在临海市之江宾馆门口后,程威乘出租车赶去将阿勇刺死。
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最高检抗诉 案件公诉至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处程威死刑(立即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程威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遂依法改判程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生效了,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200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威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院要求指定辩护人,省法援中心点将吕思源 200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省法援中心接到此《通知书》后,十分重视,陈伟强主任和李艳丽副主任立即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罕见的最高检抗诉的案子,无论从案情的复杂性角度还是从抗诉机关的级别角度,都是十分重要的。陈伟强主任特别强调指出:“到北京进行法援,是省法援中心成立后出省法援的第一次,而且北京是首都,必须选派能代表浙江水平的好律师。”为此他们决定,必须从两个层面去选择指派辩护人。 其一,必须指派有法援优良传统的所,因为有优良传统,必定富有积极性和经验,对此,他们选中了“思源昆仑所”。我省法援中心成立后第一个民事法援案——轰动全国的“江南秋菊”朱汉莲“告二奶夺产”的申诉案的胜诉,就是省法援中心指派思源昆仑所法援成功的,此外该所还办了不少法援成功的案件。 其二,必须指派富有法援积极性又具坚实执业能力的律师。他们选中了该所主任吕思源。吕思源律师因为一贯“热心于法援工作”,于2003年被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等六个部门评为“维护司法公正爱心人士”,而且富有实战能力,富有“保头”的经验,被他保下头的名单已有一大串:江西鹰潭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陈某;义乌故意杀人案的胡某;“浙江第一贪”案的吕某;轰动全国的“杭州芭堤雅”组织卖淫案的汪某;绍兴柯桥组织卖淫案的王某;永康故意杀人案的童某;福州运输贩卖毒品案的司某;安徽阜阳故意杀人案的王某…… 同时,省法援中心决定特事特办,特批去北京法援的律师可以报销飞机票、住宿费。 研究后,李艳丽副主任火速通知了思源昆仑所副主任吕俊并强调:“必须请吕思源主任亲自出马”。法律援助中心还发出了《指派通知书》。
争分夺秒抢时间,精工细作抓质量 2009年6月24日接到法援指令后,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火速行动。 敢于动真碰硬的吕思源律师深知:最高检抗诉非同小可,立即召开了所业务委员会进行研究。 大家一致认为,该案难度特别大。 首先,最高检抗诉是十分罕见的,是不会轻易抗诉的,从最高检抗诉行为本身,就足以令法律界人士深知辩护之艰难; 其次,对最高检抗诉的三点理由——第一,程威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第三,程威故意杀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十分难辩。 其三,从程威“三进宫”的历史,又是累犯,且本案又是故意杀人之大案,仿佛又给人一个“不可救药”的印象,要保住其头谈何容易? 救人如救火。吕思源律师亲自和傅德法律师共同出马法援。接受法援指令的第二天,吕思源、傅德法即赴程威服刑的浙江省第一监狱,花了两天时间,会见程威,征询其本人意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与监狱监区监管人员交谈了解程威两年的服刑表现情况,浙江省第一监狱出具了《服刑人员程威改造情况证明》,肯定了程威积极改造的事实。第四天(6月28日),辩护律师冒着酷暑赴京到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了办案法官,认真阅卷,复印材料。在复印回材料后,所业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共商辩护提要,辩护律师最终形成了与抗诉书针锋相对、题为《横刀夺爱酿命案,事出有因应慎杀》长达4000余字的辩护词。 《辩护词》摆事实、讲道理,其“横刀夺爱”四个字将本案被害人的过错跃然纸上,也将“事出有因”的“因”突显出来,又将买刀为示爱而非为杀人,更非预谋而是激情杀人,再对抗诉书的三点理由逐一驳斥……论述言之有据,驳辩层层深入,抓住要害,鞭辟入里,从而得出程威非《抗诉书》所称的“属于非杀不可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及“二审判决正确”的结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辩护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法律援助获成功 一边是最高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一边是浙江律师的辩护词。该采纳哪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案子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再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赫然写道:“原审被告人程威因恋爱纠纷而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程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程威家属已代其将判决的赔偿款足额交至法院、程威在服刑期间表现尚好等具体情况,不宜再对程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对程威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维持第二审判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第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判处程威死刑立即执行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再审的程威故意杀人案,以法律援助成功而画上句号。 “案子最终结果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保住了程威的性命的价值。”坚持“为民请命、为国护法”宗旨的高级律师吕思源,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言语间抑制不住内心的兴奋,“这个案子警示人们,要正确处理好感情危机,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否则,意气用事只能逞一时之快,到头来得到的必是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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