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仑 跃 战 马 法 援 又 成 功
日前,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给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拨通了手机:“陈主任,向您报告一个好消息:你们指派我们法律援助的那个最高检抗诉的案件,程威的头保住了!法援成功了!”手机那端陈伟强主任高兴地说:“谢谢!我正在北京开会,你们先写个材料,要好好总结推广一下。”
为什么这个“法援案”法援成功,使两位主任都如此兴奋?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不仅罕见而且辩护的难度极大,而今“法援”成功了,怎不叫人兴奋啊!
一、程威与案情
原审被告人程威,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2005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
在释放的第二天,程威就闯下大祸,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于2006年10月被湖南临湖市公安机关抓获。
程威为什么刚刚跨出监狱的大门就去杀人?实为被害人B横刀夺爱所致:
原审被告人程威与A于本案案发前七、八年开始谈恋爱,两人感情深厚,并已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虽经被告人两次被判服刑,均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A总是每月前往监狱探视。
被害人B明知A与程威之间的关系,趁程威服刑之机,利用其教A开车之便,对A采取先奸之而后形成“恋爱”关系。2006年7月A去探监时将此事告诉了程威,并提出与程威分手。程威就问A:“你不考虑我的感受,发生关系时,他有无强迫你?”A哭而不答。同年9月8日,程威刑满释放,A将其接出后提出与其分手,程威不同意分手,并要求A与B断绝关系,A没有表态就离开了。9月9日上午,程威再次约见A,试图挽回感情,为表示爱情至死不渝,程威拿出钱,叫A“上街去买些鼠药或刀来把我杀了”,但A不同意去买而离开。A离开后,程威自己去买了一把刀,又去找A,“想找到A,让A把我的心掏出来让她看看,让A能知道我的一片真心,让她能回心转意”,程威多次打电话给A,A均于回避,程威无奈,打电话给B,想通过娄找A,当得知B在临海市之江宾馆门口后,程威乘出租车赶去将B刺死。
案件公诉至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处程威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程威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程威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省法援中心重视
200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省“法援”中心接到此《通知书》后,十分重视,陈伟强和李艳丽正副主任立即进行了研究:这是罕见的最高检的抗诉案,无论从案情的复杂性角度还是抗诉机关的角度,都是十分重要的。陈伟强主任特别强调指出:“到北京进行法援,是省法援中心成立后出省法援的第一次,而且北京是首都,必须选派能代表浙江水平的好律师。”为此决定,必须从两个层面去选择指派辩护人。
其一,必须指派有“法援”优良传统的所,因为有优良传统,必定富有积极性和经验,对此,他们选中了“思源昆仑所”,我省“法援”中心成立后第一个民事“法援”案——轰动全国的“江南秋菊”朱汉莲“告二奶夺产”的申诉案的胜诉,就是省“法援”中心指派思源昆仑所法援成功的,而且该所办了一系列法援成功的案件;
其二,必须指派富有法援积极性又具坚实的执业能力的律师。他们选中了该所主任吕思源。吕思源律师因为一贯“热心于法援工作”,于2003年被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等六个部门评为“维护司法公正爱心人士”,而且富有实战能力。
同时省法援中心决定特事特办,特批去北京“法援”的律师,可以报销飞机票、住宿费。
研究后,李艳丽副主任火速通知了思源昆仑所副主任吕俊并强调指出:“必须请吕思源主任亲自出马”,并发出了刑援指字(09)第108号《指派通知书》。
三、认真法援辩护
2009年6月24日接到“法援”指令后,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火速行动。
吕思源律师深知:最高检抗诉非同小可,立即召开了所业务委员会进行研究:大家一致认为:该案难度特别大。
其一,最高检抗诉是十分罕见的,是不会轻易抗诉的,从最高检抗诉行为本身,就足以令法律界人士深知辩护之艰难;
其二,对最高检抗诉的三点理由(首先,程威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第三,程威故意杀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十分难辩;
其三,从程威“三进宫”的历史,又是累犯,且本案又是故意杀人之大案,仿佛又给人一个“不可救药”的印象,要保住其头谈何容易?!
因此,要保住程威的头,难度实在太大太大。
吕思源律师常引用的一句话是:“四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昆仑所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能力。
所业务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并依此实施:第一,由吕思源律师亲自和傅德法律师共同出马“法援”;
第二,火速行动,争分夺秒:救人如救火,这是思源昆仑所对“保头案”奉行的一贯作风,接受法援的第二、三天,吕思源、傅德法律师即赴程威服刑的浙江省第一监狱会见程威,征询其本人意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并与监狱监区监管人员交谈了解程威两年的服刑表现情况,浙江省第一监狱出具了《服刑人员程威改造情况证明》,肯定了程威积极改造的事实。接受法援的第4天(6月28日)至30日,辩护律师冒着酷暑赴京到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了办案法官,认真阅卷,复印材料;
第三,群策群力,精工细作:
在复印回材料后,所业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共商辩护提要,辩护律师最终形成了与抗诉书针锋相对,抓住要害,鞭辟入里的《横刀夺爱酿命案,事出有因应慎杀》长达四千余字的辩护词。
《辩护词》摆事实、讲道理,其“横刀夺爱”四个字将本案被害人的过错跃然纸上,也将“事出有因”的“因”突显出来,又将买刀为示爱而非为杀人,更非预谋而是激情杀人,再驳斥了抗诉三点理由的谬误……,论述言之有据,驳辩层层深入,程威非《抗诉书》所称的“属于非杀不可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二审判决正确”的结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四、最高院裁定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再审结果,(2008)刑抗字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赫然写道:“原审被告人程威因恋爱纠纷而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程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程威家属已代其将判决的赔偿款足额交至法院、程威在服刑期间表现尚好等具体情况,不宜再对程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对程威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维持第二审判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裁定:“维持浙江省高级法院(2007)浙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
最高检的抗诉而引起的程威故意杀人再审案,以法律援助成功而画上句号。