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捅翻情敌后游走在生死边缘
官司打到最高院,法律援助给被告人新生希望
(浙江法制报2010年7月23日版)
■本报记者沈洁琼
本报讯发生在台州的陈某杀死情敌一案,经过法律援助有了最终结果。7月14日,最高院委托省高院宣布了再审结果———裁定维持省高院二审作出的死缓判决。
陈某今年27岁,年纪轻轻却已两次入狱。在陈某服刑期间,相恋了七八年的女友钟某一直在默默等他归来。然而,事情在2005年有了变化:钟某遇上了吴某相识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最终与其成了恋人。2006年6月,钟某向陈某提出分手遭拒。同年9月8日,陈某刑满释放,钟某再次提出分手要求。
2006年9月9日,陈某找到钟某以自杀相要挟,希望女方回心转意,但陈某并未如愿。之后,为挽回这段感情,陈某找到了吴某进行谈判。两人约定在临海一宾馆门口见了面,失去理智的陈某动了刀,吴某命丧情敌之手。
陈某很快被台州警方抓获。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陈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08年7月22日,最高检向最高院提起抗诉。最高检认为,陈某故意杀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理由不成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2009年6月9日,省法援中心接到最高院发出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这是省法援中心成立后第一次指派律师到北京进行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思源强调:“陈某买刀是为了示爱,并非为了杀人。况且,吴某的横刀夺爱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最高院裁定维持了省高院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